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四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计价依据中的典型、疑难问题解析计价依据解释中典型问题探讨、分析一、计价依据解释的内涵和范围省建设厅2008年12月份出台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办法”,对计价依据解释的范围、对象、程序等作了规定。定额解释是计价依据解释的一部分,还有清单计价的争议问题,有关政策的解释,以及一些合同争议问题的调解。二、计价依据解释中遇到典型问题分析•工作中出现的大量重复性问题。•第一类是对有关计价政策的理解不准确发生的争议;•第二类是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存在的典型问题;•第三类是对定额规定不正确理解,不正确使用存在问题;•第四类是合同约定中存在的争议。第一类是对有关计价政策的理解不准确发生的争议•一、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1.新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2011年的6号文,在2006年8月颁布的107号文基础上做了大量修订,针对近5年的使用,将暴露出来的,市场反应比较强烈的问题逐一的有针对性的做了解决。2.什么时候执行,执行范围如何?执行时间是2011年4月1日,与2009年清单定额配套使用,适用于2011年4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和签订合同的非招标工程。3.对于不同的地区是否要区别对待?基本费费率,根据工程所在地的不同做了市区、县城镇、非市区和县城镇的区别,与税金的执行区域的划分原则完全一致。4.对单独的土石方等专项工程如何处理?增加了几种新的工程类型总平工程、运动场工程、拆除工程(维修),单独的土方、单独的桩基。新增加几种工程类型及基本费费率5.现场评价不合格怎么办?•现场评价不合格,以前是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现在是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临时设施基本费。6.标化工地是否有奖励政策?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85分;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90分。7.发包人直接发包(分包)已纳入总包现场评价的工程怎么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但不单独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评价的专业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该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执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下表为局部)中对专业工程是否纳入总包管理及不单独现场评价做了记载。8.发包人直接发包(分包)未纳入总包现场评价的工程怎么计取?•“6号文”规定对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未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也不单独进行现场评价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类型按基本费费率标准计取。•执行“107号文”与2009定额配套的工程,在该问题条件下执行2009定额T.措施项目192页表格说明第8条规定,“对按规定可以不进行现场评价且未进行现场评价的工程,工程结算时,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按其基本费费率标准的120%收取。”9.按规定可以不现场评价的工程如何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6号文”第十条第2款规定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承包人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确认的该工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手续,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费率标准计取。10.什么样的工程可以不进行现场评价?由安全监督部门确定,并在评价表中说明。11.安全文明费的构成有没有变化?A.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B.均包含拆除、清运、与恢复。12.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计价的通知?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凡“计价定额”未作调整规定的,定额人工费一律不得调整。在投标报价评审时,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应进行更正、修正。13.安全文明施工费与包干(固定总价)合同的关系。•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允许竞争,只能按规定计取。“6号文”第十一条规定对采用总价包干的工程,在确定包干总价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暂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竣工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并对包干总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14.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总包、分包之间如何处理安全文明费用的关系?•“6号文”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的,其安全文明施工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收取相应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30%。发包人在拨付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时,应将其中的30%直接拨付总承包单位。•成都市2006年701号文有类似规定。1.规费的计费基础是分部分项及措施定额人工费可不可以人为调整,如果调整了怎么办?•不论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还有结算价,都不得对定额人工费作任何超出定额规定之外的调整。二、规费计取的问题2.如果在施工期间,核定的规费标准发生了变化如何处理?•规费是按年度核定的,如果施工期间,核定的规费标准发生了变化,应按年度工程量分段计取规费。(今年的第二期省造价信息中做了正式解释)三、定额人工费调整的问题人工费调整的三原则。•首先:是应当调整,是政策性的调整,不是承包人应当承担的风险。•第二原则:按工程量分段调整•第三个原则:每一段的调整是按照前后两次调整系数的差值调整第二类工程量清单计价当中存在的典型问题一、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调整与新增项目组价的问题清单计价当中,“三原则”•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综合单价;•B.合同中有类似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调整综合单价;•C.