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鸣县人民医院医务科1、生命权:即患者有权要求医方维护其人体生命活动能够延续,并防止人为地将其终止。2、人身权:即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对其肢体、组织、器官、容貌等拥有支配权,不经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医院一般不得随意处置。3、姓名权:即医务人员不得盗用或假冒患者姓名谋取个人利益。4、肖像权:即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患者的肖像。但作为病例资料、论文插图等则不属于侵权,但应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5、平等医疗权:A质量保障: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应得到与其所付费用相对应的医疗质量。B价格合理:患者付出的价格是符合国家、省市、自治区统一制定的价格。C计量正确:医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执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医用计量器具必须准确。6、名誉权:医方应尊重患者人格和民族风俗习惯等,不得因患者身体缺陷而嘲讽、污辱或歧视。7、监督权:患者对医院的医疗、护理、管理、保障、医德医风等各方面进行监督。8、医疗文件查阅权:患者有权查阅自己的病历资料,包括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9、求偿权:如患者因医方过失造成身体损害,有权要求获得赔偿。10、疾病认知权:患者对自身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医疗风险及预后、医疗费用有知悉的权利。11、知情同意权:医生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必须取得患者同意,并让患者家属或关系人签字。12、服务选择权:患者有比较、鉴别和选择医院、就诊方式、检查项目、治疗方案、药品及医师的权利。13、隐私权:患者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获取、利用和公开的权利。14、请求回避权。我们应做到1、病人的人格尊重权是指病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不能因年龄、病种、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因素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病人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2、平等医疗权是指任何病人诊治时都有权得到与就诊院等级相适应的医疗和护理服务,得到医疗照顾和继续生存的权利。任何医护人员及医院都不得拒绝病人的求医要求。医护人员应平等地对待每一个病人,自觉维护一切病人的权利。3、我院对所有患者应提供与二级医院相适应的医疗服务。除特殊情况外(如确诊传染病患者)。4、患者有权利获得连续性的医疗服务。医生应告诉患者有关其出院后或治疗结束后的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告诉患者复诊、复查的具体时间。5、病人享有人性化医疗(医疗尊严)的权利。医务人员应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热情礼貌接待每一位病人。做到病人来有迎声,走有送声;医务人员在为病人进行治疗操作和护理时,动作要轻柔,态度要和蔼,操作前要向病人解释或说明,操作中要使用安慰或鼓励性的语言,操作后要感谢病人的配合。6、医务人员要恪守医德,在病人的诊疗中应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切忌增加病人负担。1、病人的隐私权是指病人享有不公开自己病情、家族史、接触史、身体隐蔽部位、异常生理特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病人有权要求对其医疗计划,包括病例讨论、会诊、检查和治疗都应审慎处理,不允许未经同意而泄露,不允许任意将病人姓名、身体状况、私人事务公开,更不能与其他不相关的人员讨论别的病人的病情和治疗,以免侵害公民名誉权。2、患者有权对接受检查或治疗的环境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的要求,医务人员应尽量满足患者的要求。如进行必要的屏风遮掩等。医务人员接触异性病人或患者在进行某些部位(私秘部位)的诊疗时,应态度和蔼有度,保持高度自爱,以及安排有两名医护人员或家属在场。3、医师应关心、爱护和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查房时除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外,在病史及诊断上如有疑点,涉及病人隐私方面的,如未婚先孕或有婚外性伴侣者,要注意避开其他患者甚至其家属,单独问询;对性病患者,尽量安排一人一室,以免他人恐慌及歧视,对患者造成心理上的伤害,引起不必要的医疗投诉及纠纷。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患者可以要求不让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员参加。4、严格执行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医院对患者的病情资料与记录,应如同隐私权一样保守秘密。不得让病人或其家属随意翻阅,以免患者之间互相猜疑。未经患者同意,患者的病历资料不得交予其他人或法人阅读、复印。不得伪造、篡改病历。患者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员阅读;但是如用于医学上的讨论、教学、论文、科研和经验总结等方面,在不暴露患者真实身份的前提下,不受此限。5、拍摄临床医学摄影资料应充分征求患者同意,尊重保护患者肖像权,不得随意拍摄可暴露患者身份或特征的资料;禁止将可能暴露患者身份或特征的医学影像资料作为艺术摄影作品对外公开。6、实习医师进行学习、检查、治疗须征得病人同意,并在上级老师指导下进行;医务人员必须尊重病人的隐私权利,替病人保密,病人不愿陈述的内容不要追问,要以减少病人的精神压力为原则。7、医生非经患者同意不得泄露患者的诊疗信息。不得在电梯、走廊、大厅等公共场所公开谈论患者的病情或向与病人诊疗无关的其他医务人员泄露病人隐私;在涉及公安部门、尤其是社会媒体询问或采访时,非经患者同意,不得随意公开、泄露病人病情和隐私。8、患者的个人信仰及意愿,在不损害其他患者及医务人员的权利下,应获得尊重。如果住院患者是少数民族,应详细询问患者的风俗习惯,有无忌讳,尊重患者的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由于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各有不同,尤其要尊重伊斯兰教、佛教等患者在饮食方面的习惯。1、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2、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3、医院需要列出对患者执行书面“知情同意”的目录,并对临床医师进行相关培训由主管医师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履行签字同意手续。4、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处,院总值班批准。5、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手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6、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7、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8、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9、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输血以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必须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向病人及家属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由病人及家属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意见。10、死亡病人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前,必须有病人直系亲属的签字同意;国家有法规规定需行尸检(如传染病)及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