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诚信意识案例一:华为“辞职门”事件回放2007年10月下旬,媒体爆出华为“万名员工自愿辞职”;华为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给予辞职员工(N+1)×月薪的经济补偿,平均20~30万元;11月7日,全国总工会介入调查华为“辞职门”;11月8日,华为宣布“辞职门”结束;11月10日,华为同全国总工会就“辞职门”事件达成一致;后果: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一股“无固定期限合同”=“铁饭碗”的大讨论;?除了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合同外,并无其他区别。案例二:公司能够辞退小张吗?小张是某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的高材生。他毕业不久就应聘到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某软件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进入公司时,小张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三年,其中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不幸的是,小张刚工作40余天,试用期未满,就因感染肺炎而住进医院。因公司正在进行的软件开发处于攻坚阶段,公司人事总监考虑辞退小张,另外招聘新人顶替小张的位置。•答案:不能辞退•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第一年为3个月,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个月,最长为24个月);•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案例三:史上最贵的“清洁工”(月薪高达8000元)8月2日《新闻晨报》刊出一条消息:请问:杨华该怎么办呢?7月30日,原本担任上海某公司资深策划的杨华(化名),在怀孕后,接到人事部门的调岗通知,公司通知她去负责清扫公司男、女厕所,负责地面、纸篓、马桶和洗手面盆等的清洁、消毒和卫生工作,工资不变。由此诞生了“史上最贵的‘清洁工’”。解析:关于调整岗位及竞争上岗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调整乙方的岗位及工作内容,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双方都同意,协商一致;因此,强制变岗或降薪属于违法。案例四:程某能够讨回2万元违约金吗?程某是华中科技大学的研究生。2008年4月,程某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与比亚迪公司及华中科技大学共同签订了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约定:比亚迪公司同意录用程某;程某愿意到比亚迪公司就业;华中科技大学根据相关规定将程某列入就业建议计划并予派遣。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同年6月2日,程某被比亚迪公司派遣到其子公司上海比亚迪公司工作,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11月9日,程某提出辞职,在上海比亚迪公司的要求下,程某在离职时支付了违约金2万元。•答案:法院宣判,公司退还收取程某的2万元违约金。毕业前:→就业协议书学校、用人单位、学生三方签署就业协议书,明确就业意向及相关权益;毕业后:→劳动合同学校脱离三角关系,学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双方签署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则同时终止;注意事项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书毕业生擅自毁约,将承担违约责任并需重新改派,手续复杂.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失效,发生纠纷以劳动合同为准;注意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之间的真空期;案例五:小王需要向公司支付赔偿金吗?小王2005年6月份毕业于上海某知名大学计算机专业,通过应聘进入上海某软件开发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小王在离开公司后三年内,不得到与该公司同类型的公司从事同样的工作,否则应向公司赔偿2万元。•2007年4月份,小王收到了一家猎头公司的电话,上海另一家软件开发公司想挖他去担任项目经理,薪水差不多能上涨一倍。小王经过慎重考虑后,随后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表示将于1个月后离职,公司经过挽留后无果,同意了小王的离职申请,双方解除了劳动合。离开原公司后不到一个月,小王即到新公司报到了,当然,原公司很快也知道了这个消息。于是,原公司就根据合同约定,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王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2万元。•答案:小王无须向公司支付赔偿金。•原因: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竞业禁止条款,但仅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期限最长为两年;需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不低于离职前年薪的1/3),且企业应实际支付给劳动者。以上五个案例,均和《劳动合同法》有着紧密的关系!对于初涉职场的大学毕业生而言,如何才能规避就业风险、降低损失呢?大学毕业生应该了解哪些《劳动合同法》知识呢?给各位同学的忠告:努力工作,永远把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切忌眼高手低,对于工作而言,“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先小人,后君子;任何文件签字前一定要仔细看清楚;《劳动合同法》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但切忌滥用;一定要注意证据的保存(比如考勤卡、工资条、劳动合同);•案例:工作服“证明”劳动关系?•2009年3月,王某经人介绍到费县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干了不到半个月,王某在工作中不幸摔伤,住院治疗花去5000多元。出院以后,王某找到公司要求认定工伤,并赔偿医疗费。但公司负责人却表示,他们查阅了公司人事登记和出勤记录,均没有王某的相关资料,王某和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拒绝赔偿。无奈之下,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自己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仲裁委受理后,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王某向仲裁委提供了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服、水杯和台历。•案例:•王先生就职于一家IT公司,先是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之后,公司认为王先生工作认真勤恳,就与其续签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此三年届满时,公司也愿意与王先生续签劳动合同,但是此时,王先生觉得自己年龄已经大了,在就业市场上已经缺乏竞争力,而且在此家公司工作时间已经长达六年,所以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公司认为,王先生在本公司的工作时间不到十年,所以,不同意与王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王先生是否有权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拒签,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结论:王先生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如果拒签的话就要根据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从应当第三次签订合同开始向王先生支付两倍的工资。第五节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主体范围1、用人单位的范围2、劳动者的范围•事项范围•空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时间范围1、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2、溯及力1、“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2、“个体经济组织”指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3、“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注:自然人不能直接作为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4、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5、“国家机关”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6、“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7、“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环保组织等。(二)劳动者的范围《劳动法》15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1、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受用人单位雇用的自然人。2、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情况(1)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兼职工作人员、单位返聘人员、农村承包经营户的雇工、打工的大学生都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劳动者的范围。(2)这些人与用人单位和个人发生纠纷只能通过《民法通则》寻求保护。(3)《民法通则》:是指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的一般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