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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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是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颁布,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通过修订,修订后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合伙企业法》修改原因:•《合伙企业法》的修改内容:•☞扩大了合伙人的范围•☞增设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增加了新的合伙企业形式ª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合伙企业是指由两名以上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我国《合伙企业法》分别用专章规定了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这两类企业在组织体整体设计中具有“同一性”。依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两类企业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以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基础•合伙企业是合伙人之间的自愿联合,其存在的前提是合伙人就出资、利润分享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只有全体合伙人毫无保留地接受了协议的全部条款,合伙企业才有可能产生。•(2)以共同出资为前提•合伙企业是一种营利性组织,其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必须具有一定的物质基础,而合伙企业的原始取得只能是各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出资既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应履行的义务,也是取得合伙企业资格的重要条件。•(3)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企业是一种将出资、经营、收益与风险融为一体的营利性组织。具体而言,合伙企业以共同经营为标志、以共享利益为动力、以共担风险为保证,其既是利益共同体,也是责任共同体。也正因为如此,法律往往会规定合伙企业的某些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4)合伙事务可授权部分合伙人执行•传统的合伙规则赋予每一位合伙人平等的经营管理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合伙人必须亲自行使该权利。•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这并不排除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事务也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来执行。•(5)合伙企业具有延续性•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某合伙人的退出或死亡,或因合伙人之间出现纷争等,都可能引起合伙企业的解散。但是,如果能够进行合理的清退,由原合伙人的继承人或剩余合伙人继续经营,合伙企业也可以继续维持下去。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主体条件、合伙人的协议、物质条件、经营条件等。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普通合伙企业:•(1)主体条件•合伙人的人数须有二个以上。•合伙人的资格应不违反法律的限制性规定。•依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须有书面合伙协议•依《合伙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协议中记载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应当包括:全体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以及各个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只有拥有自己的名称,合伙企业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特殊的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又称有限责任合伙(不等同于下述的“有限合伙”),是各合伙人在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本前提下,对因其他合伙人过错造成的合伙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2、适用范围•合伙企业法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拓展了专业机构发展空间•3、公示要求•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4、责任承担•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责任形式:两种•第一种: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第二种:无限连带责任•责任追偿•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课堂思考:•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普通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均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的结合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通常指的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他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主体•合伙人的组成。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合伙人的人数限制。《合伙企业法》没有对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人数上限做出规定,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一款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作出这样的限制性规定旨在防止利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2)合伙协议•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了具备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3)出资•《合伙企业法》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4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4)名称•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是有限合伙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依《合伙企业法》第6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比较与优势•1)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合伙的具体的经营管理,而是由普通的合伙人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都可以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2)风险承担•有限合伙人是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主要优势•第一,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一般承担管理人的职责,可以最大限度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降低决策管理成本;有限合伙人主要扮演出资人的角色,“有限责任”利于吸引他人入伙,增加资金来源,扩大企业规模,提高投资收益•第二,有限合伙既具有限责任的优点,又保留了合伙经营上的灵活性,被普遍认为是最适合风险投资的企业组织形式•风险投资•从投资行为的角度而言,风险投资是把资本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使高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产业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过程•从运作方式来看,是指由专业化人才管理下的投资中介向特别具有潜能的高新技术企业投入风险资本的过程,也是协调风险投资家、技术专家、投资者的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种投资方式•有限合伙既具有限责任的优点,又保留了合伙经营上的灵活性,被普遍认为是最适合风险投资的企业组织形式•最著名的例子:比尔·盖茨创立的微软,就是得益于内部有限合伙的架构、外部风险资本的支持,才有机会成长为美国IT霸主。在完成早期的资本积累之后,微软由有限合伙发展为有限公司,后又演变为上市公司,这也是现今一般高科技企业所遵循的发展道路。•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课堂思考•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有何不同?•要点:•1、责任形式方面•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类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除其在合伙中的利益外不承担个人责任;而特殊的普通合伙是由对合伙债务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中的利益承担有限责任‌•2、经营管理方面•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参加合伙的经营管理‌,‌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当参与而丧失有限责任的保护;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完全可以参加合伙管理‌,‌其只对本人及其直接控制、监督下的人员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3、适用方面•有限合伙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的企业组织形式。•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则顺应了当今服务中介行业的发展趋势,必专业服务中介组织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个人独资企业法•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由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立法意义•完善了调整市场主体的法律体系•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放宽市场准入弘扬创业精神•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1、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投资者出资设立,且该单一性投资主体又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组织。•2、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3、不具有法人地位•独资企业是典型的非法人企业。按法律人格理论,民事主体人格分为自然人人格和法人人格,独资企业本身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人格,是非法人的经营组织。•虽然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但其能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独立的经营活动和诉讼活动,有自己的住所,因此,理论上也有的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相对独立性•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的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依《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7条的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该法,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依《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1条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而且,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而言,企业的经营与投资人的责任是连为一体的。正因如此,《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投资者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作明确规定。•但《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投资人申办个人独资企业,要申报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的权益保护•1、防止在委托、授权管理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明确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十种侵权的违法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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