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案例讨论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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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讨论课张勉经济补偿金问题:企业应否给经济补偿金?注册在广州市的某研究推广公司,在上海设立有办事机构。2008年8月12日,李小姐应聘在该公司办事机构担任客服文员工作。双方签订一份期限至2010年8月12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工资为18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2000元,住房补贴每月300元。2008年12月26日,李小姐申请辞职,并于同日办理了离职手续。2009年2月4日,李小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工资及住房补贴、加班费、出差期间电话补贴及报销费用、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补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同年3月中旬,李小姐的诉请获得部分支持。该公司对仲裁确定的应付款已履行完毕。然而,李小姐仍不服仲裁的裁决,于3月底向法院起诉称,她在2008年8月有3天、9月有8天、10月有4天、11月有4天在外地出差,公司应支付加班费,李小姐还提供了活动登记表为证。庭审中,李小姐又变更诉讼请求,主张双休日加班费为4018.39元。声称因该公司没有支付加班费,也没有为她缴纳综合保险,遂于2008年12月26日申请辞职,认为公司应支付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从李小姐填写的员工辞职申请书中,并没有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作为辞职理由,在申请仲裁时也没有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经济补偿金的理由。可见,双方发生纠纷时李小姐的社会保险,正处在办理的过程中。在仲裁裁决送达给该公司后,该公司即通知李小姐来办理缴纳社会保险事宜,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不在公司。但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会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院认定,由该公司支付李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元。林先生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吗林先生在A私营公司已经六年多了,月工资为1500元。因为公司改变了经营范围,有几个岗位均不适合林先生工作,林先生在公司没有具体事情干,就打杂,哪里需要人手就去帮忙。公司出钱对林先生进行业务培训,可是林先生仍然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赵经理找到林先生谈心。公司认真协商之后,要求与林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林先生认为公司的提议有道理,故而同意与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赵经理认为林先生是个好人,对公司有过贡献,觉得解除合同后有些过意不去,决定给林先生2000元作为慰问金,林先生表示感谢公司的厚爱,非常满意地离开了公司。后来,林先生听朋友说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得到公司补助三个月的工资4500元,林先生就去找赵经理协商不成,便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会如何做?----商业秘密及竞业禁止刘某原系某药物技术公司职工,双方于2005年2月24日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当日至2008年2月24日。同日双方签订《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刘某不得在其他同类或竞争性企业兼职,不得自行成立或参与其他企业与该药物技术公司的竞争;刘某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终止后,不得抢夺该药物技术公司客户,亦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引诱某药物技术公司的其他雇员离职。但该协议未约定刘某在遵守上述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的相关权利。刘某于2007年1月19日离职,公司未向其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并以要求刘某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30万元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经审理,驳回了公司的申诉请求。该公司以同样的诉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药物技术公司与刘某签订的《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仅约定了劳动者义务,未赋予任何权利,内容显失公平,对刘某不具有约束力,驳回了该公司要求刘某支付30万元竞业禁止违约金的请求。能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北京某合资企业工会主席唐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4年8月31日到期。从2004年5月26日起,他担任了公司工会主席,任期一年。劳动合同期满时,公司通知他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唐某主张自己的工会主席任期未满,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合同问题:有多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地方,有何法律依据为小王解决问题?应届毕业生小王在智联招聘网站看到甲公司的招聘广告,投递简历,通过面试之后于2009年7月1日起到甲公司工作,任印制助理。小王上班之后,甲公司未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要求其在一份固定格式的《实习申请》上签字。并说明按照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新进员工要经过2个月的实习期,实习期满签订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6个月。2009年8月底,小王因不满公司周末加班且不支付加班工资而向甲公司提出离职。甲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并说明当月工资未支付。2009年9月15日,甲公司财务人员通知小王,因其负责的书籍出现印制错误,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扣除其300元工资。小王不服,经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补发300元工资;支付周末加班工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罗某于1995年在被告某医院打扫卫生,1997年9月至1998年3月中断。1999年3月1日罗某又与某医院签订了卫生保洁合同,协议暂定1年,每月底验收合格后,医院支付罗某250元。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协议。2002年3月起,罗某又负责看大门,报酬从每月250元提高到350元。在此期间,双方均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罗某除按约定工作和领取报酬外,并未参加医院的任何活动。2002年9月2日,罗某接到医院解除保洁合同的通知后,向本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医院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会如何做?2005年,某员工入职日立数据,第二年10月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务是商务经理。公司称她的工作范围包括数据录入,但她在该项工作中经常出错,随后表示停止数据录入工作并多次拒绝参加职业培训提升计划。今年3月,因她拒绝录入工作已2个多月,公司不得不另行招人填补空缺。公司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如何做?A可以拿到双倍工资吗?A与甲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07年1月1日到2007年12月30日。2007年12月22日,A被医院诊断得了忧郁症,开始住院治病。2007年12月24日甲公司向A寄发了一份合同终止通知。而A一直在医院就诊治疗,并且按期交给甲公司病假单。也未再收到甲公司任何书面和口头形式的通知。甲公司一直支付A病假工资,并代缴社保。2009年6月9日又收到甲公司的合同终止通知。现在A向甲公司索赔从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9日的双倍工资。商业秘密及竞业禁止(续)-----法院如何做?2000年6月7日,李某与佩里·约翰逊(上海)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李某必须保守佩里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李某也书面承诺:在其受雇佣期间得到的相关情报,诸如顾客资料、支付体系、合约事项等,全部作为保密事项以及专用情况来保存。如有故意或在未得到许可而给第三者看到的情况,李某将被受到革职处分,同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而实际上此前李某已经同瀚泰企业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兼职协议书。巧合的是,合同也是从2000年6月7日开始生效的,有效期也是一年。合同中明确约定,李某是瀚泰公司的“兼职业务员”,李某为瀚泰公司联系所签的咨询合约按咨询费的20%提成。李某没有向佩里公司提起这件事。2000年7、8月间,李某负责为佩里公司联系两家客户的咨询业务,却擅自将信息披露给佩里公司的竞争对手瀚泰公司,导致这两家客户最终与瀚泰公司签订了合同书。9月15日,佩里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此后双方为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分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以李某应聘动机不纯、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等作出裁决,判令李某退还已领取的工资2403.75元,并赔偿佩里公司经济损失71500元。李某不服,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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