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岗位设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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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天发字[2008]6号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岗位设置方案》的通知台属各单位:《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岗位设置方案》已经院审核通过,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意见: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按照院核准的岗位数由国家天文台统一设岗招聘。二、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以及管理、工勤系列岗位由各单位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岗位比例、岗位任职条件招聘,不得突破比例进行聘用。特此通知。附:《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岗位设置方案》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岗位设置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我台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用工作,使我台的人力资源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科院《关于印发中科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7﹞207号),结合我台科技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根据院岗位设置要求和核准的岗位数量与结构比例,围绕科技与事业发展目标,针对各类岗位的规律、特点和要求,遵循按需设岗、职数控制、结构合理、动态优化、管理规范的原则,科学设置岗位,合理控制岗位数量,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增强我台科研工作的运转效率效能。第三条本方案适用于我台在岗人员。台级领导干部及党群领导干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及有关章程执行。第二章岗位类别与岗位等级第四条我台设置创新岗位和项目聘用岗位,分别包括科技、支撑和管理三类岗位。第五条科技岗位是指在台属各科技部门从事定向基础研究和战略高技术研究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我台科技岗位包括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和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各设置12个等级,其中,研究员(正高级工程师)岗位设4个等级、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岗位设2个等级。各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研究员(正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至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一级岗位至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二级岗位。第六条支撑岗位是指为我台科技工作提供支撑与辅助性工作的岗位,主要包括天文观测与仪器维护、网络与信息保障、图书与情报工作、ChJAA杂志编辑出版、学术与行政秘书等岗位,也包括工勤技能系列岗位。除工勤技能系列岗位外,支撑岗位原则上执行专业技术系列。对兼有管理职责要求的支撑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也可执行职员系列(见附件1)。支撑岗位的等级设置,按照院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管理岗位是指在台属职能部门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职能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主要执行职员系列,等级设置根据院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1)。对兼有专业技术职责要求的科技管理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为相应的专业技术系列岗位。对会计、审计等国家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岗位,设置为相应的专业技术系列岗位。第八条项目聘用岗位执行上述岗位系列和岗位等级,原则上,不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五级及以上职员岗位(见附件1)。第三章岗位结构比例第九条创新岗位是我台科技工作的主体,项目聘用岗位是我台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岗位与项目聘用岗位的宏观结构比例为1:2。第十条创新岗位中科技、支撑和管理三类岗位的宏观结构比例为70%、20%、10%。第十一条创新岗位各类岗位的结构比例:(一)科技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分别占岗位总数的比例为28%、42%、21%、9%。前述岗位等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正高级科技岗位中,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为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宏观比例为2:4:4;副高级科技岗位中,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中级科技岗位中,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4:4:2;初级科技岗位中,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7:3。(二)支撑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含员级)岗位分别占岗位总数的比例为7.5%、42.5%、35%、15%。前述岗位等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正高级支撑岗位中,专业技术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7;副高级支撑岗位中,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中级支撑岗位中,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4:4:2;初级支撑岗位中,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7:3。(三)管理岗位(含执行职员系列的支撑岗位)中,四级职员及以上岗位(含台领导)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五级及以下职员岗位占管理岗位中职员岗位数的比例分别为:五级职员25%,六级职员28%;七级职员、八级职员、九级职员之间的比例为4:4:2。第十二条我台项目聘用岗位三个类别之间的结构比例为:科技岗位占项目聘用岗位总数的60%;支撑岗位占项目聘用岗位总数的30%;管理岗位占项目聘用岗位总数的10%。各类岗位等级的结构比例:(一)科技岗位中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分别占岗位总数的比例为30%、40%、30%。前述岗位等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与创新岗位相同。(二)支撑岗位中副高级、中级、初级(含员级)岗位分别占岗位总数的比例为25%、45%、30%。前述岗位等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与创新岗位相同。(三)管理岗位(含执行职员系列的支撑岗位)中,六级及以下职员岗位占管理岗位中职员岗位数的比例分别为:六级职员25%;七级职员、八级职员、九级及以下职员之间的比例为3:4:3。第四章岗位任职条件第十三条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在满足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的基础上,岗位任职条件以能力、贡献为主。对有职业准入要求的岗位,须同时满足职业准入要求。第十四条自然科学研究、工程技术、职员等系列各岗位任职条件详见附件2,其中:(一)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研究员各等级岗位任职条件1.研究员四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1)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和较深厚的研究工作积累,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国际高质量核心期刊(以我台绩效考核中认可的期刊为准)上发表过不少于3篇文章;(2)为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中子课题项目的负责人;(3)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经历;(4)具有独立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5)任副研究员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6)199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2.