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伴网(lvban365.com)法律服务平台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平民初字第00690号原告朱建东,男,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被告孟华云,男,住平舆县。原告朱建东诉被告孟华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3年3月10日被告因建房施工需要,租赁原告的建筑起重设备48米塔吊一部,并签订了租赁协议。2013年12月8日工程结束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完租金,下欠租金15000元。由于被告施工期间没有设计预留塔吊拆除所需要的场地和道路,造成工程结束三个月,塔吊无法返还给原告。期间,被告又不履行保管义务,造成了塔吊的附件和配件丢失,由于被告的种种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5000元;2、判令被告履行协议第十三条,因被告原因致使塔机无法拆除期间的租金25000元;3、立即返还租赁物塔吊和因被告保管不当丢失的配件和物品。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致使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建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李永慧审判员于素辉人民陪审员安学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黄文娟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