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几点思考一、问题的提出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研究生教育产生于社会对专业知识和专门人才的需求。专门人才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差距,是促成研究生教育发生的动力源泉;同时,作为一种教育样式,人的发展和提升,是决定研究生教育内在逻辑和品质的根本依据。因此,对个人发展和社会需要“和谐之美”的双重关照,便构成了研究生教育的应然追求。就法学研究生教育而言,法治的完善、社会的进步、法治国的理想等等——一切根植于社会生活中的现实需要,是法学研究生教育发生的逻辑前提。因为这一切的实现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更需要实现该制度的主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优越不在于它否认法治中人的作用,恰恰相反……法治的实现有赖于法律家群体的才能。职业化的法律组织,是法律实体价值实现的中转机构,也是保障具有普遍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的至上权威和程序正义的物质力量。没有合格的法律职业体,法律功能的实现便失去了物质基础。在高等教育“大跃进”式扩招造成我国法律本科教育成为素质教育、通识教育的属性日益凸现的今天,法律职业化以及与法律职业化相契合的法学研究生教育,便成为法治社会的当然需求和企盼。法学研究生教育在我国的起步并不久远,上世纪80年代后,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才步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然而就在这短短的20多年里,我国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却发生着急剧的变化,近几年来,伴随着我国研究生扩招政策的实施和硕点博点“数字化指标”的刺激,我国法学研究生数量急剧增长,法学(法律)硕士点在各高校遍地生花。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具有法学硕士点授权资格的高校达187家,法律硕士授权单位达80多家,在校学生达10余万人。我们无意对国家政策和高校行为的利弊进行详尽的评判,但勿庸置疑的是,法学研究生数量的增长并不意味着教育目标的必然实现——社会对法律人的需求不仅仅在于数量的多少,更在于质量的高低,法律人人格的生成和学生的数量更是缺乏逻辑关联——恰恰相反,面对有限的研究生教育资源输入,急剧增长的学生数量可能导致的是教学质量的下滑和学生精神的集体失落。“貌似繁荣的规模效应下,隐藏的是法学教育的低水平现实”,法学研究生就业难,“学法之人如过江之鲫、法律文凭贱如粪土”的事实,从某种程度上折射出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失败。从应然的角度讲,法律研究生教育的责任和使命,是通过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合格”造就,并通过其对原有法律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对现有法律知识的整合和创新,以及对当前的法律技能的改进和提升,推进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那么,这种理想的教育如何实现?为何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现状和社会需求之间存在差距?为何出现法学人才过剩和人才奇缺并存的怪异格局?为此,笔者通过对法学研究生教育宗旨、质量保证、评估等几个基本问题的梳理和探讨,表达对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理想和期望,并为将来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谋求合理的方向。二、法学研究生教育宗旨之解读所谓宗旨,其基本含义是指“主要的目的和意图,”在我国,有关教育宗旨的最早研究,是1902年梁启超在自己创办的《新民晚报》上发表的《教育当定宗旨》一文,该文中梁公第一次发出了“教育无宗旨,则寸毫不能有成”的呐喊,他也由此成为中国最早呼吁教育宗旨当受理性研究的第一人。而有关法律教育的宗旨,前东吴大学法学院孙晓楼教授在其所著的《法律教育》中率先论及,他认为:“法律教育之宗旨及计划是:要以严格之方法,培养具有健全人格,富有创造精神及善于适应时代需要之法律人才。”笔者认为,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宗旨,是指根据特定社会情势的要求和受教育者心智发展的状况(博士、硕士和本科的教育宗旨当有所不同)制定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是衡量法学研究生教育得失成败的基本依据。然而问题的关键是,法律学科自身的特殊性,使得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宗旨在制定中陷入两难境地。