研究员三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1)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本学科系统的研究积累,取得了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关键技术成果,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了有价值的新思路或新方法,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2)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承担过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3)任研究员四级岗位或任研究员岗位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3.研究员二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1)本专业领域的领军人才,对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进步或高技术创新和集成产生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并被国内外同行认可;(2)主持并完成过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3)任研究员三级岗位满5年或任研究员岗位满10年,年度考核合格。(二)工程技术系列正高级工程师岗位任职条件1.正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1)系统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具有对重大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和水平,作为主要完成者申请并获准3项以上(含)发明专利,或主持并完成1项以上(含)国家技术标准;(2)为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中子课题的负责人;(3)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经历;(4)具有独立开展国际交流的能力;(5)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6)199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支撑岗位中的正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2.正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1)本专业领域的带头人,取得了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关键技术成果,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了有价值的新思路或新方法,作为主要完成者的科技成果在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工作中取得重大应用,成效显著;(2)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承担过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3)任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3.正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1)本专业领域的领军人才,对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进步或高技术创新和集成产生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并被国内外同行认可;(2)主持并完成过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3)任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满5年或任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0年,年度考核合格。(三)职员系列岗位任职条件1.竞聘高一级职员岗位,须在本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3年;2.五级职员岗位,除满足上述基本任职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任职条件:(1)系统地掌握本职管理工作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分析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及协调能力;(2)能够分管某一部门或单位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为改进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设想,并组织实施;(3)近五年来,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发表过一定数量的管理类文章,或起草过被院、台采纳的重要报告或重要文件;(4)198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3.竞聘管理部门处长岗位的,应在副处长岗位工作满3年。第十五条对引进的特别优秀的人才或做出重大创新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院有关规定进行破格竞聘。第十六条对兼有专业技术岗位职责要求的管理岗位,如执行专业技术系列,所聘人员应按照相关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聘用;对兼有管理岗位职责要求的支撑岗位,如执行职员系列,所聘人员应按照职员岗位的相关任职条件聘用。第十七条从科技或支撑岗位竞聘不兼有专业技术岗位职责要求的管理岗位的人员,原则上应竞聘职员岗位,具体为:(一)竞聘八级职员岗位的,须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二)竞聘七级职员岗位的,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竞聘六级职员岗位的,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三)竞聘五级职员岗位的,须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经本人申请,也可选择保留专业技术系列岗位,但以后应按照相关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聘用。第十八条财务和审计等岗位聘用的人员,已执行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系列的,不得转为职员系列岗位。第五章岗位聘用程序第十九条各类岗位的聘用,须按照《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6〕142号)及《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6〕208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第二十条我台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分类分级成立岗位聘用委员会。聘用委员会由所党政领导、有关专家、人事部门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组成,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正高级岗位聘用委员会中,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含),外单位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含)。第二十一条聘用工作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第二十二条聘用程序(一)公开招聘适用于本办法的所有岗位都实行公开招聘,并将岗位名称、等级、职责、任职条件和待遇等,按一定的程序对外公布。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除外。(二)竞聘上岗1.应聘人员提出申请并填写《岗位聘用审核表》。2.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3.聘用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投票,获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赞成票的,可推荐为拟聘人选。(三)择优聘用1.台务会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2.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3.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第二十三条申请科技岗位的,在提交岗位聘用委员会评议投票前,应由台内外同行进行水平评估。水平评估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研究员岗位申请者应由不少于三名台外专家、副研究员岗位应由至少一名台外专家对其进行评估。水平评估获二分之一(含)以上赞成票的,方可提交聘用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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