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袁雄兵2011.02.25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375号令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截至2010年11月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超过1.61亿,比2003年底的4575万人增加了1.15亿人,增长了2.5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也显现出覆盖范围不够广、保障水平不够高、保障功能较为单一等不足,需要加以修改完善。《条例》修订工作历经4年多的时间,在修改过程中吸收了各方面的合理意见,新《条例》是社会各方面智慧的结晶,是科学、民主决策的成果。2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内容。新《条例》对《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使工伤保险的惠民政策更具有可操作性。新《条例》对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费用做出了制度安排,使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框架最终形成,从而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注重工伤补偿的同时,强化了事前的积极预防和事后的职业康复,对从根本上保障职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31、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新《条例》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2、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新《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453、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新《条例》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间。4、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上述调整,大幅度提高了工伤职工的待遇。5、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6、加大了执法的强制力度。62011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条例变化一览表.dot71、申请时间延长至1年新旧办法都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新办法又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82、用人单位不协助调查将受罚新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旧办法则规定,用人单位及人员拒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9103、工伤认定资料保存50年新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并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例一:方某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向公司提出了一项要求:为便于居住和发展,其想在公司所在地购房。由于当地政府规定,非本地户籍者,必须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才能享受购房待遇,而其却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费用,故无法购房。希望公司能将合同写前一年,并以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方式为其提供证明。公司想留住方某这个人才,便出具了用工证明、未按时缴费的说明、补缴申请等,让方某自己去办。谁知,方某还没来得及正式上班,便在从公司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而死亡。不久,其妻以方某属于工伤,公司未及时为方某办理社会保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起了诉讼。公司该承担赔偿责任吗?案例二:小王生前是某公司业务员。去年8月24日,公司委派他从天津出发,先后到贵阳、郑州、淄博、大连等地出差。8月31日凌晨2:00,小王从郑州到达淄博市,住在离客户单位较近的一家酒店。9月1日10:30,进屋打扫清洁的服务员发现小王没有反应,紧急拨打120急救电话叫来医生,医生说小王已经在4小时前死亡。小王是否应算作工伤?案例三:去年遭受工伤的职工适用新《工伤保险条例》吗?2010年底的一天晚上,我弟弟驾车下班在本市外环线不幸与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他的头部和颈部均遭受严重撞击。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弟弟的伤势有一些好转,但肯定会落下残疾。对于该事故,虽然货车司机负全责,但其无力赔偿。可能年底各单位比较忙,弟弟的工伤认定迟迟没有下来。适逢国家对《工伤保险条例》做了一些修改,好像将因工伤残的待遇提高了。我们想知道的是,弟弟的情况能否适用新《工伤保险条例》,如能适用的话,对他本人和我们家庭来说都是个福音。解答: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第375号令,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该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与旧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无论在工伤认定程序、期限、范围上,还是在赔偿标准上,都更倾向保护工伤职工。新旧条例更迭之际,新《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的工伤是不是适用新的工伤认定程序、期限、范围,是不是适用新工伤赔偿标准?这都是大家比较关心的话题。按照一般法学理论,法通常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新的法律规定往往不适用新法出台前的行为、事件。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的最后条款对溯及力问题做了特别规定:“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于2011年1月1日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仍按旧的《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而上述职工在2011年1月1日前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所以在本案中,你的弟弟虽然于2010年底遭受的工伤,但由于相关工伤认定机构至今未对你弟弟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因此,你弟弟的工伤能够适用于新《工伤保险条例》,按照新的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案例四:劳动者卢某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侵害,在得到侵权人赔偿后,用人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驳回仲裁裁决书认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卢某之父反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2010年2月3日,法院审结了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卢某在某公司工作,2008年11月25日,卢某在公司领取工资后,驾驶摩托车行至公司大门口附近时,与一辆汽车相撞致死。随后肇事者承担了侵权损害赔偿。公司认为卢某之父已获得侵权损害赔偿,无权再向其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卢某之父认为公司应承担卢某工亡待遇的赔偿责任。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雄兵律师联系方式:13920567911Email:xiongbing888@yahoo.com.cn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