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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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桂林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表类别评查内容合法性部分扣分情况合法性评查部分行政处罚决定1、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执法主体印章、印章为复印件或印章模糊无法辨认执法主体,或者应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成“行政处理决定书”的。2、行政处罚决定书未依法送达的,或无法证明送达时间的。3、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送达人只有一人的。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中送达文书内容或编号不是该处罚决定书的。5、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中当事人未签章、或有其他接收人未注明与当事人关系的。6、行政处罚决定书留置送达未注明情况并有两名及以上见证人签章的。7、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作出时间、时间难以辨认的。8、未过事先告知书指定的期限当事人又未书面放弃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即作出处罚决定的。9、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在该决定书作出之前的。10、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多张纸,未逐张盖有印章或骑缝章的,盖章不清晰的。11、行政处罚决定未作出前,未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明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12、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期限未告知、告知有误的或者告知救济途径不全的。13、案件定性错误的。14、适用法律错误的。2合法性评查部分行政处罚决定15、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16、行政处罚超出法定种类、幅度的。17、法律责任条款中没有“没收”字样,擅自增加的。18、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计算标准不一致或计算结果错误的。19、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写明、未写全案件定性处罚所采纳的证据材料,导致证据不足的。20、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文数字内容(包括大小写)矛盾,或与其他证据不符的。21、对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案件定性、法律依据、处罚内容有涂改的。22、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部分未严格依法,把不相关内容作为处罚内容的。23、行政处罚决定引用条款序号正确,但所述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符,致使内容不清、矛盾或意思相反的。24、行政处罚决定案值没有计算依据或计算依据错误的。25、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没有法制机构或法规员进行合法性审查的。26、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虽有法制机构或法规员合法性审查,但未签名、未注明日期、或日期不合法的。2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内容与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矛盾的。27、将“营利行为”定性为“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违法储存烟草制品作出处罚的。28、关键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无效,致使无法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29、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30、实施行政处罚时,未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31、对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给予行政处罚的。32、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3合法性评查部分行政处罚决定33、未查明当事人年龄,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给予行政处罚的。34、以营利为目的违法储存烟草制品,表述上适用非《广西专卖管理条例》的。35、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未移送司法机关的。36、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罚的。37、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给予行政处罚的。38、因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或在行使该权利之后根据该相关内容,加重处罚的。39、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告知权利时,当事人没有当场放弃权利,既没有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又没有当事人在给予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记载的。40、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未依法进行复核的。41、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未采纳的。4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43、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4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4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46、行政机关负责人未作明确决定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47、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未依法集体讨论决定,或虽集体讨论但未最后集体决定并签字的。48、当事人在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未依法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的。49、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未依法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4合法性评查部分事实和证据50、给予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间小于三天,即作出处罚决定的。51、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引用的规定,没有准确到条、款、项、目,并可能引起歧义的。52、不属于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减轻处罚的。53、无主物品的处理,按照以营利为目的违法储存烟草制品的法律责任处理及其他不符合工信部第12号令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54、混淆非法承运无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品和无证运输两种行为,适用条款错误的。55、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可以定性为两种违法情形,以较轻处罚代替较重处罚的。1、现场笔录中被调查人没有签署意见或者姓名,也没有两名见证人在场签名,该笔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不可或缺的主要证据的。2、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涂改涉及违法事实的主要内容没有按指印或其他方式确认,导致整个案件事实不清的。3、调查笔录之间,或者调查笔录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之间基本事实描述相互矛盾,且无相关确认说明记载的。4、一份询问笔录对应两名以上被询问(调查)人的,而该笔录作为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可或缺的证据的。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没有行政执法人员(2名以上)、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致使案件事实缺乏证据支持的。