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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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网施工合同条款的填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济南建设网介绍协议书部分专用条款部分(以上两部分仅讲解关键条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济南建设网协议书部分(一)双方称谓1.发包人(全称):具有该项目主体资格的人,是该项目合法的招标人(发包人)与印章相符合。+++2.承包人(全称):是具有承包资质的中标企业(承包人)。+++《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济南建设网协议书部分(二)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项目的全称。+++2.工程地点:明确到区、街、门牌号。3.工程内容:反映工程规模的一些指标。+++●●济南建设网(三)其他条款1.承包范围:(按中标通知书范围)或根据设计图纸的内容尽量写的具体一些,如土建、装饰(是否含精装修)、水、电、暖通、空调、电梯等内容,如果是平方米包死,一定不要写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2.合同工期:开、竣工日期一定要写明以实际开工令为准的字样,这样是为了防止延期开工造成的拖延工期。一般实际开工都要有签证或工程师的指令。+++协议书部分●济南建设网工程质量:(按中标通知书的标准填写)目前国家强制性验收规范的质量标准就是合格,没有其它标准,现在有的合同双方签订优良、泉城杯,是没有法定依据的,也仅是质监站在核验时给定的一个分值,而且还存在一定的人为因素,也就是说这分值还是有希望争取达到的。而鲁班奖、泰山杯就不是说想达到就100%能达到的,因为他们是行业的一种评定奖项,是有数量限制的,而不是有硬性指标,能达到一个什么标准就可以评定的。协议书部分●济南建设网尤其是鲁班奖,每年济南市也不超过几个,而且每个类型的项目也就是一个名额,从规模上也有限制,你承诺要达到鲁班奖,万一优中选优或人为因素使该项目与鲁班奖擦肩而过,就要因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而承担违约责任,这不仅仅只是经济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企业诚信度的降低,甚至是失去市场的占有份额。大家知道,工程定额是在合格标准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创优政府没有明确的硬性规定,而是双方合同的约定。协议书部分●济南建设网合同价款:大小写要一致,是暂定就写暂定,是固定价就写固定价。+++5.签订时间及地点:时间不得早于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地点为工程所在地为宜。+++6.合同生效的条件:双方签字和(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条款的解释顺序协议书部分●济南建设网(一)工期奖罚条款现在的开发商把工期卡得很死,把工期缩了再缩,在签订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罚比例时,一定要按省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86)90号文件《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工期每提前(或延误)一日,按工程预算造价的万分之二—万分之四计取,……奖罚总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造价的3%。”关键要写上最后这半句话。+++++专用条款部分●济南建设网现在的工期想提前完成是不太可能的,而延期是普遍存在的,当然延期的主要原因不完全是施工方造成的,有的是工程变更、追加工程量和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等原因,所以在签订工程变更、追加工程量和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等条款时,一定要约定:“因工程变更和追加工程量,工期相应顺延,工程款支付不符合约定的执行有关通用条款的规定。”+++专用条款部分●济南建设网(二)合同价款的调整与支付1.选择固定价格合同,一定要约定价格包括的范围,那么超出这个范围的就是允许调整的。++++2.选择可调价格合同,就要把可调的范围全写上。++++3.工程价款的支付:⑴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可以按合同总价的百分比支付;⑵采用暂定价格合同的一定要按形象进度的百分比支付。(扣除甲方供材的也要按付款比例扣材料款)+++专用条款部分●济南建设网(三)竣工结算条款一定要约定结算审核期限,不能让业主无休止地审来审去。签约的依据:1.2007年3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鲁政办发[2007]20号文“关于切实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有明确规定:严格工程结算管理,强化竣工备案审查。专用条款部分●济南建设网新建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从接到承包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最长60天内必须完成审查,发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提出书面意见的,则视同认可。2.财政部、建设部2004年10月20日下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中明确规定,多少万元造价的工程在多少天内审核完毕等等。专用条款部分●济南建设网天,否则视为认可该造价。这些都是我们在签订此条款时的上方宝剑,但是如果签订合同时你们不去进行约定,而是怀着侥幸心理,认为结算时有依据执行,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我们国家法律是有规定的,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其他以双方约定为准,而以上几个规定均属于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以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明确。专用条款部分●济南建设网所以说,大家在签约合同条款时一定要写明,业主接到结算资料几个月(或多少天)内审核完毕,逾期按107号令或省府办公厅[2007]20号文或财建[2004]369号文中有关规定执行。OK,这就有依据了。但实际履约此条款时可能不是太顺,不管怎样,在提交结算资料时,你一定要让业主签收,否则,他说他没收到,你一点证据都没有,所以基础资料很重要。+++专用条款部分●济南建设网(四)质量保修金条款现在承发包双方还延用过去那种习惯作法,从工程结算尾款中扣留3%—5%的质保金,保修期满无息返还。但是从2000年建设部推行的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关于保修责任书条款当中已无预留保修金的条款,而鉴于建筑市场中业主已用惯了(GF-1990-0201)示范文本,预留一定的工程款作为限制承包人对已完工程进行无条件保修的法码,所以既便是部里已出台了新的示范文本,但至今不被业主所接受。2007年九部委联合下发的56号令,在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中又将质量保修金作为工程缺陷责任期的预留金重新编进示范文本中。专用条款部分●济南建设网那么保修金的预留能否起到象业主想象的那种作用呢?正规军(不是游击队,大的施工企业)都不会因质量有缺陷而逃避责任,而是积极的做好保修工作。因为他需要的是企业的长足发展,而不是眼前利益,不能因小的经济利益而放弃大的市场占有率。现在我们假设如果工程质量真的出现结构质量缺陷,3%--5%的保修金能够解决问题吗?专用条款部分●济南建设网我们务实一下,此条款业主必须要求签,保修金必须预留,那么我们如何签呢?可依据建设部建质[2005]7号文“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上面规定了保修金的返还期限六至二十四个月。保修金返还后不等于承包人的质量保修责任结束,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履行保修责任。+++专用条款部分●济南建设网最后一条就是补充条款,补充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补充,也就是说对前面条款未涉及的内容做以补充。例如:商品混凝土、外加剂以及垃圾外运、硬化场地、临街人行通道安全防护等一些定额不包含的内容补充。(千万不要画蛇添足)+++专用条款部分●济南建设网《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建设部89号令》第四十七条……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规定●济南建设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法律、法规、规定●济南建设网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法规、规定●济南建设网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法律、法规、规定●济南建设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法律、法规、规定●济南建设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律、法规、规定●济南建设网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法律、法规、规定●济南建设网山东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8]27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一、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考虑到施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的因素,……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方法,共同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二、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固定价格合同……按照以下原则签订补充条款。1.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包括如下内容:⑴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石子、碎石、保温材料、防水材料、面砖、石材、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等。⑵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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