合同中没有适用的或参考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什么是新增项目?如果项目的前9位编码相同,可以认为这两个项目具有很高的相似度,进一步还要分析它的施工工艺的差别,人材机构成情况。重新组价应该是一种特殊情况,应该被限制在一个比较窄的范围内,只有当清单当没有可参考的价格情况下的处理方法,只要清单中有客参照的内容,就尽可能利用,当然具体还要看合同如何约定。•现在有一种比较流行的约定,只有材料发生变化,人工机械都不发生变化的就是相似项目,否则就是新增项目要重新组价,这种理解过于机械。二、工程量的增减对综合单价的调整的影响•一种是因为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变化,一种是施工图上的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存在差异。这两种原因所引起工程量变化如果超过一定比例对综合单价的影响,我们认为综合单价应当调整,超过一定比例的超过部分,或者减少一定比例减少后剩余部分综合单价应予调整,我们清单规范和实施办法都说的是应予“调整”,没有说“重新组价”,也没有具体规定调整方法。实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第55条:“减少15%以上剩余的部分”如何理解?•答:减少15%以上剩余部分含义如下举例说明,某招标清单项目工程量为100m,后因变更调整为80m,其减少幅度超过了15%,减少15%以上剩余部分为80m。三、措施项目的计价问题招标文件及合同均约定,措施项目无论任何条件下包干使用,不作调整。如何处理?•A.任何费用包干和固定都应有一定条件的约定的。措施项目费是与设计条件、施工条件、市场条件等密切联系的费用。这些条件的变化并不是承包人完全能够预测的掌控的。如这些条件发生变化,措施项目费用可能会受到影响,如为非承包人原因上述条件变化,特别是设计变更和业主原因的施工条件变化,导致措施费用受到影响的,作出相应调整是更为合理的做法。•B.很多合同约定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满足一定条件可以调整,但措施项目不论任何条件变化包干使用不做调整。其实措施项目的调整原则与分部分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有类似情况。•比如设计变更造成基础深度加深,就会对很多措施项目产生影响,土方护壁、降水等等。混凝土工程量发生变化,对模板会有影响。“08规范”当中4.7.4条对措施项目的调整作了具体规定。原清单已有的项目按原清单的组价方式调整,比如垂直运输,混凝土模板;原清单没有的项目投标人提出,发包人同意即可实施。•C.发包人(业主)这样来约定不是一种理智选择。一旦发生较大变化不但不能很好的控制风险,反而造成争议不断。第三类是对计价定额规定不正确理解,或者不正确使用造成的问题对清单和定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2011年专家答疑1、根据《关于明确计日工人工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规定,是否2009定额所有的人工费调整政策均应按该文件计算综合费?针对窝工计日工单价是否参照2004定额的类似做法,综合费按10%计取?•A.《关于明确计日工人工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7月1日前已颁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中的计日工单价不再计算综合费。•B.窝工人工单价按《关于明确计日工人工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中规定的计日工单价执行。2、2009定额或者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是否包含了施工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费用?•2009定额和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已包含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清理费用,但未包含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外运费用。•第四类是合同约定中存在的争议。一、固定价、包干价,还有包死价并不等于不调整。•固定价、包干价都是在约定风险范围内不调整,一旦超过了风险范围就可能具备了调整条件。二、如何对待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建设厅2009年依据《清单计价规范》出台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川建造价发[2009]75号)代表了我们对风险认识的基本观点。•“75号”文当中将风险分为三种层次:•第一个层次的问题:是政策性风险•第二个层次的问题:是价格风险•第三个层次的问题:是承包人应当承当的风险•问题1、合同已经作了约定,而且约定的并不合理,比如由承包人承担过多的风险,而且所有政策规定的调整都不调整,该怎么办?•我们主张如果的确合同当中关于风险的约定有失公平,双方应该按照75号文关于风险分担的原则调整合同,75号文就是用来指导和合同双方合理约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政策依据问题2:材料价格怎么调整更科学?实例A:材料价格调整的几种情况演示施工合同中不得有以下内容•(一)在中标价基础上要求承包人再次让利的条款;•(二)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设置违背有关政策规定的条款;•(三)约定由承包人全部承担风险的条款。•(四)施工期不执行政策性人工费调整的有关条款;•(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设置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及工程量计算错误等非承包人原因风险的条款;•(六)要求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迟开工、工期延误责任的条款;•(七)要求承包人在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八)要求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返还的条款;关于建筑面积的问题《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与产权面积计算规则的关系问题?•产权面积计算也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它是用于测定房产产籍、产权的管理,房地产的交易、征收税费等目的使用,不能用于建筑工程、工程造价计算建筑面积。两个国家标准在具体标准上也存在很多差异。比如封闭式阳台,产权要算全面积,建筑工程一律半面积;有顶盖的室外楼梯产权计算全面积,建筑工程计算半面积;有柱、有盖的走廊产权按柱外边线计算全面积,建筑工程强调无围护结构计算半面积。阳台在规范中的定义是”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只要是阳台,不论它是凹阳台、凸阳台,是否封闭,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实例:入户花园的面积计算•有一种特殊情况,开间较小1~2m,进深很大,5、6m7、8m,三面有围护结构,开间较小一面是栏杆,这种在现在的入户花园,走廊、电梯厅都很常见,这种情况如果全部按照1/2计算,有失偏颇,一般是按照栏杆进来1.5m范围计算半面积视为阳台,再往里面计算全面积。(这是这几年广为使用的原则,但目前规范的修订尚未对类似阳台的空间的进深提出要求)实例:错层阳台的面积计算•本层有顶盖的部分按阳台计算1/2面积,本层无顶盖的部分按露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