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细则(试行)》的通知沪环保科〔2007〕182号各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对本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委托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上海市实施〈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细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该细则试行期间,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联系人: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处,王羽;联系电话:23115618。特此通知。二OO七年六月五日主题词:环保技术规范机动车通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7年6月8日印发上海市实施《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细则(试行)(发布稿)2007-06-05发布2007-06-05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目次前言…………………………………………………………………………………………...Ⅱ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要求………………………………………………………………………………………15检测场所设计和服务要求……………………………………………………………………26检测设备要求…………………………………………………………………………………37与检测相关的人员要求………………………………………………………………………58质量管理………………………………………………………………………………………69评审……………………………………………………………………………………………10附件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评审报告……………………………………………11Ⅱ前言为明确上海市环保局对本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委托要求,规范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结合上海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本细则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牛榷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本细则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07年5月28日批准。本细则为首次发布,自2007年6月5日起试行。本细则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1上海市实施《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细则(试行)1范围本规范包含了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基本技术要求和体系管理要求,同时对检测机构的相关人员提出要求。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委托和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本规范所指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定期)检测的机构。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所含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下列文件出版修订版时,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标准及文件的最新版本。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4621-200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9758-200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HJ/T289-2006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290-2006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292-2006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DB31/357-2006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1/379-2007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认实函[2005]64号)关于开展本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沪质技监量[2005]140号)3术语和定义3.1在用机动车本规范中的在用机动车是指国家或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申领牌证以后的、需定期检测的机动车。4基本要求4.1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是在上海市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检测机构应遵守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在依法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才能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工作。4.2检测机构应该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检测机构应按照《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认实函[2005]64号)和《关于开展本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沪质技监量[2005]140号)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建立2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并有效运行。4.3检测机构分为A、B两类。A类检测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较全面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较高,可以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的检测机构;B类检测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国家和本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具有基本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4.4A类检测机构可以设立一个或多个检测场所;B类检测机构不得设立多个检测场所。4.5A、B类检测机构均不得经营任何形式的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检测机构应按照A类检测机构的要求来建设。5检测场所设计和服务要求5.1检测场所应在一个地区范围内合理布局,检测站选址应处于交通便利的位置,以方便车辆检测。检测场所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5.2检测场所一般由检测厂房、接待区和室外汽车道路组成。5.3进行重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测试厂房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4.5米;进行轻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检测厂房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3.5米;进入检测厂房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少于5米。5.4检测场所应有检测程序告示牌和收费告示牌,场地应为硬质地面且平整,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检测场所应设有检测公告牌,公告牌中应对各类机动车分别列出检测项目、检测方法、依据标准,可参照表1。表1各类车辆的检测要求机动车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方法标准限值标准轻型汽油车CO,HC,NOX简易瞬态工况GB18285-2005附录DDB31/357-2006重型汽油车CO,HC双怠速GB18285-2005附录AGB18285-2005柴油车不透光烟度加载减速工况GB3847-2005附录JDB31/379-2007柴油车(总质量20吨)自由加速烟度自由加速GB3847-2005附录I,附录KGB3847-2005摩托车、轻便摩托车CO,HC怠速GB14621-2002GB14621-2002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烟度急加速工况GB19758-2005附录AGB19758-20055.5检测场所内客户等候区与测试区应分开设置,并有明显标识。对于测试区,应实行各条检测线独立检测、操作间集中的运行方式。5.6测试场地应安装有效的通风系统,防止机动车尾气的聚集,应配备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作环境温度应符合相关检测标准和检测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检测厂房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条件允许情况下,检测车间最好是前后通透式的,既方便于车辆的进出,也有利于空气的流动和自然通风。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检测线的排气污染物应集中收集、净化和排空。测试区的CO、NO2、TSP和PM10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三级标准。应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应对中央控制间和参观通道外墙加装隔音材料,在加载减速工况检测车间墙壁上加装吸音材料、增设吸音板。测试区的噪声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相应区域的要求。5.7测试设备和试验车辆的周围应有保证操作安全的防护装置和保证人员正常工作的活动空间。对于采用简易工况法的检测线,底盘测功机及检测车辆周边应有安全防护装置。35.8测试场地应设置车辆的限位装置。5.9应设置驾驶操作员与检测系统操作员之间信息交流的通讯设施。应在适当位置安装紧急按钮,检测系统操作员可以通过它警示驾驶操作员停止测试,并且关闭测试电源。对于采用简易工况法的检测线,车辆驾驶操作员与中央控制室里的设备操作员之间应装有通讯设施(例如对讲机、警示灯等),以备发生紧急情况时可迅速通知对方,停止检测。5.10检测站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应配备消防装置。5.11A类检测场所应在等候区安装明显的显示装置,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在业务服务大厅的客户等候区,应安装能反映检测线检测现状的图象显示装置和检测信息文字显示屏幕。建议通常应安装面积不小于42英寸的等离子体发光显示屏,条件好的检测站可采用更好的显示技术,如大屏幕液晶显示屏。6检测设备要求6.1通用要求6.1.1排放污染物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对检测设备的要求。所有检测设备必须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维修后的检测设备应重新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1)轻型汽油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仪器设备应符合GB18285-2005附录D“简易瞬态工况法测量方法”中的有关要求。(2)重型汽油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仪器应符合GB18285-2005附录A“双怠速法排放气体测试仪器技术条件”中的有关要求。(3)柴油车排气烟度检测如果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仪器设备应符合GB3847-2005附录J“在用汽车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中的有关要求。(4)重型柴油车排气烟度检测若采用自由加速法,仪器应符合GB3847-2005附录G“不透光烟度计的特性”和附录K“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滤纸烟度法”中的有关要求。(5)摩托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GB14621-2002中的有关要求。(6)摩托车排气烟度检测的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GB19758-2005附录A中的有关要求。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测试应满足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和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测试设备技术要求,经上海市环保局核准通过后,才能投入使用。设备生产企业应有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6.1.2检测设备必须具备自动打印和保存检测结果的功能。6.1.3检测设备应具有高可靠性,一年内故障率应在2%以下(故障率定义为因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时间占检验机构日常工作总时间百分比)。6.1.4所有检测设备应具有每天至少连续稳定工作10小时的性能。检测仪器设备应有清晰的产品铭牌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铭牌应是永久性的固定标牌,铭牌应标明以下内容:制造厂名、生产日期、型号以及该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6.2A类检测机构的设备的特殊要求6.2.1应具备网络数据传输功能,每个检测场所均应建立数据服务器,并与所在地区机动车检测数据管理中心相连,可以在数据管理中心与检测场所间实现实时的检测数据传输。数据内容应符合相关要求规定,检测场所数据应至少保存2年。6.2.2检测设备应具备通过实时数据传输系统获得车辆信息的功能。对数据中心未包含的车辆信息可以通过手工输入,并自动发送至数据管理中心。46.2.3检测设备的操作控制程序必须具备数据安全保护功能,防止人为改动。检测设备必须设置网络联接密码,每一名持证上岗检测人员确定唯一操作密码,只有在输入正确密码后才能进行检测。对被取消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的操作密码要进行锁定,终止其操作权限。6.2.4检测设备应按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定期标定,不标定或标定不合格则自动锁定设备,暂停测试直到标定合格。标定结果至少应保存2年。6.3信息网络的建设和运营应委托社会网络服务商信息网络的建设和运营应委托社会网络服务商,市环保局负责提出总体要求和运营中的监督。选择具有专业性强、可靠性好、运行稳定和服务完善的第三方网络服务商。6.4实现集中联网市级层面由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