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领先的工作效率提升平台【文献号】3-1014【原文出处】财贸经济【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200204【原刊页号】70~75【分类号】F31【分类名】工业企业管理【复印期号】200206【标题】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作者】瞿强/普瑞格【作者简介】瞿强,普瑞格,中国人民大学100872德国汉堡大学普瑞格(StephenPrigge)为德国汉堡大学货币与资本市场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瞿强为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金融系副教授,博士。汉堡大学货币与资本市场研究所所长H.Schmidt教授在本文写作过程中给予很多帮助,德国学术交流基金提供了研究资助,作者对此深表感谢。本文是我们共同研究项目“不同金融体制下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案例分析。【内容提要】公司治理结构是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英美模式相比具有显著的差异,从而为国际比较提供了有益的参照。本文在介绍德国公司法律结构的基础上,分析其特殊的双层委员会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并考察银行和资本市场在德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摘要题】海外视野【关键词】德国/公司治理【正文】一、引言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CorporateGovernance”这个英文词汇也是最近二十几年才出现的。该领域的研究边界迄今还缺乏明确的界定,例如美国的学者与德国的学者在此问题上的看法不尽相同,前者主要集中讨论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而后者则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讨论企业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管理的影响。这种差异反映了两种金融体制的区别。通常,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英美的公司治理结构被描绘成两种对立的模式。英美模式是建立在资本市场主导的金融体制上,投资者“用脚投票”和随时可能出现的敌意收购是主要的企业控制机制,使得公司管理者需要随时保持警惕,但同时也不利于他们进行长期决策;相反,德国模式建立在银行主导的金融体制之上,不依赖资本市场和外部投资者,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重要作用,不但提供融资,而且控制公司的监事会,凭借内部信息优势,发挥实际的控制作用,这种体制据说有利于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的长期发展。当然,这些看法不是没有争论的。公司治理结构起初主要是从法律角度来研究的,随着研究的深入,目前越来越多地与公司财务的研究相结合,因为公司的管理制度框架必然会影响其投融资决策和外部资金供应者的收益。中国是一个处于转轨时期的发展中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对于企业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的金融体制目前可以看作是类似德国的“银行主导”的体制,但是从发展的角度看,资本市场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呈现出向英美“市场主导”的金融体制过渡的迹象。迄今的研究借鉴主要来自资本市场高度发达的美国模式。本文认为从另一角度,即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应有其参考价值。本文首先介绍德国公司的法律形式,然后分析德国上市公司的管理结构和股权结构,最后分析银行和资本市场在德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二、德国公司的法律结构美国模式的公司治理讨论集中在保证管理者行为符合所有者利益,但是这种情形只出现在所有者与管理者全国领先的工作效率提升平台分离的情况下,因此这种讨论只适用于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的有限公司。从法律的角度看,德国的公司主要有两种类型:独资和公司。后者从广义上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公司,这两者又可以进一步细分: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有两种类型,即公共公司(Aktiengesellschaft,AG)和私人公司(GesellschaftmitbeschrnkterHaftung,GmbH);合伙公司也主要有两种类型,即一般合伙公司(OffeneHandelsgesellschaft,OHG)和有限合伙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KG)。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形式与公司的规模没有直接关系,既有大规模的GmbH,也有小规模的AG。如果我们单纯从委托—代理的角度考察公司治理结构,那么注意力自然要集中在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情形,因此,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的有限公司(AGs)是分析的重点,因为其他类型的企业组织中,所有权与管理权较为一致。但是,由于德国的AGs主要是大型企业,这种分析可能导致误判。1996年德国共有3900家AGs,占企业总产出的20%左右。表1简要总结了德国各种类型公司的相对比重,从中可以看出,居于主要地位的是AGs、GmbH和KG。AGs尽管重要,但并非处于支配地位。以下,我们为简便起见,以AGs为代表来展开分析。表1德国企业概况(1994年)附图{图}资料来源:StatischesBundesamt(1997,p.37)。AG的法律结构:AG的权力机构有三个,即管理委员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三者的职权如表2。表2德国上市公司的权力结构管理委员会监事会股东大会1.作为公司的法律代表1.通常由股东和劳动1.依据法律、公司章负责管理工作者代表所构成程或管理委员会的2.成员由监事会任命,2.人数在3-21人之要求进行决策任期最长为5年,可间,任期最长为52.决策内容主要包括:以连任年,可连任任命监事会成员;3.负责报告公司的发展3.任命、撤换管理委利润分配;奖惩监战略、盈利、重大决员会成员事会和管委会成员;策等4.不介入日常经营,增减股本;改变公4.对超过股本一半的损但有权要求对重大司法律地位;在公失、过度负债等承担交易进行审批司成立或经营过程具体责任5.个人担任监事会成中任命会计、审计5.如属玩乎职守造成的员总数不能超过10人员损失,应予赔偿家3.决策依据简单多数原则;法律或公司章程可以要求绝对多数或其他原则。4.投票权决定于股票的名义资本额资料来源:节选自H.Schmidtetal(1997,p.75)。