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2018年是第五次修订。前言前言修改共二十一条4442字设立新的国家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123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宪法部分条款完善及修正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修改的主要内容“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宪法序言“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第七自然段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修改为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贯彻新发展理念”增写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宪法序言“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第十自然段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修改为修改的主要内容“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宪法序言“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第十一自然段修改为修改的主要内容“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宪法序言“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第十二自然段增加“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修改为修改的主要内容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增写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修改的主要内容宪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修改为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修改的主要内容宪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作为第三款增加一款宪法第六十二条作为第七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增加一项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第八项至第十六项相应改为修改的主要内容宪法第六十三条作为第四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增加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五项、第六项相应改为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修改的主要内容宪法第六十七条“(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增加一项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相应改为修改的主要内容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修改为宪法第八十九条“(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修改为“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修改为第八项修改的主要内容宪法第一百条“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作为第二款增加一款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修改的主要内容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修改的主要内容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修改为修改的主要内容宪法第三章“监察委员会”作为第七节增加一节“国家机构”中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五条第七节监察委员会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修改的主要内容本次修宪的重大意义一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思想旗帜,是为民族立魂的重要战略之举。二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是为人民立命的战略之举。三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安排,是为国家开太平的战略之举。四通过修宪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高度确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五通过宪法修改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更加完善。QIANYAN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目录制定监察法的重要意义1监察法的起草过程、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2监察法的主要内容3第一部分制定监察法的重要意义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1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2政治立场: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着明显不适应问题: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体现专责和集中统一不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3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7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4党内监督是对全体党员尤其是对党员干部实行的监督,国家监察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的监督;我国80%的公务员和超过95%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5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修正案将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纳入国家机构体系,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第二部分监察法的起草过程、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监察法草案的起草过程监察法草案的起草过程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指导思想制定监察法的基本思路坚持坚持坚持坚持坚持与宪法修改保持一致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第三部分监察法的主要内容制定监察法的主要内容监察法共有9章69条九章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反腐败国际合作监察程序监察权限法律责任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附则制定监察法的主要内容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第二条)。制定监察法的主要内容制定监察法的主要内容制定监察法的主要内容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制定监察法的主要内容制定监察法的主要内容制定监察法的主要内容制定监察法的主要内容制定监察法的主要内容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监督四个方面接受人大监督01强化自我监督02明确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03明确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04监察法释义⑮:六类监察对象具体包括哪些人一、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8类:1.中国共产党机关公务员;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公务员;3.人民政府公务员;4.监察委员会公务员;5.人民法院公务员;6.人民检察院公务员;7.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公务员;8.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