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张克律师主要内容一、买卖合同基础法律规定二、买卖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防范三、买卖合同履行时的法律风险防范一、买卖合同基础法律规定1.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时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买卖合同的特征(1)双务有偿合同(2)诺成性合同(3)不要式合同3.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身份证号;(2)交易标的(货物名称);(3)交易数量;(4)质量标准;(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式;(9)合同的生效及份数;(10)各方签字盖章。4.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1)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交付”:即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的行为。“交付”主要分为现实交付与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拟制交付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代替交付实物。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具体为:•简易交付,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时,买卖合同生效即视为交付。如出租人出售普通租赁物给承租人。•指示交付,指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向第三人请求返还的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如出卖人将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代替实物的交付。•占有改定: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仍有卖方实际占有,买方取得间接占有。如,甲向乙出售汽车,但约定向乙租用该车。5.标的物风险负担(1)风险转移的时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买受人自提标的物的,出卖人按照约定时间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者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负担;•出卖运输途中标的物的,除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标的物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违反约定迟延受领标的物的,自迟延时起负担标的物的风险;•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二、签订买卖合同时的风险防范1.签约前认真审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2.防止无权代理★表见代理3.防止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1)买卖合同常见漏洞a.质量约定不明确;b.履行地点不明确;c.付款期限不明确;d.违约责任不明确;e.付款方式不明确;f.履行方式不明确;g.计量方法不明确;h.检验标准不明确等。★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字眼双方有争议等情况。(2)签订买卖合同时的风险防范a.关于合同主体:合同当事人一般应当注明各方的名称或姓名,姓名应当与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记载的一致,各方的联系方式应当注明。并且以甲方、乙方、丙方等分别标明。b.关于合同标的:比如货物的名称、状态、详细特征等。如果有权属证书的,也应当注明。如果是较为特殊的物品,也可以拍照、录像等说明该物品状态。c.关于交易数量:计量标准的约定。数量发生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数量验收方式的约定。d.关于质量的约定:约定验收的方式和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e.买卖合同的价款或报酬的约定:约定好数额、支付期限和方式。f.关于具体履行的约定:何时履行?何地履行?以何种方式履行?这些要点应明确。g.违约责任的约定:违约责任要具有可操作性,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按照合同总额的一定比例约定,另一种是根据对方违约的期限,按照一定标准累计计算。h.关于争端的解决:如果选择仲裁机构就一定要明确是哪个仲裁委员会,否则就会因约定不明而致约定条款无效。而约定法院则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其一,而不能随意选择。i关于合同的签章:合同末尾要留各方签字盖章的地方,应当标明各方的名称,同时由各方加盖印章或者签字。如果不是本人亲自签章的则需要办理授权委托书,方可签字。★所有权保留条款所有权保留条款是对卖方特别有利的条款,《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卖方保留所有权,可以在未收到对价时,最大限度保护自己权益,只要标的物没有被善意的第三人通过交易方式有偿取得,即使因为买方的债务问题被法院查封,出卖人仍然可以提出自己是所有权人的异议,请求法院予以解封。三、履行合同时的风险防范1.健全货物交接手续,注意收集交货凭证。(1)实践中交接货物的不规范表现•交接时未进行仔细的货物验收;•交接时不注意经手人的身份验证;•交接时无任何买方收货凭证。•交接凭证上买方收货经办人不署全名,或者署名不清。(2)规范做法建议•交接货物时,要向对方索取有效的收货票据。•要求合同相对方出具授权书。•要定期与对方对帐,要求对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帐单。2.防止“先票后款”引发赖帐风险(1)“先票后款”易引发赖账风险收钱给发票,这是法律对经营者的要求。但在现实交易中,“先开票后付款”的现象已十分普遍,而此种行为容易引发“赖账”的法律风险。★发票能否作为付款的凭证《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帐凭证。”(2)建议•坚持先付款后开发票,或者是票款同时两清。•如果买方坚持要“先开票后付款”,那么,卖方应:A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在货物发出同时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买方应在收货后以支票、汇票、电汇等非现金方式支付货款,不以现金结算”,或者直接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为先开发票后付款。B若买方未付款先收票,可在双方的发票上备注“货款未付”。C若买方未付款先收票,可在买方索取发票时,要求收票人出具收件收据,并在收件收据上注证明:“今收到XXXX号发票,票面货款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