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二00七年八月总目录一、总说明二、报表目录三、报表表式四、指标解释五、填表要求一、总说明一、统计目的。根据我省当前农业结构调整、农村经济和农机化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及时搜集和整理准确、详尽的农机化统计资料,为各级政府和农机化管理等部门制定政策及进行二、统计范围。该套报表统计范围包括全省所辖区域内的国有、集体和个体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包括农(牧、渔)场、农垦等。不包括农(牧、渔)场工业、森工和远洋捕三、报表填报。本制度中的“农机服务效益情况”(鲁农机年综12表)和“农机作业服务项目效益核算”由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填报;其它表中有关农村集体和农户的农业机械统计资料,由乡(镇)统计站(员)组织农机管理(统计)人员调查统计,经统计站审核盖章后,上报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有关全民所有的农业机械化统计资料,由省、地(市)、县农机管理部门直接调查统计(含各系统农、牧、渔场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的统计资料)。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开始将上述农业机械化统计资料汇总后送同级统计部门会审,经双方同意盖章后,分别上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农机化经营效益情况表和农机化投入情况表中农机户及个体零散农机经营者的资料可依据抽样调查方法推算得到。本制度农机化管季1表、农机化管月1表由农机监理部门逐级汇总上报,同时送同级统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各市农机监理站(处、所)按要求汇总本辖区统计资料后,上报省农机监理站。四、国有农(牧、渔)场(含农垦)的有关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资料,一律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按本制度要求送同级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汇总上报。五、本制度包括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部门的统计资料。六、要认真做好年报分析。上报的农业机械化管理年报,要附有详细文字说明和统计分析报告。同时,要采取全面统计和灵活多样的调查方法相结合,强化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力求统计数据准确,统计分析符合实际。三、报表表示四、指标解释一、鲁农机年综1表农机化系统机构及人员情况(一)统计范围辖区内经各级政府授权,具有农机化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化管理部门)及其归口管理的安全监理、试验鉴定、修配管理、技术推广、科研、教育培训等机构,不论是否属于国家正式行政事业编制,也不论其资金经费来源渠道如何,均在本表统计范围之内。村级虽不属政府机构,但它是农村社会的基层单位,为了解基层农机管理机构情况,本表对村农机管理服务组织情况和仅有一名管理员的村一并统计。(二)指标解释1、农机化管理机构:指经各级政府授权,对辖区内农机化事业负有政策制订、检查监督、规划计划、组织建设、宏观调控、信息收集汇总与传递等管理职能的机构。农机化管理机构分省、地(市)、县、乡(镇)、村等行政层次,有一个统计一个。乡(镇)级是指乡(镇)农机管理站(包括农机管理服务站)和乡(镇)农业综合管理服务机构。其中,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乡(镇)站仅统计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村级参照乡(镇)级统计。2、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指经授权负责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的机构。3、农机修配管理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指农机维修和配件销售管理机构、农机特有工种职业鉴定机构。4、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指对农机化技术、农机具进行示范推广的专门机构。县级农机化技术推广站同时又称农机研究所的,均统计为县级农机技术推广机构。对同时从事农机试验鉴定、科研、推广工作,一个机构挂几块牌子的单位,应分别统计,人员按其主要业务也进行分别统计。5、农机化科研机构:指对农机化软科学和农业机械进行研究、开发的机构。6、农机化培训机构: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固定师资、校址和教学设施,负责培养、培训农机化管理、技术人员的机构,包括具备上述条件的农机化培训班。7、农机化中等专业学校: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招收初、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实施中等专业教育,可以发放学历证书,培养中等农机化专业人才的学校,包括经有关部门批准举办的农机化职工(成人)中专学校。8、年末人数:指年末实有人数。为避免重复或遗漏,应遵循“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据此,虽在外单位兼职,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即未脱钩)的人员,应继续统计为原单位人员;停薪留职人员暂不统计;离退休人员不再统计。9、科技人员:指已取得各种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并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大中专(包括同等学历)毕业生已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包括虽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规定学历,但并未担负专业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已取得农民技术员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和从事农机化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也统计在科技人员中,不包括已经调离教学和教学管理岗位的人员。二、鲁农机年综2表农机化服务组织及人员情况(一)统计范围辖区内农机化管理部门所属及其归口管理的从事农机化作业服务、农机修理、农机经营及其他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和组织,不论其所有制类别和组织形式如何,均应在本表统计,包括从事农机作业、修理和供销等农机化服务的个体户,也包括表一所列农机化系统机构兴办并管理的各种经济实体,但表一中所列的机构和人数在本表中不得重复统计。具有多种经营服务项目的单位,如其专业分工明确,应将其农机化作业服务、农机修理、农机经营及其他生产经营服务项目各作为一个生产经营服务组织统计在本表有关栏目之内,不可混合统计。各生产经营服务项目的从业人员,也应分别统计。如分工不明确,应以其主营业务进行统计,不得重复统计。