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10期《云南卫生监督信息》1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餐饮业(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餐饮业食品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行为进行监督,支持和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开展餐饮业食品采购和进货验收的行业自律活动。第四条餐饮业经营者应根据本规定要求,建立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索证、验收以及台账记录等工作。台账存放应方便查验。负责食品索证、验收和台账记录的人员应掌握餐饮业常用食品卫生法规规定、食品卫生基本知识和感官鉴别常识。第五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实施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制度的食品种类包括:(一)食品(食用油及食品原料);(二)食用农产品;(三)食品添加剂;(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索证项目。第六条餐饮业经营者在采购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产品时,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并留存备查。采购前应按以下要求对产品进行查验:(一)产品一般卫生状况、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应查验食品是否有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2007年第10期《云南卫生监督信息》2品,不得采购。(三)采购生猪肉应查验是否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并查验检疫合格证明;采购其他肉类也应查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采购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第七条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采购食品的,应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供货商或供货基地应签订采购供货合同并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第八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实施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在食品入库或使用前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进行台账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台账格式见附件(餐饮业经营单位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从固定供货基地或供货商采购食品并签订采购供应合同的,应留存每笔供货清单,可不再重新登记台帐。与食品索证有关的资料应按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妥善保存备查。第九条餐饮业经营者需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业经营者食品索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一条本规定用语定义如下:索证:是指餐饮业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查验产品是否符合相关卫生法规或标准要求,查验供货产品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的行为。购物凭证:是指能够满足食品溯源所需要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收据、供货清单、信誉卡等。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第10期《云南卫生监督信息》3附件餐饮业经营者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格式)单位或部门名称: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供货商联系方式食品与购物证明是否一致验收人(行政办公室)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要求各地执行《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为加强对化妆品原料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化妆品原料命名的规范化,卫生部对《化妆品原料字典》(美国化妆品盥洗用品及香水协会2004年出版)所收录原料的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名称)进行翻译,完成了《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近日,省卫生监督所下发通知,要求各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局、队)、各化妆品生产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一、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进行化妆品全成分标识时,凡标识目录中已有的成分,必须使用《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二、生产企业在申报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时,申报材料中涉及化妆品原料名称时,凡属于目录中已有的成分,除原有要求外,还应提供《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2007年第10期《云南卫生监督信息》4三、卫生部未对《目录》中收录的原料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卫生规范的规定使用原料,并对所用原料卫生安全性负责。对于《目录》中收录的和未收录的化妆品新原料,必须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被使用。对于未收录的新原料,卫生部将在其通过卫生许可时给予标准中文名称。需要《目录》者可在卫生部网站()或者云南卫生监督信息网()下载。(生产企业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对省直管单位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及艾滋病防治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云南省卫生厅2007年公共场所重点监督检查方案及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7年〈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行政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要求,省卫生监督所于2007年8月6-9日对省直管单位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此次监督检查主要是对省党政干部培训中心等9家公共场所是否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和摆放了安全套、场所服务人员是否持健康合格证、是否制定了卫生管理制度、消毒设施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消毒产品和化妆品是否具有卫生许可批件、场所用品用具消毒情况、工作人员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掌握程度及进行培训的情况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现场对场所服务人员发放艾滋病防治知识问卷调查共70份,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100%,从业人员参加培训人数209人,培训率达82.5%。