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14年6月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背景(一)、中国已处在经济优先发展转向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二元经济转向城乡一体化经济,主要靠投资、出口拉动经济增长转向由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经济增长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和社会转型中。------这是该法颁布的大背景蔡昉——人口红利的终结人口红利指的就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人口年龄结构,即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较大,抚养比较低,为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的人口条件。刘易斯转折点的到来“刘易斯转折点”是一个发展经济学概念,它指的是发展中国家内普遍存在的二元经济格局,由于农业人口众多,农村劳动力持续大规模地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同时劳动力成本保持相对低廉。等到非农产业的发展把农业剩余劳动力吸收殆尽,二元经济就会逐步变成一体化的和均衡的现代经济。剩余劳动力被吸收完的这个时点,被称为“刘易斯转折点”刘易斯转折点意味着劳动力从无限供给到短缺的转变,在中国出现这样一个转折点意味着人口红利终结时代的来临,当前某些现象已表明了出现了“刘易斯转折点”的端倪,从人口学角度,表现为妇女人口总和生育率的降低、人口老龄化趋势。从劳动经济学角度,则表现为劳动力短缺信号、劳动力成本的提高以及长期来高储蓄率的降低趋势。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而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和运行依赖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在劳动力供求矛盾紧张期和劳动争议的多发期,更依赖于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的调整体系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事前的规制:劳动标准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二是事后的校正: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小背景:1、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在市场化劳动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伴随着劳动关系的合同化、多元化和复杂化,近20年来,劳动仲裁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年均25%的速度递增。劳动争议数量趋势上升明显许多省市劳动争议案件呈井喷式增长许多省市劳动争议案件呈井喷式增长广东南海本田“停工”事件2008年2009年09至10年2010年大案要案和恶性事件一览吉林“通”钢事件和河南“林钢事件”富士康员工12连跳事件重庆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劳动争议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占民事案件总量的比例上升至第一位据了解,截至2008年11月底,广州市劳动争议案件总数达6万多宗,是去年和前年两年立案总数之和。据介绍,虽然审结率逐月增多,但因积案增长过快,目前广州市积案已有9600多宗,是立案总数的四分之一,也就是说,每四宗争议中,就有一宗被积压。-------广州市劳保局仲裁办主任谢迎建金羊网-新快报由于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能力的不足,只是近些年劳动争议已出现群体化迹象,以1987年至2004年为例,共立案受理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8.8万件,涉及劳动者人数287.7万人。2、劳动关系存在新的特点其一、劳资争议呈不断增长的趋势,劳资矛盾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障碍。其二、劳资双方的维权意识不断增涨,权益争议成为劳资争议的重点。其三、劳动争议集体化趋势明显,集体争议占劳动争议人数的三分之二。3、现性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需要改革现行“一调一裁两审制”的弊端:企业内调解虚化仲裁后起诉率高案件处理周期长时效短裁审衔接不畅仲裁员人手不够而且办案质量有待提高4、裁审前程序地位待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由裁审前程序(协商程序和调解程序)和裁审程序(仲裁和诉讼)所组成。裁审前程序的地位和效果决定着裁审程序的地位和效果。在西方发达国家劳动争议在裁审前解决的高达80%以上。5、仲裁与审判关系待重构先裁后审,裁审脱节仲裁不受司法监督6、推动相关实体法《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7、《立法法》的要求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第8条要求,仲裁制度只能有法律规定。仲裁立法属于全国人大的专属立法权。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特点扩大了适用范围优化了处理程序强化了调解程序完善了仲裁程序加强了司法救济延长了仲裁申请时效缩断了处理时限三、劳动争议概述分析下列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A、员工甲因疏忽大意在工作中受伤致残疾,市人社局认定甲不是工伤,甲对人社局的认定不服,与人社局发生争议。经过省人社厅的复议,认定甲是工伤,并被评为九级伤残,甲向社保局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社保局拒绝支付,甲与社保局发生争议。B、吴某经过亲戚介绍2年前开始在小张家做保姆,小张按月支付吴姐劳动报酬1200元,吴姐现提出要求小张支付加班费2000元;C、小梅经过老乡介绍到某个体餐馆(经过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个体经济组织)送外卖,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11点至下午14:30,双方就劳动报酬问题发生争议。D、某市公安局从事清洁工作的工勤人员王某,女,1958年10月出生,2008年1月开始在市公安局从事全日制清洁工作,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会保险,王某2011年6月提出要求市公安局支付2009年6月至2011年6月的加班工资。E、小林经过某保安公司派遣到某工厂做保安,工作半年后因打架被辞退,小林要求用工单位某工厂补发在职期间加班费;F、某加工厂未办理工商登记非法从事奥运标志产品的加工,2012年1月8日招用5名外省农民工从事保安、清洁员、保育员等工作,2012年3月8日农民工以加工厂拖欠工资为由申请仲裁。G、员工甲因个人购房需要向单位财务部门借款3万元,承诺二年后归还,借款一年后甲提出辞职离开公司,单位要求甲离职时归还借款,因此发生争执。H、小王2008年5月与公司签订《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协议书》,约定为留住人才公司出资代小王购买分红型商业保险,非因劳动者个人辞职或违纪被辞退,可在2011年5月领取保险收益。小王于2011年2月辞职时要求单位折算其商业保险收益。劳动争议的概念、特点及构成要件劳动争议——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特点:第一,当事人之间一般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以非劳动关系为特例;第二,基于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产生;第三,属于争议、纠纷的范畴。司法实践中判断劳动关系的标准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对劳动关系的规定: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各种类型企业劳动者(年龄、就业资格)√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国家机关公务员(依公及聘任制公务员)×编外及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社会团体公务员(依公及聘任制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外及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实行聘用制劳动合同的另有规定的×无特殊规定的√其他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家庭或者个人家政服务人员×个体工匠帮工、学徒×农村承包经营户受雇人×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1)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有关社会保险征缴、缴费基数、身份及特殊工种界定、申报退休等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住房公积金及纳入住房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住房货币补贴征缴及发放纠纷;(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发生的争议;(4)因订立集体合同及企业年金合同发生的争议;(5)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在校学生,经学校统一组织、批准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期间与单位发生纠纷。《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鼓励并有计划地组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就业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对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见习单位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生与见习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调解组织调解仲裁机构仲裁法院诉讼不成或不履行履行非终局劳动者不服不成或不履行劳动争议处理途径四、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及人员(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2、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3、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社部第17号令。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聘期至少为1年,可以续聘;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的除外。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的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双方当事人未按前条规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效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与司法确认制度的衔接调解协议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的效力确认决定不予确认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劳动仲裁置换仲裁调解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人事仲裁——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把劳动人事争议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由其就劳动人事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特点——(1)依法定原则组成的非民间组织,三方组成;(2)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无需当事人合意;(3)法定前置程序;(4)仲裁调解和裁决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组织形式:(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D19职责:①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②受理劳动争议案件;③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