(二)指标解释1、农机化作业服务组织:指利用各种农业机械从事农田作业、农业工程施工、农副产品加工及运输等服务的单位和组织,包括县以上(含县)农机化作业服务组织、乡(镇)农机化作业服务组织、村农机化作业服务组织、农机户和其他农机化作业服务组织,也包括归口管理的排灌站、植保站、航空站等。其中的股份制,也包括股份合作制,下同。农机化作业服务组织还包括农机服务队(公司)、农机合作组织、农机协会、农机户等形式。农机服务队指基层农机管理部门主办的农机专业化服务实体,以国有和集体为主。农机作业服务合作社指农民、农机大户、农机使用者或各类农机服务组织为了维护和实现共同利益,按照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农机作业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主要由基层农机管理部门或村集体或农机大户牵头,吸收农机大户、农机使用者的资金、农机或其他资产入股组建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机作业服务合作组织。农机协会:指由农机合作服务组织、农机大户、农机使用者和支持农机化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织起来的一种自我服务性组织(中介组织),包括县、乡、村三级。2、农机户:指拥有或承包(租赁)2千瓦以上(含2千瓦)的农用动力机械,自用或为他人作业的农户。两户或多户联合购置、经营农业机械的,只作为一户统计。农机作业户兼营农机修理、农机经营的应分别统计,但人员不能重复计算。其中农机化作业服务专业户指农户用农业机械为农业生产提供作业服务,其服务时间(一般定为300天)在60%以上;服务收入占全家收入的60%以上。农机化服务专业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3、农机修理厂及修理点:指辖区内从事农机修理的修理厂、修理车间、修理门市部和主要从事农机修理的个体户。其中一级、二级、三级和专业修理点是指经农机化管理部门审核定级的农机修理厂(点)。已开展农机修理业务但尚未审定的修理厂(点)也应统计在内。农机修理人员指实际从事农机修理工作的人员,其中持证上岗人数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相应等级农机修理的人数。4、农机经营机构:指主要从事农业机械、零配件和农机油料供销业务的企业及供应网(站)点。其中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组织为企业,只有营业执照,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为供应点。5、其他企业组织:指由各级农机化系统机构和服务组织(不包括个体户)兴办的经济实体(在农机化作业服务组织、农机修理厂及修理点、农机经营机构中均未统计过的经济实体)。例如饮食服务、房地产、期货交易以及非农机产品、商品的生产经营等实体。6、乡村农机人员:指县以下(不含县)从事农机化管理、生产和经营服务的人员。个体中的农机人员,指该户中主要从事农机服务工作的人员,同时,表列单位外的乡村零散农机人员也应该统计在内。拖拉机驾驶员:指持有正式拖拉机驾驶执照的拖拉机驾驶员。农用运输车司机:指持有正式农用运输车驾驶执照的驾驶员。同时持有拖拉机和农用运输车驾驶执照的人员,以其主要驾驶车种统计,不可重复统计。农机修理人员:指县以下农机化服务组织中从事农机修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修理厂(点)中的农机修理人员、其他农机化生产经营服务组织中主要从事农机修理的人员以及零散农机修理人员。7、农机供油站(点)贮油能力:指农机供油站(点)符合贮油技术标准的油罐的容量。三、鲁农机年综3表农机总值、农业动力机械年末拥有量(一)统计范围辖区内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农户及为其提供农机作业服务的组织实际拥有的农业机械。包括借出、租出、封存、在修和待修的机械。不包括已经报废的,以及专门用于农场工业、森林工业、远洋捕涝、非农业运输、科研教育、乡镇企业的机械和借入、租入等不具有所有权的机械。一机多用的机械,只能按其主要用途统计一次,不得重复统计。(二)指标解释1、农业机械总值:指以货币表现的农业机械拥有总量。原值是指购买和安装农业机械(设备)时所实际支付的金额,以及以后进行各项改造时所增加的价值的合计。具体按以下规定计算:(1)购入的机械,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确定原值;(2)自行制造的机械,按照制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确定原值;(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机械,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确定原值;(4)对原机构进行改造,按原有机械账面原价,加改造工程中所发生的净支出;(5)接受馈赠的机械,按照同类机械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原始凭证计价,接受设备时发生的有关费用应计入原值。净值是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后的余额。2、农业机械总动力:指全部农业机械动力的额定功率之和。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农用运输和农田基本建设等活动的机械及设备。(1)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动力:指主要为农副产品加工作业机械提供的动力。(2)排灌机械动力:指专门为农用排灌机械提供的动力。(3)林业机械动力:指专门为造林、营林机械提供的动力,但不包括森工部门机械动力。(4)牧业机械动力:指专门为畜牧业机械提供的动力。(5)渔业机械动力:指专门为渔业生产机械提供的动力。农机总动力按使用能源不同分为以下四部分:柴油发动机动力:指全部柴油发动机额定功率之和;汽油发动机动力:指全部汽油发动机额定功率之和;电动机动力:指全部电动机(含潜水电泵的电动机)额定功率之和;其他机械动力:指采用柴油、汽油、电力之外的其他能源,如水力、风力、煤炭、太阳能等动力机械功率之和。3、农用拖拉机:(1)大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36.78千瓦(50马力)以上(含36.78千瓦)的拖拉机。(2)中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4.7千瓦(20马力)以上(含14.7千瓦)小于36.78千瓦(50马力)的拖拉机。(3)小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小于14.7千瓦的拖拉机,包括轮式与手扶式。4、农用运输车辆:指在拖拉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性能和结构介于汽车和拖拉机之间,动力为柴油机的农用运输机械。包括四轮和三轮两种。5、农用汽车:包括汽油发动机和柴油发动机汽车两种,又称农用载重汽车。6、自走式联合收获机:指自身所带发动机额定功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获的切割(摘穗)、脱粒、分离、清选等其中多项工序的机械。联合收获机按用途又分为稻麦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获机和花生收获机。稻麦联合收割机包括小麦联合收割机、水稻联合收割机、稻麦两用联合收割机。7、自走式机动收割机:指自带动力,一次仅能完成收割作业的机械。8、机动水稻插秧机:指自带动力驱动作业的水稻插秧机械。9、自走式青贮收获机:指自带由动力专门用于作物秸秆收获粉碎,并制作青贮饲料的机械。10、自走式牧草收获机:指自带动力、能完成收割牧草作业的机械。11、机动喷雾(粉)机:指自带动力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