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地(已砍伐)及荒山转让合同转让方姓名:身份证号:受让方姓名:身份证号: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本着公平、公证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协商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订立本转让合同。一、林地(已砍伐)及荒山名称、坐落、面积及界限范围。1.原林地名称:,荒山名称:。2.原林权证号:3.坐落:4.共计面积:5.界限范围:东至:南至:西至:北至:注:详见本合同附图。三、流转方式、期限1.流转方式:以转让方式流转。22.期限:转让期为: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四、转让费额、付款方式及期限1.转让费额:2.付款方式:现金或转账3.付款期限: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依照合同约定收取转让费。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二)甲方的义务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交付权属清楚,并向乙方提供现有与林地及荒山有关的前期承包合同等资料和证明。第三人对本转让地主张权的,由甲方负责处理。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维护向乙方转让林地、荒山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严守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三)乙方的权利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接受林地(已砍伐)及荒地。2.对转让的林地(已砍伐)及荒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3益权,对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等或其它方式流转,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涉。3.对转让期内非法变更、解除转让合同、收回转让地的行为进行抗辩,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四)乙方的义务1.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转让林地(已砍伐)及荒地。不自行或准许他人在转让地内:采石、取土、建窑等破坏行为,不给林地(已砍伐)及荒地造成永久性损害。2.及时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3.采伐林木应有计划依法进行,有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严守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六、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之后,应当善意履行转让合同,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转让合同义务,不符合法律、法规且无免责事由的,应向守约方按相关规定支付违约金,若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履行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有守约方决定。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42.发生不可抗拒力量的以致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3.乙方主动放弃原承包合同或丧失原承包合同经营能力,且自愿要求的。4.乙方不依照转让合同约定,交付转让费的。5.一方违约致使转让合同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的。6.原林地承包合同期满,且乙方放弃续约的。八、争议解决本转让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商议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九、其他手续1.本转让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2.本转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原承包合同、转让合同同等有法律效力。3.本转让合同一试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转让方签字:受让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