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17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第18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第19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20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深圳户口的员工,男性连续工龄满25年、女性连续工龄满20年,且在本公司连续工龄满5年的,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第21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第22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劳动教养的;、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2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依本条第一款第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第2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25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26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8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第29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第30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31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公司依本规定第21条和第23条第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依本规定第23条第、、项等员工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依本规定第23条、、项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