6、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收集证据不能排除其行为合理性的,如无证运输和异地携带。7、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得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8、收集的证人证言,没有证人基本情况、签名或其他确认方式、制作日期或证人身份证明文件的,该证5合法性评查部分事实和证据人证言作为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可或缺的证据的。9、整份笔录有五处及以上涂改或单张笔录纸上有三处及以上涂改,无论是否按手印确认,即视为笔录造假,而将该笔录作为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可或缺的证据的。10、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依据的。11、在作出行政处罚后收集的证据,以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12、违法事实不确凿,或者没有法定依据,作出简易处罚的。13、执法人员收集原始证据凭证有困难,仅有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未由原始证据持有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该复印件、复制件、摘抄件、照片与原件相符,作为认定基本事实不可或缺证据的。14、鉴定结论,未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事项、提交的鉴定材料、鉴定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没有有鉴定人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没有说明分析过程的,作为定案依据的。15、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未在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16、查获的烟叶未经查证是否属于烟草专卖品,即认定违法事实的。17、以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为由,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不能证明该烟草专卖品是由企业生产的。18、定性为以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该烟草专卖品与非伪装的烟草专卖品放在一起,或者虽用其他物品装载但包装打开易被发现,以及其他不足以构成伪装情节,按伪装运输处理的。19、在经营场所查获烟草制品,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违法储存烟草制品的。20、当事人持有当地进货的有效证明,而非烟草企业的有效供货发票,即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违法储存烟6合法性评查部分事实和证据草制品的。21、乘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数量未超过五十条,按无证运输处理的。22、未收集证据,不能排除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情况,数量未超过五十条,按无证运输处理的。23、仅有当事人承认跨市、县运输卷烟目的,没有进行跨市、县运输行为事实存在,按无证运输处理的。24、没有跨市、县运输卷烟行为,当事人系非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按无证运输处理的。25、对于无证运输,无法找到当事人(货主)的,按无证运输处理的。26、对于以营利为目的违法储存烟草制品的,照片或者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明有当事人,但因当事人没来接受调查询问,即认定为无主案件的。27、没有收集当事人的持证情况,即认定为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28、案卷中出现两份鉴定结论,结论内容不一致的,以其中一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29、查获的卷烟经鉴定为假烟,账本上没有显示能够证明来源、性质等可以认定为同属假烟的内容,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即把已销售的认定为假烟处理的。30、仅有移送文书,没有移送回的文书,无法证明移送事实的。31、无主案件公告期限不足即形成调查终结报告的。32、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未加盖公章(骑缝章)确认的,未经确认的证据作为关键证据的。33、执法人员签名造假、代签、签错的。34、扣留、保存的卷烟与入库记录的卷烟不一致的,视为事实不清。35、采用查封、扣留的案卷,使用先行登记保存等文书样式,或者使用文书正确但在有关认定案件事实、证据叙述中用先行登记保存字样代替查封扣留的,视为程序性事项事实不清。7合法性评查部分事实和证据36、法制工作人员提出的合法性审查具体意见与承办部门意见有不同,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仅有“同意”等不明确表述的。37、合法性审查意见、审批意见采用打印形式,不能证明本人已经作出合法性审查、审批的。38、作为认定案件事实重要证据的问话笔录,没有排除逼供情况记载的。39、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未按进货总额,而是按查获的烟草制品案值,两者不一致,进行处罚的。40、对于有违法所得应依法没收的,问话笔录显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事实存在,处罚中没有进行没收的。41、认定案件事实涉及数量,使用“约”、“大概”等不确定字样的。42、文书中既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又以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作出处罚的。43、在收集证据中,未证明案件是无主,即在文书中使用“无货主”字样的。44、司机、店员不是当事人,在未经查证的情况下,文书表述认定为“当事人司机、当事人店员”的。45、当事人为持证户,以营利为目的违法储存烟草制品进行处罚,在案件处理审批表、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书中表述为“以营利为目的纯村烟草制品”的。46、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关于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内容与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记录的相关内容矛盾,以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内容为准的,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除外。47、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现场照片与勘验笔录记录的制作时间不一致的。48、没有说明认定为走私烟的法律依据,即认定为走私的烟草专卖品的。49、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地点与勘验笔录的记载出现矛盾,对案件正确定性产生严重营销的。50、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案件案值事实、计算罚款数额时,将“佰”写成“伯”的。8合法性评查部分执法程序51、勘验笔录中卷烟名称与查封、扣留的卷烟名称出现矛盾的。52、未收集从重处罚事实、情节,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作出最高处罚的。53、当事人提供的购货发票不足以证明卷烟的合法性,且收集的证据显示彼此有矛盾,整个案件情况尚未查清,达不到撤案条件就撤销案件的。54、同一当事人在不同地点办了两个零售许可证,将一个店面购进的卷烟在另一个店面销售,将这种内部监管问题定性为变更经营地址不办理变更手续或是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55、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因简易程序的适用将案件事实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56、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物品清单、抽样清单、案件审批表、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书中涉及卷烟数量未写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错误的。57、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物品清单、抽样清单、案件审批表、送达回证使用电脑打印签名的。58、使用法律规定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单个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59、勘验笔录记载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号码与该两个文书编号发生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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