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建东诉被告崔永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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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伴网(lvban365.com)法律服务平台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平民初字第00691号原告朱建东,男,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被告崔永生,男,住平舆县。原告朱建东诉被告崔永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3年3月28日被告因建房施工需要,租赁原告的建筑起重设备48米塔吊一部,12月20日工程结束后,被告下欠原告租金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未付,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0000元;2、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期间的利息和原告索要欠款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4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致使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建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永慧审判员于素辉人民陪审员安学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黄文娟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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