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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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交通肇事罪(一)概念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构成特征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2)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3)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本罪论处。(三)认定1、关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2、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3、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2000年4月30日,被告人陈某驾驶小型客车(超载四人),行驶在107国道上。当发现前方迎面驶来的被告人张某驾驶的大货车在左侧路面(即陈的右侧路面)行驶,便鸣喇叭继续前行。当两车相距二三十米时,陈见张某车仍在左侧行驶,急忙向左猛打方向并加速,与此同时,张急忙刹车并向右回车。结果在中线处,大货车头部撞到小客车右侧前轮胎处,造成小客车四名乘车人死亡,十多人受伤,两车部分部件严重损坏。交通警察大队于8月%9日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超载行车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2001年12月19日早上,某厂职工林辉骑着一辆车闸失灵的自行车把孩子送到学校后,沿着马路由北向南骑行去上班,行至一路口附近,林辉突然左拐弯准备横穿马路进入单位大门,当他的自行车前轮已越过路西边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线约0.3米时,适逢周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驶来,因避让不及,两车相撞,均翻倒在地。摩托车倒地滑出6米多,驾驶员周某被撞后头部触地,造成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林辉虽然也摔倒在地,但未受重伤。骑自行车人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1997年某日,被告人李某驾驶130型货车由北向南行至某厂东门外时,遇于某骑自行车由南向西左转弯,被告人李某驾驶的汽车因没注意了望将于某撞倒在地,致其头部受伤。李某肇事后没有立即保护现场,而是将于某及自行车抬到汽车上,驾车到某妇幼保健医院,将于某背靠一棵树放在医院传达室门外,然后李某逃离。当日十五时许,于某被人发现时身体尚温,但已经死亡。根据某市公安局技术检验鉴定,于某系摔倒磕碰头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后李某投案。2001年11月27日早晨,天还未亮,被告人张海丰驾驶自家农用四轮机动车,从天津市区送完货返回,因车灯不亮,张之妻被告人关丽云在驾驶室帮助丈夫监视路面情况,6点20分左右,当车沿宝平公路自南向北行至5公里加800米处时,遇到上学的学生刘晶(男,14岁)自东向西骑自行车横穿公路,张海丰因犯困打盹未发现,机动车将刘撞倒在公路中心线东侧。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被告人张海丰踩刹车将车停住,被告人关丽云见状说:“现在无人,快跑。”张海丰闻听,未下车便驾车逃逸。当日约6时25分许,被告人吴连国驾驶汽车沿宝平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现场时,由于发现情况不及时,汽车左前轮从侧卧在路面上的被害人刘晶头部轧过,致刘当场死亡,被告人吴连国亦驾车逃逸。故意杀人还是因逃逸致人死亡高某驾驶货车往市区运送西瓜后返回郊外。途经一三岔口时,由于连日开车,睡眠不足,不慎将路边一骑自行车的人撞成重伤。当时有不少人围观,高某赶紧抱起伤者放入驾驶室,表示要送医院抢救。但当他驶离现场后发现无人跟踪,便又把车驶往郊外。途中将已经昏迷不醒的伤者抱下车扔到距马路约200米开外的田野里,然后驾车逃走。该伤者昏迷不醒,无人发现,失去抢救机会,最后死亡。后在群众的帮助下,公安机关查获了高某。2002年8月16日凌晨5时许,某单位司机刘某驾驶一辆桑塔那轿车行驶在某县公路时,因驾驶车速过快,加之注意力不集中,将同向行驶骑摩托车的菜贩傅某连人带车撞倒。刘某见傅倒在地未动弹,认为傅被撞死,遂将傅拖至公路西侧60米处田间挖坑掩埋,然后将傅的遗留物抛入公路两侧草丛和水沟中湮灭,逃离现场。被害人傅某经法医鉴定,支气管均有大量泥沙,胃里有水,并有泥沙,系生前入水窒息而亡(溺死)。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1998年5月1日,戴某驾驶一辆白色卫星面包车行驶至本市某路段时将欲过马路的一老人撞倒,事故发生后戴某下车与另一过路群众一起将倒地的被害人抱入戴某的车内,戴某对该路人称送被害人去医院。案发后事实证明被害人未被送进医院而是被戴某带至其远离城市的住处。数日后被害人之家属因被害人没回家而张贴寻人启示。之后,一匿名者举报了该肇事车辆的车号,终使戴某归案。公安人员在戴某所居城郊住处附近挖出了被害人的尸体。故意杀人还是逃逸戴某在归案后辩称:被害人事故发生当时虽然没死,但等我开车送至医院门口,抱他下车时,发现他死了,他的脉搏和心跳都没有了。我当时很害怕,就转头把车开回家了。三天后我把他埋了。当问及为何三天后才把被害人埋葬时,戴某答到:我不知怎么处理,埋之前我怀着侥幸的心理还观察了几次,他没有一点反应,三天后我就埋了。•法院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该认定是否正确?王甲与李某是多年同事,王甲因做生意向李某借6000元钱,此后王甲即外出躲债,李某四处寻觅无果。一日,李某乘坐公共汽车出门办事,在向车外张望时,无意中发现王甲在路旁一小店吃饭,李某即要求司机停车,但司机以车未到站不能停车为由拒绝李某的要求,李某情急之下硬拉开车门欲强行下车,结果混乱之中将另一乘客王乙从车上挤下,致使王乙被车轧死。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就本案中李某行为的性质出现认识分歧。乘客强开车门致人死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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