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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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司法实务问题解析武鹏二00八年四月目录•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程序•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现状和面临的问题•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中主要规定研析•疑难劳动争议案件解析•当前司法实践争议较大的几类问题司法解释(二)中的几个问题•劳动争议申请时效的有关问题•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后劳动争议双方均起诉的诉讼主体的列名•个体工商户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主体的列名•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纠纷•部分劳动争议纠纷性质的界定劳动争议申请时效•劳动争议申请时限的性质界定法院:特殊时效;仲裁:除斥期间•劳动争议申请时效的起算劳动争议申请时限的性质界定•属于时效性质•理由:具有时效的特征,包括中止、中断和延长等特性。•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二、十三条、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条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第十二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第十三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89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三十日的,申诉时效从三十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劳动争议申请时效的起算•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仲裁。•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时效起算和掌握的四种情况•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工资纠纷,用人单位有书面通知的,以通知到达时起算,否则从劳动者主张权利时起算。注意:书面通知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主张权利不等于诉讼。•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纠纷,同上。注意:不限于劳动报酬纠纷。•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产生的争议,一般从解除或终止日起算,除非用人单位有特别承诺时按承诺期起算。注意: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拖欠工资纠纷,除用人单位有书面拒付通知,否则不适用60天的申请时效。注意:应适用两年诉讼时效。仲裁后劳动争议双方均起诉的诉讼主体的列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仲裁,同时向法院起诉的,立一个案件,先提交诉状的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先后向法院起诉,并已立两案的,并案审理,先立案的案件中原告为并案后原告,另一方为被告。后案注销。•注意:原告撤诉的,被告转为原告;只收一笔诉讼费,被告转为原告后可责令补缴。个体工商户的列名•以字号为诉讼主体,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注意:区别于民通意见第41条,起字号的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民诉意见第46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部分劳动争议纠纷性质的界定•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某某公司与严某劳动合同纠纷•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工作不当造成单位损失为由主张赔偿责任所应适用的法律程序•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造成单位损失的赔偿责任的确定某某学校与毛某等一般劳动争议纠纷•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教师劳动纠纷的处理人事争议司法解释•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刘某与某航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受理•有偿调动费问题•违约金•培训费《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内容节选)•一、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四、对未按规定与原用人单位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及其相关手续的、且未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暂停飞的飞行人员,不得批准其恢复飞行。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几类问题•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协调问题择一补差并享•超过工伤认定期限的工伤纠纷的处理按照雇佣关系处理参照工伤标准由单位支付一概不予处理•仲裁费的表述问题•非正规就业组织的责任承担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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