(职业卫生监督处)2007年第10期《云南卫生监督信息》52007年云南省餐饮具抽检工作情况根据《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7年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专项整治与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发〔2007〕154号)要求,截止至2007年10月20日,省卫生监督所共收到迪庆、普洱、德宏、红河、昭通、保山、怒江、西双版纳、曲靖、楚雄、丽江、玉溪、大理等13个州(市)卫生监督机构上报的餐饮具抽检工作总结,汇总情况如下:一、检查(检验)内容13个州(市)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卫生厅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转发了文件,并于2007年7-9月对辖区内餐饮单位的食品加工专间情况及所使用餐具的消毒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消毒后准备使用的餐具进行大肠菌群检测,查看消毒效果。二、检查(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GB14881-1994)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三、检查(检验)结果13州(市)共抽检餐具11410件,合格7921件,合格率69.42%。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对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或餐具抽检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餐饮单位,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由于各地上报的材料不完整,无法对专间检查情况及处罚情况进行汇总。通过此次检查,各州(市)卫生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的餐饮单位食品加工专间情况及所使用餐具的消毒情况有了进一步了解和掌握。针对各餐饮单位存在的问题,各州(市)卫生监督员现场提出了指导意见,预防通过餐具传播食源性疾病,进一步提高了全省餐饮单位的餐具卫生水平,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卫生安全。(市场监督一处)2007年第10期《云南卫生监督信息》62007年云南省农村食品卫生专项整治第一阶段情况根据《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7年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专项整治与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发〔2007〕154号)的要求,在省卫生厅的统一组织协调下,昆明、丽江、普洱、玉溪、昭通、保山、曲靖、临沧、楚雄、版纳、迪庆、红河、文山、德宏、怒江等15个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于2007年8月1日——31日对当地农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集贸市场、食品经营商店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于9月20日前按时将第一阶段总结、汇总材料上报省卫生监督所。现汇总如下:一、专项整治情况(一)15个州、市共检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2994家,其中无有效卫生许可证的有154家(占5.14%),无采购索证的有522家(占17.43%);检查定型包装食品2953种,其中不合格产品171种(占5.79%),三无产品数(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限、无厂名或厂址)91种(占3.08%);118家(占3.94%)受到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9.22万元,吊销卫生许可证及取缔数20家(占0.67%)。(二)共检查集贸市场3160家,其中无有效卫生许可证的有358家(占11.32%),无采购索证的有1778家(占56.27%);检查定型包装食品种数4503种,其中不合格产品606种(占13.46%),三无产品(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限、无厂名或厂址)958种(占21.27%);有183家(占5.79%)受到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4.0606万元,吊销卫生许可证及取缔185家(占5.85%)。(三)共检查食品经营商店11224家,其中无有效卫生许可证的有1767家(占15.74%),无采购索证的有3295家(占29.37%);检查定型包装食品种数21800种,其中不合格产品3894种(占17.86%),三无产品(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限、无厂名或厂址)2740种(占12.57%);261家(占2.32%)经营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9.041万元;吊销卫生许可证及取缔36家(占0.32%)。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一)农村群众消费水平较低,食品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对商品的优劣识别能力较差。(二)农村市场的消费者和经营2007年第10期《云南卫生监督信息》7者食品安全知识普及不够,维权意识较弱。(三)食品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不强,存在部分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服务、进货未按规定索证等问题。(四)经营者对卫生执法不理解不配合,甚至和执法人员发生冲突,阻碍执法人员正常执法。(五)农村食品市场庞大且分散,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制不够,卫生监督经费投入不足,基层卫生监督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三、建议(一)应建立长效机制,采取更有效的方法和措施,改善农村食品卫生状况。(二)增加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的经费投入和人员编制,建立完善的监督网,提高基层卫生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三)加大对农村食品卫生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四)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各环节的监督。加大对无卫生许可证而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和经营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限,无厂址厂名食品者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的秩序。(市场监督一处))2007年云南省消毒产品专项整治情况根据《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7年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专项整治与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发〔2007〕154号)的要求,2007年7月1日至7月30日,在省卫生厅组织协调下昆明市、玉溪市、楚雄州、大理州、保山市、西双版纳州、怒江州等7个州(市)卫生监督所(局),对辖区内的医院、药店、宾馆饭店、超市开展了以皮肤粘膜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标签说明书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疗效为重点的消毒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并按规定完成了工作总结和材料上报。现将专项整治结果汇总如下:2007年第10期《云南卫生监督信息》8一、皮肤粘膜消毒剂:7州(市)卫生监督机构共检查医院、药店、宾馆饭店、超市1353家,检查皮肤粘膜消毒剂1228件,合格1148件,合格率93.49%,对不合格产品经营使用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行政文书48份。二、抗(抑)菌制剂:7州(市)卫生监督机构共检查医院、药店、宾馆饭店、超市1243家,检查抗(抑)菌制剂1617件,合格1148件,合格率71.00%,对不合格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