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0〕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一○年一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监察厅公安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水利厅林业厅安全监管局煤矿监察局工商局煤炭工业局广电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年一月)《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下发以来,我区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制定下发了全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煤炭和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成立了自治区、盟市及旗县(市、区)三级整合工作机构,加强宣传,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深入督查,资源整合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区确定实施资源整合的230处煤矿区全部完成整合工作,关闭了地方煤矿852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421635万吨。通过资源整合和技术改造,全区矿井生产能力由整合前的平均不足9万吨/年,提高到70万吨/年,资源回采率提高了20%以上。稀土、钨矿通过整合实现了有序开发,5个重点矿区资源整合工作全面完成。全区共确定非煤资源整合区320个,已完成了294个,其中重点整合区基本完成了整合工作。全区矿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得到了明显改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得到了及时查处和有效遏制。但由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目前各地区整合工作进展还不平衡,一些地区还存在违法违规、矿山布局不合理以及环境和安全等问题,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体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任务在全面完成自治区矿产资源整体方案已确定的资源整合各项目标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和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强化整合政策和措施,进一步调整优化矿产开发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矿产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着力构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一步优化。要依托基础地质和矿产勘查成果,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矿业权年度投放计划,实施矿业权投放计划管理。出让矿业权必须符合矿区总体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矿业权年度投放计划,确保矿业权合理设置、布局优化。(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加大矿业权整合力度,实施整装勘查、滚动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进一步推动矿产资源向具有实力、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到位的优势企业集聚。全区采矿权数在2006年的基数上减少30%左右,资源整合重点区域的探矿权数在2006年基数上减少30%左右。地下开采的金属矿产回收率达到85%以上、露天开采达到95%以上,各类矿产选矿回采率提高2个百分点,综合回收共伴生矿种能力提高10%。铁选厂及非金属下游加工企业减少30%左右,有色金属及贵金属选矿厂减少20%左右。到2010年年底,单井规模在30万吨以下的煤矿全部退出市场,全区井工矿平均单井规模由2007年的70万吨提高到100万吨以上,全区煤炭生产企业控制在200家以内,矿井总数控制在500处左右(不含新建煤矿),资源回采率提高到60%以上。(三)矿山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状况进一步改善。通过进一步整合,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尾矿库得到有效治理,全区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61号)确定的目标任务,从2009年至2011年,完成8个资源型城市的13个矿区以及对人居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42个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解决矿山地质环境历史欠账问题。强化矿山企业矿山环境治理责任,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生态环境恢复和水土保持“三同时”义务,进一步有效防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努力构建和谐矿业和绿色矿业。(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长效机制逐步完善。进一步建立以基础地质工作为先行、以矿产资源规划为龙头、以准入制度为引导、以市场优化配置为手段、以有偿使用为条件、以资源储量管理为基础、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的矿业权管理制度体系,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高效开发利用。(五)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完成。进一步整顿和治理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资源利用水平低和证照不齐的矿山;整顿和治理井工开采大型采空区、水患及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和通风管理混乱的矿山,露天开采边坡不符合安全规程的矿山,存在上下层开采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整顿和治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企业,违反“三同时”制度、没有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企业;整顿和治理一个矿区内总选矿能力大于矿区总开采矿石能力的设置多家选矿厂,入选矿石量6万吨/年以下的铁选厂,3万吨/年以下的铜、铅锌选矿厂,金矿露天氰化堆浸场、混汞法选金场,无上、下游产业链的选矿厂,无矿山合法来源或持勘查许可证建设的选矿厂,四等以上尾矿库、险库以及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和尾矿坝下游有居民区或有重要设施的尾矿库。二、基本原则(一)进一步推进整合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进一步优化矿产勘查开发结构和布局,大力支持和鼓励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产业竞争力。(二)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相衔接。按照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区产业发展规划,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和资源整合方案,优化资源配置,积极培育大型矿业集团,推动大型矿业基地建设,努力推进勘查、开发、选冶、加工一体化。(三)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安全生产相统一。以关闭促整合,以整合促整改,发挥好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矿山安全效益和矿区生态环境效益。(四)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五)改进生产工艺与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相结合。