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单方解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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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单方解除问题研究内容提要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法有效形式。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推进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发挥了重要作用,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难免会产生诸多的劳动争议。近年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围绕劳动合同单方解除问题产生的劳动争议数量显著增加,深入剖析该现状的原因,与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劳动法上的一个重大问题。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看,大多数条款比较原则、抽象,某些规定还不尽合理,不利于司法实践。本文在立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从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理论入手,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有关概念、解除的条件及程序、解除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最后文章结合实践对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提出了几点建议。关键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劳动者若干问题立法建议1目录引言……………………………………………………………………1第一部分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法律定位…………………………………2一、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概述…………………………………………2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意义………………………………………3三、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分类………………………………………4四、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一般程序…………………………………5第二部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分析比较…………………………6一、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的条件和程序…………………………6二、劳动者一般解除权的立法比较…………………………………8三、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9四、劳动者特别解除权制度的立法比较……………………………10第三部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分析比较……………………13一、用人单位预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13二、用人单位预告解除权制度的立法比较…………………………15三、用人单位即时解除权制度………………………………………17四、用人单位即时解除权制度的立法比较…………………………19第四部分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引发的若干问题探讨……………………21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发若干问题………………………21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26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经济补偿的问题………………………29四、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问题………32五、工会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监督权问题…………………………342第五部分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不足及完善………………37一、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制度完善的可行性…………………37二、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完善的具体思路…………………38结论……………………………………………………………………43注释……………………………………………………………………44参考文献……………………………………………………………………49论文摘要(中文)论文摘要(英文)后记导师及作者简介1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和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分别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就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越来越普遍,而由此带来的有关劳动合同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阻却合同存续的一种意志行为。《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了9个条文,其中8个条文是关于单方解除问题;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章专章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做出规定,足见我国劳动立法对单方解除的重视程度。但由于立法的历史局限性和立法技术水平的欠缺,以及时代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尚待立法规范等种种原因,使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操作中仍存在若干难以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立法定位,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分析比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若干问题及完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建议等五个方面进行探讨分析,意在为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在新形势下的完善尽绵薄之力。2第一部分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法律定位研究劳动合同单方解除问题,首先需要把握好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概念、内涵、分类及程序,对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在理论上形成正确的认识,为以后部分进行深入分析奠定基础。一、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概述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协议或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为有名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劳动合同“乃为特殊之契约,可称为从属的雇佣契约”。[1]劳动合同“有身份的契约之性质,受雇人在从属的关系提供劳动之契约”。[2]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3]“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劳动合同整个动态过程的一个环节,虽然不是必然环节,却影响甚大”。[4]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因当事人双方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由当事人一方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行为,亦即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对于契约有附从性,从而在契约为无效时,解除权亦不得成立”。[5]即不须由对方当事人同意便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包括以下几层涵义:(1)3被单方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劳动合同。因为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自然也就谈不上解除合同,终止法律效力了。(2)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尚未订立的劳动合同根本不存在,谈不上解除与否的问题,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法律效力自然终止,没有解除之必要。(3)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合同单方的法律行为,即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4)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实质是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亦即提前终止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义务以及已享受的权利继续有效;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到此即告结束。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意义由于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不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其相对影响较大,一方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工作秩序和经营秩序;另一方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前途与生活来源,是一个极为严肃的事情。因此我国劳动立法对于不同形式的单方解除,往往规定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不具备法定条件者,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从表面上看,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对于劳动关系的维护是一种消极的行为。但从实质上看,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定事由或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既可以维护和实现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同时又可以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权,对于劳动者,可以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感,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积极性;对于用人单位,可以增强其保护人才、重视人才的意识,4从而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促进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之间平等条件下开展公平竞争。正因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劳动立法上的一个重大问题,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利益得失等问题,实践中极易引起纷争,所以备受当事人及劳动立法机关的关注。“劳动合同单方解除不当,就会破坏劳动合同效力和尊严,损害对方合法权益”,[6]所以劳动立法重点规范单方解除。《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用较大比率的条文阐述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由此可见其重要意义及立法的关注程序。三、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分类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方式较多,按分类方式不同,主要有协议解除与单方解除、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有过错解除和无过错解除。[7]笔者主要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进行分类。(1)依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主体不同可划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通常称辞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通常称辞退或解雇)。对于不同形式的单方解除,立法所规定的要求有所不同。就辞职而言,一般只是即时辞职规定条件,而对预告辞职则不规定条件。就辞退而言,各国都予以严格限制,即要求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辞退劳动者。(2)依行使单方解除权是否需要预告,分为单方预告解除和单方即时解除,前者即经预先通知对方当事人后才可单方解除合同;后者即在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当时就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3)依单方解除条件的依据是法规还是合同,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的条件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过立法规定合同解除条件旨在限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尤其是辞退)的任意性,从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5因而,世界各国的劳动立法中,既有许可性条件的规定,也有禁止性条件的规定。(4)依解除原因中有无过错为标准,可分为有过错解除和无过错解除。有过错解除即指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包括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辞职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有过错而辞退。有过错解除的条件由立法规定,过错限于已严重到足以导致辞退或辞职之程度,轻微的过错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的主动权在无过错方,由其提出的解除要求对有过错方具有强制性,并可不经预告就行使即时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如果有过错,就应当赔偿劳动者因辞职所受的损失;劳动者如果有过错,用人单位辞退可不给予经济补偿。无过错解除即指在对方当事人无过错行为或其过错行为轻微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四、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程序除经济性裁员和企业改制裁员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一般如下:(1)预告通知和即时通知。对于预告通知,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30日的预告期,一方面可以使对方有较充裕的时间来考虑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便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对方在得知通知解除合同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重新选择用人单位或者招聘劳动者。(2)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按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工会组织经审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予以充分考虑,并应采纳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必须经过此程序。(3)解除劳动合同。若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遵循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处理。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报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6第二部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分析比较《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和行使特别解除权两种情形。一、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的条件和程序《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如要解除劳动合同,除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时解除权外,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8]这两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也可称为劳动者无因解除,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以使用人单位做必要的准备,避免影响其生产和经营,且应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劳动者的辞职权,亦即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权利的一项具体化权利,是劳动立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劳动者自主选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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