三、德国公司的管理结构与股权结构(一)双层委员会结构全国领先的工作效率提升平台德国公司法中一个特殊之处是管理委员会与监事会分离,这种双层委员会结构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70年代。这种法律结构适用于股份公司和大的有限责任公司。管委会由内部高级管理层构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监事会由外部人士构成,主要任务是任命、监督管委会。两个委员会的委员不能交叉任职。1.监事会的结构任务:监事会的任务主要是管理委员会的任命和解雇,以及对管委会的监督,一般不介入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但是根据公司的章程,一些重大的决策需要经过监事会的批准。例如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融资项目,以及对管委会业绩的评估等。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的核心,他在监事会中拥有决定性投票权(tie-breakingvote)。监事会主席与管理委员会主席及其成员,以及外部审计单位联系密切,因而相对于其他成员具有信息优势,也有实际的影响力。规模:根据公司法,监事会的人数依公司规模而定,最少3人,最多21人,平均10-13人左右。一个人可以在多家公司的监事会中占有席位(不能超过10家),平均为2-3家。任命与收入:监事会的任命由股东大会做出,管委会对监事会形成的影响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以及公司的股权结构而定。任期通常为4-5年。监事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通常相当低。资料显示,43%的监事会中包括一名原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其他有:其他公司退休的管理人员(13%),投资者或股东(61%),商业银行(70%),政府官员(13%),企业代表(96%)。(注:Korn/FerryInternational(1996,p.12)。)监事会成员的背景大致如下:非金融性公司(27.4%),银行与保险公司(9.7%),政治家与公务员(4.3%),其他股东代表(9.9%),外部工会成员(13.5%),其他劳动者代表(35.2%)。(注:Bundesverbanddeutscherbanken(1995,表2)。这是1993年对100家大型公司89个监事会抽样调查的结果。)仔细分析一下新成员的提名过程,可以加深我们对监事会的了解。在这方面缺乏可靠的资料,但是人们普遍的印象是监事会与管委会之间过于密切的联系对监事会的集中权力行使有负面影响。这种联系反映在CEOs和监事会的主席对监事会新委员的挑选上,以及一个习惯性的做法,即退休的CEO进入监事会,而且通常担任监事会的主席。私人关系是使得人们怀疑监事会成员是否愿意代替股东进行监督的另一种情况。各个公司之间的私人联系在德国非常普遍。同一个人可以在多家公司的监事会或管委会中任职。个人联系集中反映在股东代表权上,在各种组织中尤其突出的是银行和保险公司。根据德国公司法的要求,监事会每季度应该、或者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会议议程是监事会行使权力的重要工具,但是在很多公司中,监事会的议程和会议文件是由管理委员会准备的,因此后者可以借此影响监事会的工作。关于监事会的激励机制,一个基本的问题是它代表谁的利益。与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同,几乎所有的监事会成员都认为他们是代表股东监督管理委员会。监事的报酬从3000DM到107300DM不等,年均34000DM。至于监事报酬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缺乏可靠的统计资料,有研究认为两者具有较弱的正相关关系(Schmidt,1997,p.67,74)。监事持有的股权或许是对其监督功能的一个补充,但是这一方面同样缺乏可靠的数据资料。2.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的任命、报酬由监事会决定,任期通常为5年,可以连任。德国公司法规定,管理委员会“有权管理公司”,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管委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第二,可以而且应当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如雇员、企业贷款者以及一般公众的利益。管委会的规模通常为4-7人,年薪大约为73万,上下波动幅度较大。与美国相比,管理人员的报酬较低。全国领先的工作效率提升平台奖励与业绩有关,股票期权的方式近年来刚刚出现,重要性尚不大。TeWildt研究发现(TeWildt,1996),德国公司管理层变动的频率与经营业绩有关,与美国不同的是,尽管德国的公司管理者更关心员工的利益,但是与通常的认识不同,这种相关性与美国所谓以市场为主的体制下,管理者变动率与业绩之间的相关性,基本相同。(二)德国公司的股权结构从企业控制的角度看,考察德国国内AGs的所有者结构比较关键。在选择数据时应当小心,因为存在着很多看似相同、实则差别很大的数据。下面一组数据显示了德国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其长期变化趋势(表3)。表3德国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年份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基金非金融公司公共部门家庭外国投资者19847.63.12.736.110.218.821.419909.43.23.341.46.018.316.619969.55.65.837.410.915.715.3资料来源:DeutscheBundesbank(1996,p.32;1997,p.32)。从表3中的数据可以看出,德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个人持股的比重传统上一直较小,而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持股比重(1996年占20.9%)和非金融公司交叉持股比重(1996年占37.4%)很大。因此,为了考察德国公司的控制机制,我们需要分析非金融企业相互之间,以及金融机构内部的相互关系。在考察德国企业部门的相互联系时,康采恩(Konzerne,企业集团)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由于其形式多样,康采恩缺乏官方统计,但是我们集中考察上市的AGs时发现,96.6%(数量)和98.83%(资本)属于康采恩的一部分。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德国企业的一个突出的特点是企业部门内部的这种等级式的联系。就金融部门而言,1994年,德国前100家大公司中,Allianz(20),DeutschBank(11),DresdnerBank(14)分别是最大的股东。在股票总市值中,Aallianz和DeutschBank分别占4.87%和3.43%。大的金融机构在德国的银行与企业的关系网络中,通过资本纽带,居于核心地位(Prigge,1997,p.971)。从企业控制的角度看,公司股权的集中程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所有者持有的股份规模大小与企业的控制权有很大关系。从国际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