通过资源整合,提高矿山企业、选矿厂、冶炼企业管理水平。淘汰落后开采、生产工艺,应用先进技术,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三、整合范围及重点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规定,整合范围包括自治区已设探矿权、采矿权的所有矿种及符合整合条件的所有矿区。重点是中型矿产地及其周边地区,探矿权、采矿权密集区域,建筑用砂石、粘土开采区,主干公路、高速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矿区,以及重要成矿区带、重点整装勘查区等。(一)采矿权整合范围及重点。在加快推进煤炭、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整合影响统一规划开采的布局不合理小矿、一矿多开和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和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产业政策和设计要求的小矿,以及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和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二)探矿权整合范围及重点。整合具备统筹部署、整装勘查成矿地质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区,重点是大兴安岭成矿带已划定的五个区域,即得尔布干成矿带南段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区、甘河—乌尔其汉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区、阿尔山市—梨子山—博克图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区、二连浩特市—东乌珠穆沁旗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区、西乌珠穆沁旗—霍林郭勒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区。整合探矿权设置和布局明显不合理的勘查区、已有采矿权之间的探矿权、重叠的探矿权、勘查投入达不到勘查实施方案要求和“圈而不探”的勘查项目、不符合矿区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勘查项目,以及其他需要整合的勘查区及勘查项目。四、总体部署2010年1月底前,各地区要结合已往的矿产资源整合和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组织编制本地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经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2010年9月底前,按照经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并进行自查和总结,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制度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一)科学编制整合方案。各地区在完成和总结前一阶段整合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及产业政策,依据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成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需进一步推进整合的矿区逐一登记造册,确定整合范围,编制整合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2010年9月底前必须完成的整合重点及目标任务,整合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中,对于盟市级发证的砂石、粘土、萤石采矿权的整合方案,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二)依法合理确定整合主体。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明确整合后的矿山建设规模、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指标,从资金、技术、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制订整合主体标准。要注重运用经济、法律、政策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符合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从整合矿区内产生整合主体。对矿区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或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在规定整合期限内未达成整合协议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优先选择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作为整合主体,或者以招标方式规范引入优势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整合主体,或者将矿区内矿业权依法收回,统一规划后按规定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向符合整合主体标准要求的企业出让矿业权。鼓励优势企业充分利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运用市场方式,实施整合,培育壮大矿业龙头企业。(三)依法从快办理整合矿山相关证照。负责整合工作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进一步明确整合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实行限时办结等制度,依法为参与整合的企业换发和注销相关证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区整合主体确定后,应及时划定矿区范围。对于应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在划定矿区范围后,列出办证所需要件清单;具备条件后,从快优先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他相关管理部门也要加快整合矿区有关要件的审批速度。涉及煤炭资源整合的,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从快批复整合主体的技改设计,进行技改验收,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整合矿山,及时发放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加快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手续。未取得相关证照前,矿山企业不得生产,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四)采取有效政策措施,推动整合工作顺利进行。对按照整合实施方案积极参与整合的,继续执行将被整合矿业权之间及周边不宜新设矿业权零星边角资源、深部资源协议方式出让给整合主体的政策。对整合任务完成好的地区,自治区将在已确定的保护性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基础上,对钨、锡、锑、钼、稀土等矿种开采总量指标投放适度倾斜;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矿业权投放和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安排。对于未通过整合验收的地区,暂停该地区新设矿业权。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完善勘查开采和规划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探矿权出让分区分类管理,提高勘查开采准入条件,建立探矿权退出机制,限期淘汰达不到标准的矿山。对于长期达不到6万吨/年生产能力的小铁矿以及3万吨/年生产能力的金、铜、铅锌等有色金属小矿山,符合整合条件的,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