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刘女士2006年花66万元人民币向云南鹤庆县兰花专业养殖户阮某某购买了一盆“玉兔”兰花送朋友,但对方却7年未交货,她便要求退款,而在这期间“天价”兰花身价已跌至百元,刘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退款。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刘女士向法院起诉称,2006年10月,她经人介绍购买了阮某的一盆“玉兔”兰花。阮某称2007年春节前要到北京参加兰展,于是刘女士按要求支付了66万元给对方,并要求对方在2007年春节花开时到北京交付兰花。但当2007年春节前期,刘女士给阮某打电话他却不接,刘女士费尽周折找到人后,阮某又称花没带到北京。刘女士要求对方退款,但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遂请求法院判令阮某返还66万元购花款,并赔偿此期间的资金占用费等。阮某及其代理人对法院称,刘女士并未要求将花送到北京。由于她没有能力及条件养殖兰花,则要求放在阮某处寄养,基于当地交易习惯阮某也同意了。此外,刘女士要求退款的真正原因是2007年底全国兰花市场行情波动,兰花跌价。期间,自己曾通知刘女士取走兰花,但对方并没拿走,阮某称自己履行了养护、通知等义务,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庭审上,阮某某将双方交易的“玉兔”兰花带到了现场,经过7年的养殖分苗,“玉兔”已经变成了5盆。鹤庆县兰花协会会长出庭作证称,2006年是兰花价格飙升的高峰期,一些兰花价格从几十元至上万元飙升到几十万元至上百万,如“玉兔”的价格约为30万元至70万元一苗。当时鹤庆成为兰花交易的集散中心,买家购买后把兰花放在卖家处寄养、再伺机高价卖出已成为较为普遍的交易习惯。但之后,兰花价格大跌,如“玉兔”现在价格还不到100元。由于双方均不愿调解,昆明中院将择日宣判。律云律师观点:上述案件是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刘女士和阮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刘女士要求退款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合同成立是指订立约定的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就本案而言,刘女士经人介绍购买阮某的“玉兔”兰花,是向阮某发出了法律意义上购买意图的“邀约”,依《合同法》第13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阮某表示同意卖出玉兰花并与刘女士产生了就标的物66万元的交易行为,是法律意义上买卖合同中的“承诺”。也许有人会问,刘女士支付了阮某66万元玉兰花价款,但是阮某并没有把玉兰花交付给刘女士,这个合同双方的义务并没有履行完全,该合同生效吗?对于此问题,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也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综上,刘女士、阮某双方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于购买玉兰花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交易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二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要件已完全满足,该买卖合同生效。关于刘女士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的问题,上述案件中,二人对在北京关于兰花交付的事宜各执一词,究竟是刘女士在北京寻找阮某要花未果,还是阮某受刘女士嘱托代为养护玉兰花我们不得而知,包括鹤庆县兰花协会会长出庭作证所说的兰花价格暴跌的情形、当地买家购买后把兰花放在卖家处寄养,再伺机高价卖出的交易习惯等诸多因素,这些都还需法院查明。但可以肯定的是,杜女士和阮某的买卖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合同无法撤销。我国法律规定,可撤销的合同有如下几种: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因胁迫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兰花市场行情波动,价格暴涨又暴跌非任何人意志以内的事情,具体结果还需法院宣判。最后,关于上述买家与卖家关于兰花交易习惯问题,我们建议买卖双方就此订立详尽的协议,明确买卖双方的价款、卖家保管标的物的时间、买家取回标的物的时间、以及相应的违约事宜及违约金等,以便在产生纠纷时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