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伴网(lvban365.com)法律服务平台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557号原告舒某某,男,生于2008年06月14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陈光菊,女,生于1957年09月09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系舒某某之祖母。委托代理人邓维义,乐至县童家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晏成怀,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蓝川,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官万敏,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撤诉减半交纳1150元,由原告舒某某负担。审判员任军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严伟才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