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明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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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0311民初61号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乔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国胜,自贡市贡井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明亮,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明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8元,减半收取1099元,由被告明亮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于立案时预交,由被告明亮于2018年2月22日直接支付给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审判员徐文革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卢金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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