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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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61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年493号令2020/2/62一.基本情况1.条例的产生。2.安全生产的状况:相对稳定、不容乐观。3.要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真正吸取教训,重视事故的调查和处理非常关键。4.将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必要程序上升到法令、法规的高度,才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才能达到“举一反三”的效果。2020/2/63二.条例的指导思想1.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做到先救人,后救物;2.事故调查立足行政指导与司法手段相结合;3.事故调查既要吸取教训,又要提高效率,降低调查成本;4.事故处理要重典治乱,追究责任。2020/2/64三.条例的特点1.迅速、准确按程序办事的原则;2.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3.对责任者加大追究处分力度的原则;4.调查中实现立法和谐统一的原则。2020/2/65四.条例的重要作用1.条例是安全生产法第73条的延续,是一部重要法规;2.条例是最严格的程序法;3.条例是事故调查的组织法;4.条例是防止重复事故发生最有效的预防手段。2020/2/66五.条例的基本内容本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一)条例适用范围1.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适用于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3.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如果另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于规定,按其规定处理,不在本条例之例;4.凡是环境污染、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不适用本条例。2020/2/67(二)事故等级的划分1.本等级划分主要针对矿山、建筑、危化和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对其他行业另制定事故划分补充规定;2.本等级划分是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大小而定的;3.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重大事故:造成10人至30人死亡,或50人至100人重伤,或5000万元到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较大事故:造成3人至10人死亡,或10人至50人重伤,或1000万元到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6.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020/2/68(三)事故报告1.事故报告要迅速准确:A.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包括有自主能力的致伤者;目击者;其他工作人员等,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迅速准确报告;B.本单位负责人;主要指实际控制人,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确定的事故报告部门;C.单位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报告。2020/2/69(三)事故报告2.事故的越级报告:A.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报告;B.事故还在发展,态势难以控制的形势下,可越级报告;C.事故将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可越级报告;D.凡是涉外事故,必须迅速越级上报。2020/2/610(三)事故报告3.事故报告的内容A.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C.事故的简要经过;D.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E.已经采取的措施;F.其他应报告的情况;G.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补报。(A)自事故发生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应补报;(B)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7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应及时补报。2020/2/611(三)事故报告4.事故现场保护和抢救A.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恶化;B.本着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积极组织抢救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C.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和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相关证据;D.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好标志、绘制简图、做出书面记录,要妥善保存好现场痕迹、物证。2020/2/612(三)事故报告5.事故接报部门的职责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及检察院;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在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的前提下,按有关要求上报:a.特别重大、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b.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C.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报后,应向本级政府报告;D.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接报后,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2020/2/613(四)事故调查1.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查清的内容: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结论: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2.县以上人民政府应依照本条例,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工作;3.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个人应相互配合,提高工作效率;2020/2/614(四)事故调查4.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意见;6.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举报权。接到举报的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7.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凡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属同一县级行政地区的,应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单位所在政府应派员参加;2020/2/615(四)事故调查8.事故调查的授权A.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B.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设区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相应直属有关部门组织调查;C.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进行调查;D.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2020/2/616(四)事故调查9.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可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10.调查组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天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政府批准延长最长不得超过60天。事故报告内容如下: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B.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C.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D.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的性质;E.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F.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2020/2/617(五)事故处理1.调查报告的批复重大、较大、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自收到调查组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做出批复。特殊情况批复时间需延长,最长不得超过30日。2.处理结果的执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发生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按批复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司法部门对事故责任涉嫌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应接受工会、职工监督。2020/2/618(六)法律责任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不及时组织抢救的;B.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C.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2.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2020/2/619(六)法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谎报或瞒报事故的;B.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C.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D.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E.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F.事故发生后逃匿的。2020/2/620(六)法律责任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A.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B.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C.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D.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2020/2/621(六)法律责任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B.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C.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D.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2020/2/622(六)法律责任5.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A.有关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B.对事故发生单位中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C.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分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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