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培训(企业人力管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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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讲座企业人力管理版劳动合同法培训•《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背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及精神•《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企业合同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度,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20多年的实践证明,劳动合同制度对于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包统配”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用工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现行劳动制度的法律规范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2005年12月,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历时两年半,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举措。•1、尝试阶段(81年—85年),原劳动人事部于85年2月于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到85年底,全国300万者签订了劳动合同。•2、推行阶段(86年—88年),这一阶段就是大家熟悉的“双轨阶段”,即“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制度”。国务院于86年7月出台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规定》,要求企业与新招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我市根据《关于我市87年下半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规定》,从同年7月1日新招工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3、发展阶段(92年-94年),92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列》,把改革劳动用人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作为转换经营机制的重要内容。同年2月,原劳动部出台了《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要求国营大、中型企业和新建国营企业及其他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并将企业内部的干部、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新招工人及其他工人列为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范围。到94年底,全国有4000万实行了劳动合同制。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产生及发展演变•4、成熟阶段(劳动法的颁布实施95年—),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而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10多年劳动用人制度改革的成果,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我国劳动用人基本制度的法律地位。《劳动法》实施以来,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要求,形成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但因法条本身原则性强、欠缺操作性,加之这十几年劳动用工主体和劳动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显得力不从心,为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劳动法律体系亟须完善。二、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1、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的重要举措。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是社会生产活动中最活跃的因素,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时代的要求,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生命力和优越性的体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做出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国国情的规定,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2、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石。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和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安详。•3、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一方面,劳动合同从形式上确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劳动合同从内容上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各项法定权益提供了依据。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决定了〈劳动合同法〉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基础地位。不仅可直接维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权益,还可间接维护劳动者其他各项劳动保障权益。是我国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又一里程碑。二、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4、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一是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问题,明确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针对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利益问题,明确了试用期限、试用次数、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等;此外,《劳动合同法》规范了服务期、竞业限制、违约金等约定事项,劳务派遣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和连带赔偿责任,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和计酬标准,等等。•二是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劳动用工短期化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就业的稳定和劳动关系的和谐。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且不再续签的,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明确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三是增加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同时要求劳动者依法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遵守按新规定约定的竞业限制和服务期,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法》放宽了用人单位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三、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及精神•立法宗旨体现一部法律制定的作用和所要达到的目的。《劳动合同法》第一条明确说明了本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从此可见,《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是针对解决过去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努力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四、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及《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01年市政府令第91号)等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相比,在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方面有了较大调整,将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调整产生深远和重大的影响。《劳动合同法》中的以下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重视:•1、适用范围覆盖面扩大,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纳入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扩大,除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外还涵盖了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外的所有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这里的规定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四、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2、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遵循“合法、民主、告知”的原则•企业规章制度是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单位内部规则,是劳动关系建立及运行的重要保障。《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法定民主程序,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形成“共决”。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思想,规章制度只有既合法又合理,既体现经营者的意志同时也体现劳动者的意志,才能发挥保证劳动管理顺利运行的作用。•《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遵循的三个原则:一是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依法制定)。二是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要经过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民主程序)。三是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告知义务)。四、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3、劳动合同订立时间有宽限,超时不订立的违法责任加大•《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对签订时间作了要求:一是《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三是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于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四、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4、试用期依法定长短,超期要赔偿,解除也要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主要规定了试用期与合同期对应的法定情形、试用期的次数、试用期的工资、试用期的解除以及违规的罚则。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时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四、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条件放宽,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就具有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拒签。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四、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6、支付经济补偿金有新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也要支付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增加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尤其是增加了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在计算标准上,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四、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7、收取违约金有限制,扣押证件要重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限于竞业限制和出资培训两种情况,并对出资培训作出了明确的界定。除此之外,劳动者不承担任何违约金。对于扣押劳动者证件的将处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8、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限制,对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保护加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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