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文号:沪府发[2005]16号发布日期:2005-5-30执行日期:2005-5-30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一)领会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上海正处于深化改革、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时期。贯彻《若干意见》,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于培育和激发经济活力和创新能力,全面贯彻落实“科教兴市”主战略,提高上海国际竞争力;对于优化所有制结构和经济结构,加快市场化进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业,促进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二)明确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从国家发展战略高度出发,全面落实《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上海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基本思路是“平等待遇,开放领域,引导产业,调整结构,创新服务”。要深化改革,坚决冲破一切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改变一切约束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做法和规定;坚决革除一切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弊端。要抓住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着力解决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积极探索适应上海城市功能和产业特点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模式,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结构,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从整体上增强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推动上海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格局,促进上海经济增长方式和城市发展模式的根本转变。二、实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三)实行市场准入平等贯彻《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尽快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凡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项目经营者,包括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中的投资、建设和经营项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领域中的经营性项目和涉及数量(额度)控制的项目,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对涉及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和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在建设规划确定后,要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投资主体。凡涉及资格资质管理、区域规划管理、行政性前置审批的项目,都要依据《行政许可法》,建立统一的管理标准,公开管理程序,实行透明化、规范化管理,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构筑公平竞争的平台。(四)实行政策待遇平等在政策上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非公有制企业在企业登记、申请立项、投融资、税收信贷、土地使用、财政贴息、政府采购、资格认定、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的,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税费收缴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对非公有资本投入国家和本市鼓励、扶持类产业以及环境保护项目的,在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方面,在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和补贴上,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在推进“引进来,走出去”战略中,非公有制企业在资金和外汇管理、进出口经营权以及其他相关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在扶持技术创新、推动科技产业化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三、进一步扩大对非公有资本的市场开放(五)进一步放宽非公有资本的进入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行业和领域外,都要按照与国资和外资同等的条件和政策对国内非公有资本开放,并放宽股权比例的限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社会事业领域、金融服务业领域和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六)深化改革,不断提高市场开放度垄断行业要加快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打破地区、所有制、内外资界限和行业垄断,开放基础设施领域、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文教卫生体育等经营性社会事业领域。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组织的投资。四、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推动科技创新(七)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鼓励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型企业,推动投融资多元合作和技术转移两大平台建设,加快促进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加强企业孵化基地建设,改善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服务条件,做到“孵小”和“扶强”并举,扶持不同层次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之间和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各类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鼓励各类企业建立各种形式的科技和研发合作联盟。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资本自主创办科研开发机构以及参与国有科研机构的改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转制科研机构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05]1号),积极推进转制科研院所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实施上海市高新技术品牌战略,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创立高新技术品牌。经认定为重点培育高新技术品牌的非公有制企业,与同类型公有制企业一样,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嘉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八)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的科技创新继续落实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52号),完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的“一门式”服务功能,规范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为各类非公有制企业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认定和转化提供服务。放大本市科技创新资金效用,改善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服务环境。拓展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服务功能,增加专业技术服务供给,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科技信息、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实验室,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健全技术市场,提升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技术转移服务能级。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降低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创业的成本和风险。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以竞标或其他方式,平等参与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发展非公有资本参与的各类评估机构,改进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促进跨所有制、跨地区的科技成果交流和对接,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五、鼓励非公有资本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社会事业(九)加大非公有资本投资现代服务业的力度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金融、商贸、物流、房地产、信息服务、航运服务、会展旅游、中介服务、租赁、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现代服务业。支持非公有资本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鉴证类市场中介组织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各种类型的市场中介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依法扩大服务范围。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现代服务业的,给予享受本市相关政策待遇。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管,维护公众利益。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捐赠捐资社会事业和慈善事业,实行统一管理。(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办学继续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除法律法规限制以外的各类教育机构。区、县以上政府可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表彰和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探索建立非公有制的教育基金会,发挥基金会特有的功能性作用,依法保障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的合法权益,提高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的效率。积极发展多元投资合作办学,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和重组,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建立高水准的高校,大力发展非学历培训。条件成熟时,探索公办学校通过竞标方式,选择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实行委托管理。在“实验性示范性”学校资质评定中,对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实行同等标准。对产权明晰的民办教育机构,属于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自定并公示;属于学历教育的,根据办学成本和合理回报的原则,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十一)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体育产业落实《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除法律法规尚未允许进入的文化新闻传媒的部分领域外,文化新闻传媒产业的其他领域要加大向非公有资本开放的力度。吸引非公有资本对文化体育事业投入,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较高管理水平和广泛影响力的多元投资的文化体育产业集团。鼓励利用科学技术发展具有竞争力的文化体育产业,繁荣上海的文化体育事业。允许非公有资本以控股、参股、合作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体育经营等文化体育企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体育企业同等待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还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以个人声誉和版权、经理人资质等无形资产作价参与组建文化企业。允许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政府主导的,包括公益性的文化活动和项目。(十二)引导非公有资本投入医疗卫生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兴办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以及组建医疗投资公司、医院管理公司和医疗集团。引导和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老年护理、康复、精神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可提供高端服务的经营性医疗卫生机构。研究提出非公有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的相关配套性政策措施,包括职工身份转换及社会待遇衔接的相关政策。对非公有资本投资新建经营性医疗机构,以及经营性医疗机构购置由政府专项审批许可的大型医疗设备的,在符合执业标准及装备条件的基础上,区域卫生规划控制方面可适当放宽。对地域范围广阔、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相对薄弱的街道(乡镇),在确保政府办好社区卫生服务平台的同时,可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兴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用政府和医保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居民提供社区医疗卫生服务。非公有资本兴办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可依据有关规定获得合理回报。六、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以及投资农业(十三)支持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以及农业的投资消除垄断,开放市场,以重大项目为依托,继续鼓励非公有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供水、供气、供热、道路、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对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给水网、排水网、燃气管网等基础网络,在确保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基础上,可吸收非公有资本参股。以农业科研、农产品加工和农产品流通领域为重点,鼓励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农业领域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十四)创造市场化运作的公平环境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具备条件的可依法向非公有资本转让特许经营权或产权。继续推进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剥离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国有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拥有的诸如行业规划、环保技术监督、市场监管等行政性职能,为推行市场化运作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总承包、分包、招投标代理、监理等建设市场业务竞争。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七、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十五)积极引导非公有资本参与国企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支持一批实力强、信誉好、具有核心技术的非公有制企业整体并购国有企业。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科技、文化、卫生、教育、体育等领域国有企

1 / 22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