众所周知,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律学科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学生必须致力于学习规则和判决,以掌握从事法律职业的实际技能,维护法律的独立地位;另一方面,为完善立法和司法并使学生能够区分正义和非正义而不致成为机械的法律操作工,法律理论也成为法律教育的必要组成部分。”“在法学教育认识上的分歧和悖论实际上反映出法学教育中内在的、与生俱来的二重性,即法学教育的职业技能性和学术研究性,从法学在大学教育的地位来看,它表现为职业教育和人文学科的理论教育的二重性;从其培养目的性上看,它表现为实践型人才的训练的培养和学者型人才的二重性,从其教学内容上看,它表现为法律职业的特定技巧、道德和思维与法学知识体系和人文理论培养的二重性”。的确,法律教育的双重属性导致教育实践中的两难:过于关注操作技能的培养必然导致学生理论素养的不足和法学教学中的实用主义和工具主义泛滥,法学作为一个“真”学科的独立品格在那里?难道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制造一批技艺工匠?但对于理论体系的过分垂青,则又会导致“在单调枯燥的‘行业概念’和‘职业语言’中失去真正理论所给予人的盎然意趣。”因为,法律的生命从来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关于法学教育二重性及其成因、演变和表现形式以及由此导致的两大法系之间的法学教育的侧重点,中外学者已有诸多的探讨,而这并非本文所要着力论述的对象,在此笔者进一步追问的是,面对法学教育的二重性这一无法回避的品格,我们应当如何合理设计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宗旨,进而设计合理的法学研究生教育格局?美国学者伯尔曼曾说,新的时代将是一个“综合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面,“非此即彼”让位于“亦此亦彼”,不再是主体反对客体,而是主体与客体交互作用;不再是意识反对存在,而是意识与存在同在;不是理智反对感情,或者理性反对激情,而是整体的人在思考和感受,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克服渗入了一切分析形式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才能在更高水准上达到辩证的综合。笔者认为,法学研究生教育亦应遵循这一思路,克服“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并达到“辨证的综合”。依笔者看来,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宗旨,是依托所属专业学科,在注重所属专业学术训练的基础上,着重加强对研究生法律人格的培养。只有将法律人格的培植作为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宗旨,法学研究生教育才能保证对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同等重视,杜绝对任何一方的绝对化偏爱可能导致的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失败。在此宗旨下,法学教育的二重性不再是水火不容的两极,恰恰是相互依从、相互促进的统一体的两个方面,它们完全可以和谐地共处于法律研究生教育的宗旨之下。法律研究生教育的过程,正是用“法学院的机构文化”替代“学生的既有文化”,完成对新生法律人的知识、技能、思维、伦理和信仰的重塑的过程。在将法律人格养成作为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宗旨的情况下,法学教育理所当然应加强知识的传授,让学生实现对法律概念、法理精义、立法技术和解释方法的精准把握和领会,惟有此,法科研究生才能够在将来的职业生涯中以其“扎实的理论功底”像“法学家一样地思考”,或者为进一步攻读博士研究生提供知识储备。同时,作为体现法律人格重要方面的职业技能——包括起草法律文书、谈判、收集和分析证据、适用和解释规则、综合整理法律与事实信息、法庭辩论和陈述等方面的能力和技巧,也将受到同等的重视,在该能力培养的过程中,学生对法律的系统知识、原理和制度的理解能力又获得增进,再反过来指导法律实践,如此循环反复的“螺旋式上升”,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才能造就,法律研究生教育的理想境界才可能实现。当法学研究生教育完成后,“从前的自我将大部分被抛弃,新的自我将会诞生,开始以进门时想象不到的方式思考和行动。”三、法学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模式之构建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存在只为合格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可能。一如前文论及,法学研究生教育欲达到的效果或结果,是保证学生法律人格的生成,但该理想境界不会自发产生,而一定是人为建构的结果。在高等院校研究生扩招造成的高校研究生(当然包括法学研究生)戏剧性膨胀的今天,“社会的阴影再一次投射到大学里,大学再也不是一块净土,人文精神凋敝、功利主义盛行、创造性枯萎……大学的自由与批判精神”己不复存在了。