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企业改制的具体形式从各地的情况看,迄今为止,国有小企业改制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照《公司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的股权结构中,有的仍由公有股占优势,有的以内部职工持股为主,有的属于中外合资公司,有的变成了上市公司,由多种所有者持股。2.把部分或全部产权转让给内部职工,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改制后的企业中,有的除内部职工股外,还有国家股,集体股、其他法人股和个人股。3.整体出售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出售后的企业或者成为其他企业的子企业,或者成为独立的私营企业、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4.把企业的部分资产出售给新业主,其余的资产,国有土地、厂房等不动产则租赁给新业主经营,后者对国家缴纳租费,其余盈亏自负。5.通过兼并、联合,使小企业成为以大企业为核心的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选择改制的具体形式,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不应强求一律。例如,广东顺德市根据各个企业的不同情况,采用向社会出让部分或全部股权组成公司制企业、向职工出让企业产权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公有民营(即将国有的土地和厂房等出租给新业主租赁经营)、清产拍卖等方式,对占全市、镇现货有896家公有企业实行了转制改革。山东诸城市则主要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对小型国有企业进行改革。需要强调的是,不论采取哪种形式,目的都在于转换企业的机制,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这是企业改制的基本指导原则。在近几年的改革实践中,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不少地方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的一种主要形式。例如,山东诸城对274家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中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有209家,占76%。另据有关部门对上海、福建等7个省市的不安全统计,1994年底这些省市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已发展到8000多家。有的省市明确提出新组建的中小企业都要实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是这样一种企业制度,它兼具合作制与公司制的特点。它与合作制的区别在于引进了公司制中一股一票和按股分配利润的原则,而同合作制中一人一票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并存。它与公司制的最大的区别在于,它的全部大部分股东是内部职工。对于股份合作制的性质,以及它能否成为中国企业改革的一种目标模式,理论界对此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在我们看来,股份合作制这种特殊的企业制度在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发育水平低下的状态下,有它存在的理由。由于劳动力市场发育不良,职工对所在企业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在这种情况下,把股权出售给他们,既可以保证他们的工作岗位的稳定,也有利于强化他们对企业的归属感。由于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低下,对卖方来说,在市场上公开出售股权有很高的交易成本,再考虑到可能带来的职工安置问题,公开出售的益往往并不大。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基本到位,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充分发育,股份合作制发生变化的趋势可能有所加强。像在温州地区,前几年建立起来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有相当一部分已演化为单个业主制或合伙制企业。当然,其中某些企业演化为完全的合作社会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目前,实行股份合作制的问题之一是法制不够健全。原来的国有企业有《企业法》等法规来调节,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由《公司法》规定,但对股份合作制除1990年2月农业部发布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外,没有全国性的规范性文件。这种情况造成的后果之一是,各地的具体做法,例如投票权、领导机构的组织安排等,往往有很大的随意性。这种不规范的做法往往招致混乱,甚至使企业变得徒具虚名。我们认为,为了使小企业改革健康地进行,这种情况必须尽快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