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修改前方法修改后第32条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增加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变更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增加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33条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增加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增加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第34条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增加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第35条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增加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增加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增加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第36条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增加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第37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增加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38条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增加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第39条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增加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第40条增加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一款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41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增加(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4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增加(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4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增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第44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70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变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第46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增加(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减少(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第47条增加一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48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增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49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增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第50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51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减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第52条国家机构增加一节第七节监察委员会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