用尼采的话来说,大学成了“精神本能退化的工厂”。法科研究生是高校在校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大学研究生的生存现状和生存环境自然与法科研究生的生存现状和生存环境不无关系,笔者无意让法学研究生在高等教育大环境下独善其身,以超脱的姿态独立于环境之外,但在现有的环境中通过质量保证模式的构建,寻求某种程度的突破(就如同我国很多法学家在现有体制内寻求制度变革一样),依然具有重要意义。IS09000(2000版)将质量定义为“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英国学者格林在论及高等教育质量时指出:虽然人们能够对质量有一种直觉上的理解,但却难以清楚表述,就像“自由”、“正义”等一样,质量是一个难以准确界定的概念。他从六个方面界定了高等教育质量内涵。笔者认为,法学教育质量,是指作为培养客体的学生法律人格的建立与特定主体需要之间的满足程度。正如现在某些企业的“全程质量监督”等商业口号一样,法学研究生教育质量也需要“全程质量保证”,其具体的保证过程,如下图所示。须说明的是,限于文章篇幅,下文的论述将选择相对更为重要、更具现实意义和现有文献论述较少的部分进行阐述,而不是对表中所列的项目一一进行论述。准入保证输入保证过程保证输出保证管理水平导师资源办学设备实践场所学生图书资料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学术活动考试专业实习知识水平能力水平职业修养(一)准入保证准入保证意味着学生将在一个具备基本条件和良好氛围的环境中接受教育和培训。我国教育部制定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授予专业学位的高等学校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以及本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申请单位的教学水平、办学条件、管理工作等方面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进行试点。”但实践运行中却存在诸多弊端:(1)在博士点、硕士点的数量几乎成为所有高校奋斗目标的情况下,法学(法律)硕士点的申请存在着盲目追风现象。申报单位在诸如“为当地经济建设提供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等冠冕堂皇的口号下,更多的是为了扩张规模、增加创收和标榜政绩。申报材料的刻意包装、弄虚作假,以及申报过程中的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愈演愈烈。(2)对法律专业的办学条件缺乏必要的认识,认为作为人文学科,法律专业的办学条件仅仅是师资力量,很多学校申请硕士点时并不具备硕士办学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实践场所。(3)忽视硕士点申报成功的后续建设。尽管我国有学位点的定期审核制度,但大凡申报成功的法学研究生授权单位,很少有中途被取消招生资格的情况。只要申报成功,不管培养质量的高低、学科梯队的现状、办学条件的变化,照样可以一劳永逸地招生并授予学位。笔者认为,在法学(法律)硕士点的准入问题上,首先要改变当前流行的思维和观念,获得一个学科的博士点、硕士点固然是对一个学科的肯定,但作为高校存在的终极意义并不在此,高校作为“知识的圣殿”,其存在的理由在于为学术知识的增量作出贡献,在于人才的培养,学生出息与否,出路好坏,有无成就,才是衡量学校好坏高低的标准,与是否是综合性大学、硕士点博士点数量的多少并无必然关系。其次,从教育主管部门的角度来讲,法学(法律)硕士授权点的申报必须在满足一定的办学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批准,切忌在缺乏必要的软性资源和硬性资源的情况下仓促审批,尤其是在审批后,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建立起一种真正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动态机制比审批时的严格控制更为重要。第三,办学主体必须对法学教育的性质予以充分的认识,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研究生教育不仅需要具有一定学术经历、学术思想、学术成果和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指导教师,还需要一定的图书资料和实践场所,否则保证教育质量便是空谈。(二)输入保证关于输入保证,笔者将论述的重点放在课程设置方面,因为科学的课程设置是提高法学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最为重要的因素。另外,由于学界对当前我国法律研究生课程设置的弊端的论述已相当充分,所以笔者仅从课程设置的应然角度进行探讨,不再进行实践考察和缺陷分析。笔者认为,法学课程的设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课程设置的目标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