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豫1104民初2023号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317号5楼。法定代表人:乔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继纲,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耿杰,男,汉族,1984年6月10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耿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广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继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耿杰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此案进行缺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创格X型轿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1月20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依据该合同约定,原告依据被告对车辆和供货人的选定并租赁给被告使用为唯一目的,出资63000元用于向河南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购置江淮瑞风小型轿车。该合同对租赁汽车、采购价、租赁保证金、租赁期限、被告应支付的总金额、每期租金、月租金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时双方另外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约定将车辆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融资款项并履行了租赁车辆的交付义务,而被告却没有依约向原告支付租金。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已经连续3期未支付租金,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具状诉至人民法院。被告武耿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0日,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被告武耿杰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公司融资63000元,向河南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购置一辆江淮瑞风小型汽车(总价款78000元),登记在武耿杰名下,并交给武耿杰使用,然后由武耿杰分期以支付租赁费的形式,向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还款。约定的还款计划为36期,每期的还款金额为2106.07元。合同签订以后,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约出资63000元向河男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购置了上述约定的车辆,并登记在武耿杰名下,且已经实际交付给武耿杰。双方还就该车辆在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抵押权人为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的第十.1约定:租赁期内承租人出现以下情况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采取必要措施取回标的车辆,或者要求承租人、保证人支付全部租金,……(1)承租人未按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出现影响承租人偿还能力情形的。……;3、除结清全部租金、罚息外,承租人另须向出租人支付所有逾期未付款项的25%作为违约金,不足8000元的按照8000元计算。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被告武耿杰仅仅支付了2017年12月和2018年1月两期的还款义务,之后便不再还款。原告具状诉至人民法院。本院认为,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被告武耿杰之间的融租租赁合同关系,由原告方提交的《车辆融租租赁合同》、《申请表》、《个人账户代扣划款授权书》、《转款授权委托书》、《租赁物确认接收函》等书面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在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购买江淮瑞风车辆并交给被告武耿杰适用后,其基本的义务已经完成。被告武耿杰在获得该辆汽车的产权和使用权之后,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租赁费,偿还债务。证据表明,武耿杰在支付了2017年12月和2018年1月两期费用后,之后便不再支付租赁费(分期债务),已经构成违约。按照上述《车辆融租租赁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现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请求本院解除《车辆融租租赁合同》,有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现在武耿杰已经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第十.1条的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剩余的34期债务共计71606.38元(2106.07元×34期);故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要求武耿杰一次性偿还71606.38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违约金17901.6元,其在计算的时候,系按照71606.38元为基数算的,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支付所有逾期未付款项”的25%作为违约金。因武耿杰从2018年2月停止支付,截至庭审之日7月9日,其拖欠五期,所以逾期未付款项应为10530.35元,按照25%计算为2632.6元。按照合同关于违约金支付的第十.3条约定“不足8000元的按照8000元计算”,违约金应按照8000元计算。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被告武耿杰之间于2017年11月20日之间签订的《车辆融租租赁合同》。二、被告武耿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余34期的租赁费71606.38元。三、被告武耿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8000元。四、驳回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被告武耿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广杰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王卓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