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电子商务法本论郑晓晶第四章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学习目标:了解并掌握电子商务主体的概念、分类;掌握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主体资格认定;掌握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义务;掌握网站设立的法律制度以及网络平台服务商的责任课程导入:《民法》和《商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民事责任等。《商法》是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包括:商事主体制度、商事行为制度——证券、保险等。?什么是商事法律关系?(商事组织关系、商事交易关系)通过实施电子行为从事商务活动传统的交易主体特殊主体电子商务交易者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小结:电子商务适用民商事法律规范的调整,适用民商事的基本原则等。第一节电子商务主体概述一、电子商务主体的概念是指电子商务活动的参加者,在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主体制度(适用)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电子商务主体——自然人自然人公民按照与电子商务活动密切程度不同——电子商务交易者/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交易者:指针对某一商品或服务直接进行交易的双方,比如:淘宝的买家、卖家。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提供各种服务的机构,如从事网络接入服务,信息服务等。包括:A网络接入提供者B网络内容提供者C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信源信道信宿网络接入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者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优化网上交易环境,促进交易进行网络广告发布、物流配送交易保险等第二节电子商务交易者一、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概念(P53)二、关于交易主体资格的认定三、电子商务交易者的义务概念: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传统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线交易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生而具有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权利能力的现实行使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年龄、智力因素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思考: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的关系?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享有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并不是任何人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举例:十岁的小男孩花十块钱买了一本参考资料;十岁的小男孩花十万元买了辆小汽车。法人的概念与特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组织的设立合法,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责任财产是法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罗马法“无财产即无人格”。如各种各样的基金会就是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的基础。3、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和非法人的本质区别。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独立财产、独立人格法人的民事能力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同时产生,同时消灭。法人权利能力受到以下限制:(1)法人性质的限制。如婚姻关系、身体权、隐私权等法人是不能享有的。(2)法律法规的限制。如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从事新闻行业,公司不能作为无限责任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思考: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他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其人格不是独立的它主要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eg:合伙小结:正是因为这些主体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才能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在线交易主体资格的认定:热点问题:1、自然人的网上经营权商法主体——必须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本办法所称的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2、电子商务企业——适用电子商务相关制度适用民商法中关于企业登记的相关制度第十条第二款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第二十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并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总结:自然人真实信息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提供义务三、电子商务交易者的义务1、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eg:民法中禁止流通的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2、规范合同条款——电子格式合同相关条款的说明义务3、规范经营4、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化形式单据可作为证据5、合理使用个人资料——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管、合理使用的义务6、遵守市场交易规则第三节网络服务提供者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种类1、概念:是指在电子商务过程中,专门从事网络接入服务、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人。(广义/狭义)P592、分类:A美国: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B《网上交易指导意见(暂行)》(二)网络服务者的种类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通路为用户接入网络服务,使用户与网络连线的从业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信息传输的中枢,通过提供设备和连线服务,为最终用户连入网络提供技术支持。Eg:淘宝网。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是选择某类信息上网供公众访问的人,如为用户发送信息的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是指为优化网上交易环境和促进网上交易,为买卖双方提供身份认证、信用评估、网络广告发布、网络营销、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险等辅助服务生产企业自主开发网上交易平台,开展采购和销售活动,也可视为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者网上交易辅助服务者二、网站设立的法律制度网站是或联网上一块固定的面向全世界发布信息的地方,由域名(网站地址)和网站空间构成,通常包括主页和其他具有超链接文件的页面。网站是一种通信工具,人们可以通过网站来发布自己想要公开的资讯,或者利用网站来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P6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我国关于网络交易服务主体的相关制度:许可制度备案制度审批制度专项备案制度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特种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一)经营性网站的许可制度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4、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5、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6、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5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7、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经营性网站的设立程序办理经营许可证办理企业登记相关法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二)非经营性网站的备案制度备案不得从事有偿服务省级或管家级主管部门未备案的,不得从事相关业务相关法条: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三)特殊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审批制度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审核许可备案主管部门(四)特殊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专项备案制度(P63)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条件: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三、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交易主体经营资格审查、登记、公示签订网络平台服务合同制定实施管理制度保护经营者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制止、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监督并保存交易信息四、网络平台服务商的责任(P65)合同责任违约责任格式合同侵权责任合同订立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