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发包商:(以下简称甲方)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将”发包给乙方施工,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酒店内精装修工程2.工程地点:3.承包形式:(1)该工程为总价包干:包工包料【除洁具(洗脸盆、抽水马桶、水龙头、花洒)、床铺、地毯、弱电设备(网络、电讯、广电网、客控)、电器、由甲方负责外)。】(2)本工程由承包商组织施工,并承担全部责任。二、工程内容以发包商提供的施工图纸、报价注意事项、主材表等;经发包商签章确认的设计交底记录、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或技术核定单)为准,并参照样板房制作标准,具体工程项目详见施工图,工程施工还包括以下内容:1、发包商书面通知的其他零星项目。2、发包商有权对承包范围或施工范围作适当调整,承包商不能因此增加工程工期或因承包项目的增减提出费用索赔;且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三、承包商责任1、按规定交纳应由承包商交纳的相关费用(如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民工保证金、安检费、保险费等)。2、各种验收手续和工程质量备案及工程档案验收的办理。3、施工组织管理和进度协调。4、承包商应承担施工工程的全部安全责任,同时做好防火工作,并承担相关责任。5、承包商装修时,材料及水电系统布线必须符合消防要求,提供装修材料的合格证明,并积极配合消防验收及检验。6、承包商应自本合同签订生效后5天内,提供施工进度计划表和主要材料样品封样(一式二份)。并经发包商认可。四、工程质量目标1、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倒》,严格履行承包商质量责任和义务。2、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条款,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3、承包商须树立工程“质量第一”的思想,建立“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竣工经发包商组织设计、勘察、监理、施工、质监等有关单位按照现行国家验收标准及规范进行竣工检查、评定、验收,承包商必须确保整体工程提前或近期竣工,并达到一次交验合格。4、其主要工程验收标准及规范(包括,但不限于)4.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第2页共6页4.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4.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9-95.4.4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96.4.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GB50300-2001.4.6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国家及地方标准和规范,二者有不同解释时均按较高标准为准。5、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承包商自行组织整改,直到达到合同要求为止,且工期不顺延。五、工期目标1、工程竣工验收包括的工程内容为本合同的全部内容。1.1工程竣工验收总工期为90个日历天。1.2开工时间:2011年1月10日。1.3竣工验收时间:2011年4月10日。2、工程竣工应具备以下条件,条件全部具备,发包商签发“工程竣工日确认书”,以此确认承包商合同工期的履约责任。2.1按设计图说明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完成;2.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文字资料、竣工图、音\像资料等)并已完整(按约定的份数)移交发包商;2.3经设计、发包商、质监等单位检查,并分别签署工程质量报告;2.4承包商向发包商签签署工程保修证书;2.5经建设单位组织预验收并通过;通过发包商组织的竣工验收。3、工程竣工验收后3日内,承包商必须无条件配合发包商将整个竣工工程向发包商指定的管理(单位)移交,移交过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在工程移交时间内处理完成,工程移交时间为7个日历天。六、工程造价确定及结算方式:1、本工程为包干总价不含开票税收,如甲方要求开票税收由甲方承担)。包干总价为完成本合同所附施工图内全部工程范围的总费用,该包干价款除材料替换、设计变更可调整价款外,其余均不作调整(主材除《报价注意事项》中所提的主材暂定单价外,其它主材均按图纸所示施工)。施工过程中暂定主材单价根据发包商书面通知的材料认价单做相应调整,材料的单价按发包方核价与暂定价后进行价差调整。2、主材单价清单中所列材料在使用前均需要经发包商确认,如发包商认为有必要更换品牌、规格等,承包方应积极配合。3、主材工程量按工程量清单计算,上述材料的安装费和辅材费、管理费、利润等均已计入包干总价中。4、所有替换材料的单价由发包商核价,核价为现款现货购买价加运杂费和3%的管理费用后作为结算价。5、承包商在设计和施工方面是有相当实力的,对于设计图的基层(或龙骨)处理也是有相当丰富的经验的,故不论面层材料作何替换,其引起基层材料替换及基层和面层的施工增加的费用等均不作调整。包干合同价款也不因承包商深化设计施工图的细化而作出调整。6、因设计变更、零星签证所发生的工程价款,按照合同可参考单价或市场合理价计算计算,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7、工程结算:7.1工程竣工结算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承包商提交给发包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发包商收到承包商完整、齐备竣工结算书后6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承包商积极配合发包商共同审核完成竣工结算。若承包商不按本约定编制完工程竣工结算并按时报送发包商和监理单位,不配合发包商共同完成结算审核,每发生一次,处承包商200元的违约金,同时审核时间顺延,且发包商不支付给承包商结算工程款,直至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结算审计、材料结算和财务结算后,方才支付工程尾款。7.2竣工结算审核确定后,由发包商委托有关审计单位在30日内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审计完成后,发包商办理材料结算和财务结算,按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项。七、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资料的确认第3页共6页1.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有经济、技术变更及签证须经承包商、发包商双方签字、盖章后才有效。缺少任何一方签字、盖章的,均为无效。2.所有的通知单、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单及费用报告须分类连续编号且与之相对应,承包商在办理签证时必须明确每份签证单的具体原因、施工部位、施工时间等,否则不予办理。3.现场签证、变更签证工程内容完成后承包商应书面通知发包商,由承包商、发包商到现场核定实际工程量后方可作为结算。4.发包商、承包商双方签字人员变更必须以交对方的书面变更通知书(必须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为准,否则变更无效,因此而形成的签证不作为合同价款结算依据。