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托幼机构食品卫生安全培训沈阳市卫生监督所2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3餐饮业和集体用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加工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第三章加工操作卫生要求第四章卫生管理第五章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第六章附则共计六章四十三条4目的:为加强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3、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4、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适用范围:适用于餐饮业经营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但不包括无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的食品摊贩。5基本概念:1、餐饮业: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制作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业、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2、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6基本概念:3、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主要指原料、半成品、成品。原料:指供烹饪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使用的物质和原料。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7基本概念:成品:指经过加工制作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凉菜(又称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指对经过烹制成熟或者腌渍入味以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生食海产品:指不经过加热处理即供食用的生长于海洋的鱼类、贝壳类、头足类等水产品。8基本概念:裱花蛋糕:指以粮、糖、油、蛋为主要原料经焙烤加工而成的糕点胚,在其表面裱以奶油、人造奶油、植脂奶油等而制成的糕点食品。自助餐:指加工制作后放置于就餐场所,供就餐者自行选择食用的餐饮食品。9基本概念:4、加工经营场所:指与加工经营直接或间解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洁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交叉污染:指通过生的食品、食品加工者、食品加工环境或工具把生物的、化学的污染物转移到食品的过程。10基本概念:●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被环境污染,清洁要求较高的操作场所;包括专间:凉菜间、裱花间、备餐专间、集体用餐分装专间等。备餐场所:指成品的整理、分装、分发、暂时置放的专用场所。●准清洁操作区:指清洁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操作场所;烹调场所:指对经过粗加工、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煎、炒、炸、焖、煮、烤、烘、蒸及其他热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11基本概念:餐用具保洁场所:指对经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存放并保持清洁的场所。●一般操作区:指其他处理食品和餐具的场所;粗加工操作场所:指对食品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部分等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切配场所:指把经过粗加工的食品进行洗、切、称量、拼配等加工处理成为半成品的操作场所。12基本概念: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指对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清洗、消毒的操作场所。食品库房:指专门用于贮藏、存放食品原料的场所。◆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13基本概念:规范用词:本规范中“应”的内容表示必须这样做,“不得”的内容表示禁止这样做,“宜”的内容表示以这样做为佳。14加工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选址卫生要求建筑结构、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卫生要求设施卫生要求设备与工具卫生要求15一、选址卫生要求1、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2、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3、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16二、建筑结构、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卫生要求1、建筑结构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应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2、食品处理区均应设置在室内。17二、建筑结构、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卫生要求3、各加工操作场所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成品通道、出口与原料通道、入口,成品通道、出口与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入口均宜分开设置。18二、建筑结构、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卫生要求4、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全部使用半成品原料的可不设置)、烹调(单存经营火锅烧烤的可不设置)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的场所,并应设置原料和(或)半成品贮存、切配及备餐(酒吧、咖啡厅、茶室可不设置)的场所。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的,应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食品分类操作的,应分别设置相应专间。集中配餐的食堂和快餐店应设备餐专间。19二、建筑结构、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卫生要求5、食品处理区宜按规定设置独立隔间的场所。6、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各类餐饮业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切配烹饪场所面积宜符合规定。供餐人数100人以下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100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0.3平方米,1000人以上超过部分上每增加1人增加0.2平方米。切配烹饪场所占食品处理区面积50%以上,面积为实际使用面积。20二、建筑结构、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卫生要求7、粗加工操作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宜独立设置,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食品处理区内应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应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洗手消毒水池、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的设置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七条第八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21二、建筑结构、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卫生要求8、烹调场所食品加工如使用固体燃料,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避免粉尘污染食品。9、拖把等清洁工具的存放场所应与食品处理区分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0㎡以上的餐馆和食堂宜设置独立隔间。10、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在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加工经营场所25m以上。22三、设施卫生要求(一)地面与排水卫生要求:1、食品处理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应平整、无裂缝。23(一)地面与排水卫生要求:2、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不小于1.5%)及排水系统。排水沟应有坡度、保持通畅、便于清洗,沟内不应设置其它管路,侧面和底面接合处宜有一定弧度(曲率半径不小于3cm),并设有可拆卸的盖板。排水的流向应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并有防止污水逆流的设计。排水沟出口应有符合本条第十二项要求的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设施。24(一)地面与排水卫生要求:3、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如带水封地漏)。4、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他适当方式处理。25(二)墙壁与门窗卫生要求1、食品处理区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构筑。其墙角及柱角(墙壁与墙壁间、墙壁及柱与地面间、墙壁及柱与天花板)间宜有一定的弧度(曲率半径在3cm以上),以防止积垢和便于清洗。26(二)墙壁与门窗卫生要求2、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应有1.5m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例如瓷砖、合金材料等)制成的墙裙,各类专间应铺设到墙顶。27(二)墙壁与门窗卫生要求3、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有易于拆下清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窗户不宜设室内窗台,若有窗台台面应向内侧倾斜(倾斜度宜在45度以上)。28(二)墙壁与门窗卫生要求4、粗加工、切配、烹调、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和各类专间的门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5、供应自助餐的餐饮单位或无备餐专间的快餐店和食堂,就餐场所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施,门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以设空气幕为宜。29(三)屋顶与天花板卫生要求1、加工经营场所天花板的设计应易于清扫,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避免长霉或建筑材料的脱落等情形发生。2、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选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天花板与横梁或墙壁结合处宜有一定弧度(曲率半径在3cm以上);水蒸汽较多场所的天花板应有适当坡度,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应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30(三)屋顶与天花板卫生要求3、烹调场所天花板离地面宜在2.5m以上,小于2.5m的应采用机械通风使换气量符合JGJ64《饮食建筑设计规范》要求。31(四)厕所卫生要求1、厕所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2、厕所应采用冲水式,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3、厕所内的洗手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八项的规定且宜设置在出口附近。32(四)厕所卫生要求4、厕所应设有效排气(臭)装置,并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设置严密坚固、易于清洁的纱门及纱窗,外们应能自动关闭。5、厕所排污管道应与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排水管道分设,且应有可靠的防臭气水封。33(五)更衣场所卫生要求1、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宜为独立隔间,有适当的照明,并设有符合本规范本条第八项的洗手设施。2、更衣场所应有足够大小的空间,以供员工更衣之用。34(六)库房卫生要求1、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2、食品库房宜根据贮存条件的不同分别设置,必要时设冷冻(藏)库。3、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35(六)库房卫生要求4、库房的构造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应能使储存保管中的食品品质的劣化降至最低程度,防止污染,且易于维持整洁,并应有防止动物侵入的装置(如库房门口设防鼠板)。36(六)库房卫生要求5、库房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应能使储藏的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的搬运。6、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7、冷冻(藏)库应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37(七)专间卫生要求1、专间应为独立隔间,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温度应不高于25℃,宜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0㎡以上的餐馆和食堂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500㎡以下餐馆和食堂等其它餐饮单位,不具备设置预进间条件的,应在专间内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洗手消毒设施应符合本条第八项规定。38(七)专间卫生要求2、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宜按装反光罩,距离地面2m以内。3、凉菜间、裱花间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还宜通过净水设施。39(七)专间卫生要求4、专间不得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的门,专间如有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专间内外食品传送宜为可开闭的窗口形式,窗口大小宜以可通过传送食品的容器为准。5、专间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和供应就餐人数相适应,各类餐饮业专间面积要求宜符合附件1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