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及要求一、学校安全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教育部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小学管理规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第四十四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其他款项略)(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五十二条:……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九条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二、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地方法规湖南省学校学生人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规程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三、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任务和职责(一)学校安全管理的方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指出: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积极预防”就是要求在学校安全工作中,要坚持防患于未然,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积极、主动、自觉地实施消除隐患的战略,把学校事故的发生率降到最小。“预防为主”是保证学校安全最明智、最根本、最重要的指导思想。“依法管理”就是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要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依据。“社会参与”就是说学校安全工作不仅仅是学校内部的事情,同时也要和社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特别是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必须依靠公安、司法、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管理、新闻出版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各负其责”就是要求把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落实到政府、教育行政、相关部门以及学校各个部门,落实到每一个具体人员上。(二)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明确规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1、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2、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3、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4、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5、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三)学校安全管理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2、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3、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4、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5、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其他政府部门的职责:(略)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2、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3、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四、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及要求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内容及要求为:(一)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1、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机构:学校应建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安全工作。学校安全工作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有分管校长负责安全工作。2、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学校必须制订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学期计划,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安全工作(至少每月一次),并有相应的会议记录。3、建立学校安全制度: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应当建立门卫及值班巡查、定期安全检查、消防、水电气等设施使用和管理、食堂管理、实验室安全管理、疾病控制、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宿舍管理、交通及车辆管理、集会及大型活动、社会实践、实习活动、危房报告、危险化学品管理、信息报送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4、落实安全责任制:学校各部门和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责任要求,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5、建立安全工作队伍:学校必须有2名以上专职安全保卫人员(门卫等),适应工作要求(50岁以下)。建立学校义务消防队、抢险救援队。6、制定安全预案:学校必须制定火灾、交通事故、危险物品安全事故、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外来暴力侵害事故、食品卫生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传染病等方面的应急预案,且实用。各类应急预案除对相应突发事件的描述和分级外,应明确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7、建立综合治理联动机制:与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聘请有关人员为学校法制副校长或安全教育辅导员,并签订协议或发放聘书,定期组织相关活动。8、保证安全经费投入:学校安全经费包括人员聘用费用、安全设施配备更新费用、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管理教育书籍资料购置、安全演练活动费用等。要设立专门的帐户,以便检查。9、建立预警及信息报送的相关设施及制度:建立相关平台,确定专人负责,按时接受上级办公平台安全信息,对安全动态反应迅速,上报及时,通讯联络通畅。10、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将相关安全规定和学生在校是否违反安全规定及身心健康情况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二)学校安全设施建设:1、常规安全设施配备:①消防设施配备符合要求: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宿舍楼、餐厅等每层楼不少于两个灭火器且放置合理,图书室、实验室等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一般为ABC型,A为扑灭固体类可燃物;B为扑灭液体类可燃物;C为扑灭气体类可燃物;D为扑灭金属类可燃物);②安全通道设置合理(每一教学、生活、活动场所的通道不得少于两个),不得有障碍;疏散标志设置规范(高、低位置均有);③教学楼、宿舍楼、办公楼应急照明灯每层不少于一部;④各类用电设备与线路、开关匹配,符合安全标准;⑤安全保卫人员配备的防卫器械(警棍或木棍)、手电筒、通讯工具齐备,学生宿舍每栋楼配备手电筒不少于12个;⑥楼梯、走廊、护栏符合要求,护栏不低于110厘米,单杠、双杠、攀爬器械等体育设施设有落地保护,教具、玩具无危险隐患;⑦校园及各建筑内照明设施完好2、技防设施配备:学校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监控点全覆盖,录像存储达到30天,安装一键报警设备,接入公安天网工程。有条件的学校在重点部位安装红外线监控报警设施,周界报警设施(围墙全覆盖)。3、学生宿舍设置:学生宿舍楼及设施符合要求,宿舍楼建筑面积不低于生均5平方米,有卫生设施和集中供暖(或空调)。4、食堂餐厅设置:食堂餐厅及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人均不低于0.8平方米、消毒、食品餐具存储等设备齐全达标。(三)学校安全工作常规管理:1、学校治安管理:学校保卫人员、门卫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对进出人员、车辆、物品检查和记录,进行安全巡查。2、消防及通道管理:安全通道畅通,教学楼通道及楼梯在学生集中出入时有专人管理,宿舍楼等各通道门能即时开启,有学生时教室后门不得加锁;在相应位置张贴疏散示意图和负责人员名单;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并及时维护,无违章用火用电现象。3、学生宿舍管理:学生宿舍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熟知安全规定和学生基本情况,管理规范,环境整洁卫生,每天学生清查统计,资料齐全。4、疾病控制和卫生管理: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