5.有其它依据但无现场形成的实际工程量签证依据或者形成的现场实际工程量签证依据未按约定签字确认、盖章的,视为承包商未进行此项工作,不论承包商是否已实际完成此项工作,双方对此部分工程内容不进行结算,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自行承担。6.工程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条件:内容真实、无涂改、无虚假。其中变更签证必须附有相关设计部门签字、盖章确认的设计变更、技术变更资料或发包商签字、盖章的工程变更或增加的函件,到现场核定的符合条件的工程量依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必须有明确的工程内容、范围、工程款项、工程量和单位,且无错误、无涂改;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必须有明确的工程内容、范围、工程量,且无错误、无涂改;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不作为结算依据。7.工程结算资料和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现场核定工程量依据等需一式四份(须为原件),并由发包商统一编号后,由发包商保存两份,承包商保存一份,如设计变更相应增加一份由设计人保存。工程竣工办理结算时,如承包商提供的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现场核定工程量依据等没有发包商统一编号的,视为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如承包商提供的有效结算依据原件和发包商保存的原件不一致,双方同意以发包商保存的原件为准。8.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承包商提出的各种书面要求、报告等(包括工期延长、工程价款变更、已完工程量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索赔等)均以发包商书面回复为准,未书面回复的视为发包商不同意承包商的要求,在主合同中与本条相抵触的内容均作无效,双方按本条款执行。9.承包商应按发包商指示在要求的进度内完成有关变更洽商工作,如果承包商、发包商造价师对变更洽商估值金额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包商不得因为双方对变更洽商估值未达成一致意见而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变更指示。如果承包商在发包商发出指示后5日内不执行或拒绝执行该指示,发包商有雇佣其他承包商完成,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10.本合同条件内所用“工程变更”一词应指合同图纸(指双方签订合同前所确定的第一版施工图纸)所显示及工程规范、说明提及的本工程在设计、质量或数量上的变更或改变,并应包括任何工作的增加、减省或替换,及本工程所用的任何材料或货物的种类或标准的改变。八、履约保证金本项目经双方约定设定履约保证金万元,签订合同当日汇入发包商指定账户。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退还承包商。九、付款方法1、发包商按以下几点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应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以下几点的工作,若承包商未按时完成,则工期违约金在进度款中直接扣除,质量未达到要求,发包商不支付进度款,仅部分质量未达到要求,则未达到部分承包商不得申报进度款,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金发包商有权在进度款中直接扣除;进度款支付由发包商参照《工程量清单》和《主材明细表》中的内容及金额支付;1.1本工程承包商人员材料全面进场后每十五天按实际工程进度造价的支付进度款一次。1.2工程全部完工后,支付合同包干总价的;1.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且移交竣工档案资料,并办妥结算(含工程结算审计、材料结算和财务结算)后30天内,支付至工程实际最终结算造价的(如果该工程在验收时没有达第4页共6页到合格工程,发包方不支付所有剩余款项)。余5%保修金待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支付。1.4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工期,严禁承包商将发包商付给的工程进度款使用在与发包商发包工程无关的项目上,必须专款专用;如有挪用,一经核实,每次发包商处罚承包商10万元违约金。2、承包商承诺,支付民工工资与发包商款项支付无任何关联,承包商不以任何理由和事项拖欠工人工资。如承包商拖欠工人工资,经核实无误后,发包商可不经承包商同意,直接交当地劳动主管部门对其工人支付工资,并在承包商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承包商支付金额的两倍返还发包商(无进度款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十、转让和分包本工程严禁转让和分包,如有存在转让和分包现象的,则发包商可取消合同。已完成工程量的款项不予拨付,同时承包商需按合同总价款的15%支付违约金给发包商。十一、建筑工程一切险1、在不影响或减轻或免除承包商根据本合同条件对发包商承担合同责任的情况下,承包商须按建筑工程保险的规定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内含财产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2、前述的保险须以发包商、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及指定分包商联名组成受益人,并须包含有“交叉责任”条款。十二、发包商认质认价承包商供应的材料本工程合同附件《主材明细表》中未明确供应商(或产地)、品牌、规格等内容的主材由发包商认质认价、承包商供应(按发包商确认的价格替换附件《投标报价书》中对应材料的价格,发包商将全权挑选材料供应商并与之议价,然后由承包商与材料供应商签订材料供应合同,但承包商不能向材料供应商再收取发包商确认价款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发包商也可先择上述主材实行甲供,采管费双方协商议定。十三、项目经理及劳务组织1、本工程派驻一项目经理:。2、劳务组织方面,承包商必须有长期合作的相对固定的劳务队伍。3、承包商使用的劳务队伍必须能实际满足本项目的施工要求。若劳务队伍的施工进度、质量等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标准和发包商代表的要求,发包商有权要求承包商更换该等劳务队伍,承包商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赔。十四、工程保修1、工程保修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设质量保修办法》执行,保修范围即承建范围。2、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发包商之日起计算,保修金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预留。3、防水特别约定:承包商必须严格控制酒店防水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避免出现漏水;酒店在保修期内如果出现漏水现象,则需赔偿因此给发包商带来的损失,每出现一处漏水,则扣除保修金3000元,并由承包商负责修复。以此类推。4、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