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依法规范办园一、学习法律法规的意义1、是适应依法治教形势的需要。(2011年8号教基二——小学化倾向)2、是正确履行园长职责、实现教育管理现代化的需要。(与员工签订安全责任书)3、是带领广大教职员工及家长学法用法、自觉遵守教育法的需要。(体罚孩子属违法)4、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出现事件后私了现象多)二、与幼儿园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近些年来,各地在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同时,积极推进幼儿园教育改革,努力更新教育观念,促进了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应试教育和社会上一些不良宣传的影响,当前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的现象日益突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保育教育工作,损害了幼儿的身心健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规范办园行为,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纠正“小学化”教育内容和方式。幼儿园(含学前班,下同)要遵循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制定保教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生活。要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灵活运用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等多种形式,锻炼幼儿强健的体魄,激发探究欲望与学习兴趣,养成良好的品德与行为习惯,培养积极的交往与合作能力,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严禁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幼儿园不得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进行各种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活动,不得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二、创设适宜幼儿发展的良好条件,整治“小学化”教育环境。幼儿园要创设多种区域活动空间,配备丰富的玩具、游戏材料和幼儿读物,为幼儿自主游戏和学习探索提供机会和条件。严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和组织征订各种幼儿教材和教辅材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向幼儿园推销幼儿教材和教辅材料。幼儿园不得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材料。幼儿园要严格控制班额,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超额编班,坚决纠正大班额现象。(园所行为规定)三、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招生政策,严禁一切形式的小学入学考试。规范小学招生程序,依法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制度,严禁小学举办各种形式的考核、面试、测试等招生选拔考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严禁小学提前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接受义务教育。(小学行为规定)四、加强业务指导和动态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充实学前教育教研力量,建立并完善学前教育教研制度,依托城市优质幼儿园和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形成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定期对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教育行政部门要研究建立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制,切实加强对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动态监管,定期对“小学化”现象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存在“小学化”现象的幼儿园,举办招生选拔考试的小学一律不得参与评优、评先。设立家长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五、加大社会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宣传。充分利用和引导各种传媒宣传科学的学前教育理念。幼儿园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实现家园共育,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的良好社会氛围。(主管行政部门行为规定)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现象和小学违规举行入学考试的现象进行督查和整改,并于2012年3月底前将本省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部基础教育二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三、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简介(一)有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4次修正:88年4月12日、93年3月29日、99年3月15日和04年3月14日)第19条:“国家……发展学前教育”“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第49条:“……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2条:“……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95年3月18日)第17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93年10月31日)第2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91年9月4日通过,06年12月29日修订)第三章、第四章:学校保护、社会保护,专门对幼儿保护做出了规定。第21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22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23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26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第35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第37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第38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第40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第44条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45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02年12月28日)第11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94年7月5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07年6月29日)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简介(二)相关法规条例1、《幼儿园管理条例》(89年8月20日)2、《幼儿园工作规程》(96年6月)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02年9月1日)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06年6月)三、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简介(三)政策性文件1、《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2、《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doc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doc4、《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doc5、《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6、《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7、《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8、《禁止使用童工规定》9、《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10、《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doc1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0年)》12、《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十条)》《国十条》1、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2、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3、多种途径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4、多种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5、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6、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7、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8、坚持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9、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10、统筹规划,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四、湖南省办法、标准、意见1、收费文件(2000,2006,2010)2、《湖南省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实施意见》3、《湖南省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4、《湖南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5、《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6、关于开展“推进学前三年教育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的通知7、关于促进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8、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9、《关于推荐使用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和配套教育资源包的通知》10、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五、如何做到依法办园?(一)硬件管理1、房舍、场地2、设施设备及使用:电线、消毒柜、绞肉机3、教、玩具及其他材料4、食品、药品、生活用品:棉絮5、饮用水6、花草树木(二)软件管理:1、制度建设、工作流程。2、员工管理。签订安全责任书、师德责任书、劳动合同、保险购买、休假的享受、待遇的享受(工作时间)3、家长沟通。孩子入园情况的记载、家访的记录。4、服务孩子。全托、春游、外出大型活动等5、园车问题。6、依法处事。(三)现行法制的规定的过失标准及免责:1、幼儿园有过失,应承担责任的情行.12种:(1)幼儿园园舍、场地、其他公共场地以及幼儿园提供给幼儿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幼儿园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幼儿园为幼儿提供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幼儿园组织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