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人:法定代表人: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受托人:法定代表人: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为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平等协商,现就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等事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释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委托人:指公司及其合法继受人。受托人:指----------公司及其合法继受人。本合同:指《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2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资金信托。信托账户:指受托人在委托人同意的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第五条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信托财产: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及信托期限内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形成的任何财产。信托年度: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期间为一个信托年度。信托利益: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财产扣除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受托人报酬后的余额部分。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信托利益账户:指受益人在银行开立的、受托人用于向受益人划付信托利益的账户。第二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并指定由受托人用于向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年利率%,贷款期限。受托人将信托财产所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信托利益分配给受益人。第三条信托种类本信托为单一资金信托。第四条受益人委托人即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第五条信托资金及交付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2、委托人必须保证信托资金来源合法,其所有权无争议。委托人已经就设3立本信托履行了内部批准程序。3、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本条第1款规定的信托资金划至受托人指定的信托账户。4、受托人指定的信托账户为:户名:开户行:账号:第六条信托成立与生效本信托自双方签订本合同时成立,自委托人足额交付信托资金之日本信托生效。第七条信托期限1、本合同项下信托期限为。2、信托期限届满,经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协商一致同意,可以延长信托期限。第八条信托财产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包括担不限于以下一项或数项:(1)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2)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第九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根据本合同规定用于向发放贷款,在受托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发放贷款前,仅能存放于信托账户。信托期间产生的现金收益,也只能存放于信托账户。贷款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4章。3、如信托贷款借款人提出提前还款要求,受托人需在借款人提出的提前还款日前15日通知委托人,在委托人书面回复后,办理相关提前还款手续。若在信托期限内全部还款完毕,本信托终止。4、在不违背信托目的情况下,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受托人可以变更管理信托财产的方法。第十条信托财产的内部管理(一)管理方式1、受托人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并为本信托在银行设置专用账户,即信托账户。2、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3、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二)内部管理机构1、受托人办理本信托事务的管理机构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与其他部门互不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其他部门共享。受托人固有财产运用部门与本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2、受托人指派专门的信托执行经理处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事务。第十一条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一)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1、受托人报酬;2、为解决因信托财产及信托事务发生的纠纷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费用,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产生的纠纷而发生的费用除外;3、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负;54、为实现信托目的而发生的贷款管理的费用;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二)费用计提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上述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三)受托人报酬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和提取。第十二条受托人报酬1、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在信托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于信托财产中扣除。2、自本信托成立之日起,每个信托年度的受托人报酬为信托资金额的%。信托期限延长的,受托人报酬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另行协商决定。3、如因委托人原因导致信托提前终止的,受托人已收取的报酬无须返还。第十三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委托人的权利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2、有权获取受托人定期提供的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并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账目及其他相关文件。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解任受托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予以赔偿。4、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二)委托人的义务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对信托资金拥有合法的所有权,6且已就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2、保证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权委托受托人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3、对受托人以及其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未经受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得向受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借款人和保证方式(如有)系委托人指定。委托人应对借款方的借款资格、还款能力,担保人(如有)的担保资格、担保能力,担保物(如有)的价值等与借款相关的因素进行实质性审查,确认其借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托人对此不承担责任。5、如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借款,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人书面通知后决定是否采取诉讼或强制执行等措施。委托人请求受托人采取诉讼或强制执行等措施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由委托人于信托财产外另行支付。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人的上述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该笔费用支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否则,受托人有权不采取诉讼或强制执行等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对此不承担责任。6、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受托人的权利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规定以自己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2、根据本合同规定收取受托人报酬。3、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受托人的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72、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3、妥善保管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4、以信托财产为限,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5、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收益情况。6、对委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得向委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情况除外。7、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本信托下的全部信托利益划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账户。8、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受托人的职责终止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1、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2、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3、辞任或者被解任。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受托人或其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第十五条新受托人的选任1、受托人被委托人解任的,由委托人负责新受托人的选任工作,本条第3款另有规定的除外。2、受托人辞任的,由受托人负责向委托人推荐新受托人,如果委托人连续两次拒绝受托人推荐的新受托人,则委托人应自己负责在第二个推荐的新受托人被拒绝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新受托人的选任工作,本条第3款另有规定的除外。83、当发生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所列导致受托人职责终止情形时,如果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已经对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有了明确的规定或安排,则各方应按照该规定或安排执行。4、受托人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第十六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2、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十七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1、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转让其信托受益权。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分割转让信托受益权。2、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本合同及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3、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将信托受益权在本信托项下所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第十八条信托利益的分配和信托财产的归属1、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的分配,由受托人自本信托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受益人的以下信托利益账户: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9信托收益是指信托期限内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过程中取得的全部收益,即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资金后的余额部分。2、信托终止,清算后的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第十九条风险揭示与承担1、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存在法律和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等各种风险,受托人不保证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也不保证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不受损失。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或根据委托人的指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受托人予以赔偿;在未予赔偿前,受托人不收取报酬。第二十条信息披露本信托存续期间,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或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受托人应在知悉此类事项发生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以信函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第二十一条信托的变更、解除、终止和清算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经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2、因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3、本信托因下列原因终止:(1)信托期限届满;(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104、信托终止,清算后的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5、信托财产的清算(1)本信托终止,受托人应组织清算组,对信托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在信托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清算报告。(2)受托人以挂号邮寄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发送信托清算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收到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第二十二条违约责任1、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应尽义务包括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的,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的,视为委托人违约,委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3、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