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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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提升中关村示范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创新能力,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企业,是指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含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在申报资金支持和支持资金拨付时均应符合本条规定。所指社会组织,是指主要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中关村示范区,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并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含产业技术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本细则对于企业的支持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照执行。-2-第三条本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第二章知识产权第一节专利第四条支持对象及条件。(一)企业,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且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当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时,应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第一且总排名不超过第三的申请人。(二)知识产权(专利)服务机构(含国防专利服务机构),应为在北京市注册、具有专利代理资质,年度为不少于20家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的机构,且代理企业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或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专利数量总和不少于50件,所服务企业应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条件。(三)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应属于中关村重点发展产业领域,上年度专利申请量达到10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00件以上,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且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处于国内同行业综合排名前列,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提升知识产权质量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四)中关村知识产权重点示范企业,应属于中关村重点发展产业领域,上年度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0件以上,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门的-3-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且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企业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第五条支持内容及额度。(一)支持企业创制发明专利对企业上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含已授权的国防专利、保密专利、中国台湾发明专利和中国香港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每年每家企业国内发明专利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上年度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最高支持3万元,每件专利最多支持其进入3个国家或地区,每年每家企业国外发明专利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二)支持企业提升专利质量对企业上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给予资金支持,中国专利奖金奖每项给予30万元,中国专利奖优秀奖每项给予10万元。(三)支持企业开展专利高端运用工作对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和重点示范企业上年度开展的专利战略制定、数据挖掘、信息检索分析、专利预警、专利运营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等专利高端运用工作,每家领军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重点示范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比例均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支持经费认定范围包括:企业开展专利高端运用工作的专家咨询费、数据采集和加工费、资料费、会议费、印刷费、知识产权服务费、劳务费、专利转让许可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等,专利申请官费和代理费用不属于认定范-4-围。(四)支持服务机构为企业服务对知识产权(专利)服务机构为企业代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在上年度获得授权,每件给予服务机构不超过1000元资金支持;为从未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代理、该企业上年度获得前5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再给予服务机构不超过1000元资金支持。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服务并进入国家阶段(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每件给予服务机构不超过3000元资金支持,每件发明专利最多支持其进入3个国家或地区。每年每家服务机构支持金额累计(包括专利服务和商标服务)不超过300万元。第六条申报所需材料。(一)《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二)申报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资金支持需提供《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专利)企业申报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材料、专利权属材料;(三)申报本细则第五条第三款资金支持需提供《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和重点示范企业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四)申报本细则第五条第四款资金支持需提供《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专利)服务机构申报表》、所代理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材料、所代理专利权属材料、体现代理服务关系材料、服务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相关资质材料。第二节商标第七条支持对象及条件。-5-(一)企业,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且为商标第一申请人。(二)知识产权(商标)服务机构,应在北京市注册、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年度为不少于20家企业提供商标代理服务的机构,且代理商标注册量不少于50件,所服务企业应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条件。(三)中关村商标工作示范试点企业,应为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品牌示范试点单位培育工作方案》所规定的相关条件,纳入中关村商标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范围的企业。第八条支持内容及额度。(一)支持企业注册国际商标对企业上年度通过马德里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新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每年每家企业国际注册商标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二)支持企业提升商标质量对企业上年度获得中国商标金奖、驰名商标扩大保护和北京市著名商标,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三)支持企业开展商标高端推进工作对中关村商标工作示范试点企业上年度开展的商标战略规划、数据检索分析、商标预警和商标国际布局等商标高端推进工作,每家示范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试点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比例均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支持经费认定范围包括:企业开展商标高端推进工作的专家咨询费、数据采集和加工费、资料费、会议费、印刷费、知识产权服务费、劳务费、商标转让许可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等,商标申请官费和-6-代理费用不属于认定范围。对示范试点单位在培育期内连续支持且不超过三年。(四)支持服务机构为企业服务对知识产权(商标)服务机构为从未获得国内商标注册的企业代理、该企业上年度获得前5件国内商标注册的,每件给予服务机构不超过1000元资金支持。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国际商标申请服务并获得注册(通过马德里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每件给予服务机构不超过3000元资金支持。每年每家服务机构支持金额累计(包括专利服务和商标服务)不超过300万元。第九条申报所需材料。(一)《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二)申报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资金支持需提供《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商标)企业申报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材料、商标权属材料;(三)申报本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资金支持需提供《中关村商标工作示范试点企业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四)申报本细则第八条第四款资金支持需提供《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商标)服务机构申报表》、所代理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材料、所代理商标权属材料、体现代理服务关系材料、服务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相关资质材料。第三章技术标准第十条支持对象及条件。(一)企业及社会组织,应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属于中关村重点产业领域,且为标准起草单位的前五名。-7-(二)中关村标准化示范试点企业,应为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培育工作方案》所规定的相关条件,纳入中关村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范围的企业。第十一条支持内容及额度。(一)支持企业制定技术标准对企业上年度制定的、已立项的国际标准提案,每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已公布的国际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已在立项阶段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减去已支持金额的数额给予支持;已公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含已公布的国家军用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已公布的“中关村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每家社会组织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申报企业制定的系列标准原则上视为一项技术标准;同一项技术标准为多家单位共同制定的,支持金额由其在标准文本中的排序确定:排名1、2、3、4、5的单位,分别按照当年支持额度的30%、25%、20%、15%、10%给予支持。标准编制单位不足5家的,按参与单位数量平均分配。(二)支持企业提升标准质量对企业上年度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获奖标准为多家单位共同制定的,支持金额比例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三)支持中关村标准化示范试点企业承担国际知名标准化-8-组织工作对中关村标准化示范试点企业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工作组秘书处工作,在工作期内分别给予企业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分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在任期内分别给予所在企业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同一示范试点企业有多人担任同一国际标准化组织职务,由企业自主选择一项(人)进行申报。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标准化组织。(四)支持中关村标准化示范试点企业开展标准高端推进工作对中关村标准化示范试点企业上年度开展的标准超前布局、专利标准协同创新、团体标准制定和标准示范推广等高端推进工作,每家示范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试点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比例均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支持经费认定范围包括:企业开展标准高端推进工作的专家咨询费、数据采集和加工费、资料费、会议费、印刷费、标准服务费、知识产权服务费、劳务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等与标准高端推进工作相关经费支出,专利及商标申请官费和代理费用不属于认定范围。第十二条申报所需材料。(一)《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9-(二)《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标准)申报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材料或社会组织法人证书复印件和以下材料:1.申报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资金支持需提供被国际标准组织接受的提案稿或国际标准正式公布文本、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材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军用标准或中关村标准的正式文本。2.申报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资金支持需提供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标准正式文本;获奖证书或其他相关材料。(三)《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标准化示范试点)申报表》和以下材料:1.申报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资金支持需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国际标准化组织批准申报单位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秘书处的文件复印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国际标准化组织批准申报人员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的文件复印件;任职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劳务关系文件复印件。2.申报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资金支持需提供标准高端推进工作项目实施成果及与项目相关的材料。第四章新兴产业发展第一节支持前沿技术成果转化、示范和新兴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第十三条支持对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支持条件,主营业务或主要研究方向符合-10-中关村规划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产业技术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第十四条支持开展前沿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一)支持内容及条件支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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