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县农村和社区开展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社区办:为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夯实农村和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基础,着力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组织开展农村和城市社区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村(居)委会自我管理、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消防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农村和城市社区消防工作,为建设平安句容、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二、工作目标全面开展《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附件1)和《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附件2)达标活动,2011年,全县40%的镇(管委会)和60%的社区(行政村)达标;2012年底前,全县镇(管委会)和城市社区(行政村)全部达标。在达标基础上,组织开展以“零亡人火灾镇(管委会)”、“零火灾社区(行政村)”为主要目标的消防安全先进创建工作。通过开展达标创建活动,全县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组织更加健全,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基本建立,火灾群防群治能力明显提高。三、工作任务(一)动员部署。各地将达标创建活动纳入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重要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进度。逐级成立领导小组,组建专门工作班子,统筹协调达标创建各项工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县政府与镇(管委会)、镇(管委会)与村(居)委会逐级签订达标创建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职责。(二)典型培育。各地选择消防工作基础好的社区(行政村)开展达标创建试点工作。要积极支持达标创建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推动地区创新消防安全管理经验,培育一批达标创建典范;要组织开展农村和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题培训,使其理解和掌握达标创建工作标准和目标任务,将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要求落到实处。公安机关要督促指导试点地区高标准完成达标创建工作。(三)全面创建。各地要及时总结典型培育成效,适时组织交流达标创建试点工作经验和做法。通过召开现场会、工作推进会等形式,在所有社区、行政村全面推进达标创建活动。(四)考核验收。1、自我评价。11月底前,镇(管委会)和社区(行政村)对照达标创建考评细则(另行制定)开展自我评价。自我评价为达标的,向县政府申报考核。2、考核命名。12月中旬,县政府组织对申报考核的镇、管委会和城市社区、行政村开展达标创建考核。考核评定为达标,且当年未发生亡人火灾(纵火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火灾除外)的镇、街道,命名为“句容市消防安全达标创建先进镇(管委会)”;考核评定为达标,且当年未发生火灾(纵火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火灾除外)的城市社区、行政村,命名为“句容消防安全达标创建先进社区(村)”。3、考评验收。年底前,各县对镇、管委会、社区办达标创建工作进行考评验收。县里将对各地达标创建工作进行督查考评。四、工作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和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狠抓工作落实。要借助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吸引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达标创建工作合力。要严格标准、严把质量,坚决杜绝为提高达标率故意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的现象。县政府将对达标创建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和工作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和阶段工作情况,要及时报县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联系电话:4427119。附件:1、《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2、《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1: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陕西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工作标准。第一章组织建设第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乡(镇)长是本乡(镇)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乡(镇)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工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责。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工作组织网络,明确政府有关组织、机构及行政村的消防工作职责,定期检查、指导和考评;(二)组织编制集镇消防规划,建设和管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三)建立和领导乡(镇)消防队伍;(四)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六)将本地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增长比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七)上级机关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和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工作人员;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立专门消防工作机构。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承担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提出消防工作意见,拟订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集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对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提出意见;(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各类消防安全培训;(五)组织实施本乡(镇)消防工作考评;(六)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乡(镇)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根据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做好其他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乡(镇)公安派出所应当巩固和加强消防警务室和村警务室消防工作建设,将消防安全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治安巡防内容。第七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消防工作,依法将消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内容,保障本村消防事业发展。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本村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村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其他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各自分工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责。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制定村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民防火公约;(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村民防火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四)建设并管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五)建立村民志愿消防队,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六)掌握本村老弱病残、外来人员等特殊人群情况,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掌握辖区消防安全情况,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协调处理辖区重要消防安全问题;(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对辖区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实施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五)组织并管理志愿消防队,督促其开展日常业务训练;(六)组织实施对老、弱、病、残人员的消防安全帮扶救助,做好外来人员、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七)实施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开展农业收获季节和重大活动、重大节日期间的消防宣传教育。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乡(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和消防宣传教育任务:(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二)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四)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情形。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建设,其建设标准参照《乡镇消防站建设标准》(DGJ32/J72-2008)执行。第十二条未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要,因地制宜地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承担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确保有4人(其中1人为驾驶员)参加执勤,配置1辆消防车以及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热心公益服务、身体条件允许的村民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服务,宣传消防知识,组织自防自救工作,配备机动消防泵、消防水枪、水带、灭火器、火钩、火叉等常规灭火器材、灭火防护装备和消防通讯装备等。第二章设施建设第十四条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编制时,应当对消防安全布局以及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内容作出安排。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保障经费投入,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农村道路、水源、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第十六条乡(镇)消防安全布局应当符合《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1990)、《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的要求。第十七条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时,应当结合供电、供水、道路建设和房屋改造等整治内容,同步治理消防安全问题,调整消防安全布局,增强抗御火灾能力。第十八条乡(镇)、村庄给水管网符合消防给水要求的,应当按规定设置室外消火栓,并确保每个室外消火栓保护半径不超过150米。第十九条农村应当充分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因地制宜地建设消防取水设施。第二十条天然水源、消防供水不能满足火灾扑救需要的集镇和村庄,应当建设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宜小于50立方米,水池深度不宜超过3米。第二十一条利用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应配置消防泵或手抬机动泵等消防供水设备。第二十二条乡(镇)、村庄应当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道路通达工程,改造乡(镇)、村庄道路、桥梁,达到消防车通行要求。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米,尽端应设有满足消防车掉头的场地。第二十三条消防车通道上禁止设立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固定隔离桩、栏杆等障碍物。当管架、桥架等障碍物跨越消防车通道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第二十四条消防车通道路面及其下部的管道、暗沟应当能够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并满足雨、雪天通行的要求。第二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布局和建筑防火要求,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第二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应当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积极推广、运用防火新技术、新成果、新材料,确保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第二十七条乡(镇)、村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画廊)、安全警示牌,以及提醒消防安全、指明报警和救火方法的消防安全标识,用于宣传消防知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第三章火灾预防第二十八条村民防火公约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酝酿、讨论,经村民会议通过形成,并由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第二十九条村民防火公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主动做好火灾预防工作;(二)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或报告;(三)不挪用、圈占、埋压和损坏消防设施,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四)定期检查灶具和电器设备安全,养成人走电断、火灭的习惯;(五)不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不违章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乱倒液化气残液;(六)按照划定区域堆放草垛,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教育儿童不要玩火;(七)严禁乱扔烟头,严禁私自烧荒、随意焚烧秸秆,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和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八)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电话119),正确逃生,不贪恋财物。第三十条村民防火公约应当发至村民家庭,并在村口、村民集中居住区等醒目位置张贴悬挂。第三十一条乡镇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每年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进行记录。检查内容应当包括:(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保养情况;(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及执勤训练情况;(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四)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五)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应当组织专项检查,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防火检查制度,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并进行记录。检查内容应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