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课件-破产法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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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破产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制度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把握破产财产的概念、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概念、特征、构成及清偿、拨付的原则,了解破产财团的性质和分类。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破产财产制度第二节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制度(一)破产财产的概念•确定、收集、处置和分配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的所在,因此,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基础。•传统意义上的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为保证破产分配的顺利进行,依法由破产管理人收集和管理起来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同时我国《企业破产法》还在破产财产的概念之外使用了“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即“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立法上对清算程序和和解、重整程序中的破产财产的叫法有所区别。第一节破产财产制度一、破产财产的概念与破产财团制度(二)破产财团制度•国外将破产财产的集合称之为破产财团。这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用语,因为“财团”是法人的一种形式。破产人一经宣告破产,就不能作为商业关系的主体,而破产财产又要支付必要的费用。这时,法律就把具有一定法律地位、本身就相当于一个财团法人的财产,视为独立的法人,称作“破产财团”,它是一种人格化的财产。二、破产财团的分类及构成1、法定财团法定财团,又称当然财团,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归属于破产人的,依法应当由破产管理人掌握和管理的破产财产的集合。它一般包括破产宣告时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以及应由破产人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加上破产宣告后破产人新取得的财产。破产管理人对属于法定财团的财产无论为破产人持有抑或为他人持有,均应收回并置于破产管理人的支配之下。(一)一般分类2、实在财团实在财团,又称现有财团,是指破产宣告后为破产管理人实际占有和支配的并且计入破产财产目录的财产。从理论上讲,实在财团应当与法定财团相一致,但实际中往往并非如此。比如,有应归破产财团所有而尚未被破产管理人收回的财产;有不属于破产财产但为破产管理人占有和管理的财产。有学者认为,这种分类中的实在财团与其它两类缺乏逻辑上的一致性,没有法律意义。3、分配财团分配财团,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经过破产管理人对财产的整理所形成的可供一般破产债权人分配的财产。破产管理人的任务之一是通过诸如返还不属于破产财团的财产、收回应属于破产财团的财产等管理行为使法定财团和实在财团趋于一致,最后形成分配财团。我国法的规定•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财团的性质关于破产财团的性质,在学理上有两种对立的观点:1、权利客体说认为破产财团为权利客体,其所有人为破产人。破产人虽因破产宣告而丧失对其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但尚不失其所有人的地位。破产财产虽然独立存在,且与破产人的自由财产相区别,但破产财团并未成为权利主体,其法律性质仍为权利客体。2、权利主体说•非法人团体说:该说认为,虽然破产法或民法并未明确规定破产财团为权利主体,但从破产法规定的法律关系上考察,只有承认破产财团具有权利主体的性质时才能对有关法律现象作出合理解释。因为在有关破产财团的诉讼中,虽然破产管理人为原告或者被告,但并非为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而诉讼。诉讼结果归破产财团。再如,破产管理人所为的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直接归于破产财团。因此,破产财团系为在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的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性集合体,具有一定的存在目的,且由破产管理人管理与处分,符合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财团法人说:该说认为,虽然法律上没有承认破产财团的法人地位,但是以法人格为前提的种种法律效果在实体法上的承认,可以说在实际上假定了财团法人格。如对于破产财团所发生的请求权、破产财团所享有的利益、因破产财团而发生的损害等,均是以破产财团为法人作为前提的。衍生出以下几种学说:类似财团法人说,德国学者艾思理提出。破产财产是拟制的权利主体,类似于财团法人,由破产管理人为其代理人。特别财团说,德国学者黑尔威格提出。该说认为破产财产在破产宣告后即形成了一个“特别财团”。法人说,德国学者霍尔维茨提出,破产宣告剥夺了破产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将此权赋予破产管理人,破产财产由此取得法人资格,破产管理人是其法定代表人。默示构成法人说。该说认为,法人并非尽由法律明文规定方得以存在,即便无明文规定,也能存在法人人格。无法人人格财团说。该说认为,破产财产符合民法上无法人人格财团的特征。(二)自然人破产中的范围构成在属地主义原则下,在一国宣告的破产,在破产财团构成上仅仅以破产人位于破产宣告法院所在地国的财产为破产财团,而对位于国外的财产并不当然具有效力。在普及主义原则下,因实行“一人一破产”,在一国对债务人的破产宣告,对破产人位于其他国家的财产发生效力,即债务人在世界各国的财产均构成破产财团。指破产财团的构成范围,以破产宣告时属于破产人的全部财产为限,破产宣告后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不作为破产财产。(1)固定主义固定主义的理论依据在于:1)能及早给予破产人全新开始的机会。2)破产财产的范围容易确定,便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比例的及早确定,有利于破产程序的迅速终结,符合程序迅捷的理想。3)能使新旧债权人各自得到公平分配。破产宣告后新取得的财产仅仅用作破产宣告之后产生的新债权的责任财产,新产生的债权可以用破产人的自由财产及其他新取得的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4)有利于鼓励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膨胀主义一则不能使破产人于破产宣告之后得到财产利益,二则因破产程序的拖延使破产人不能及早开始新生活和另图复苏,这样会使破产人企图回避或拖延破产申请,固定主义则相反。5)债务人可以利用破产宣告后可能取得的财产作为商谈条件,促成债权人与其达成和解协议。6)符合破产程序进行的目标和旨趣。既然判断债务人应否被宣告破产的时间点在于破产宣告当时债务人是否出现破产原因,破产债权在形成时间方面的构成要件仅限于破产宣告前所产生的债权,相应地,破产财产也当限于破产宣告之时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2)膨胀主义膨胀主义,是指破产财产并不以破产宣告时破产人所有的财产为限,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之前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亦应划归破产财产。膨胀主义的立法理由在于:1)能够增加破产财团的财产,从而增加破产债权的受偿金额。2)可以防止债务人第二次破产。在破产程序进行之中,破产人新取得的财产可直接为破产财团所吸收,纵有新债权人加入,也可一并进行分配,避免破产分配程序的重复。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之优劣•两种立法方式各有利弊。•固定主义因在破产宣告时便将用于分配的财产范围确定,有助破产程序迅速进行,而且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后新得到的财产不用于破产清偿,由其自由支配,可鼓励其在破产过程中便恢复经济活动,创造财富,维持生活,减轻社会负担。但是,其弊病在于对债权人利益保障不足,给予清偿较少,破产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新的经济活动失败时可能导致二次破产,反使案件复杂化,还可能出现破产人利用破产宣告与新得财产取得的时间差来规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膨胀主义可增加用于债权人分配的财产,防止出现债务人实际上有钱不还的不公平现象,杜绝二次破产的发生。但是,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财产可能不断增加,致使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等较为复杂,破产程序的时间相对延长。而且,由于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后新得到的财产也用于破产分配,在破产终结之前,破产人难以恢复正常的经济活动,会造成社会的救济负担,也有其不利之处。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的意义一国的破产立法在破产财产问题上采取固定主义还是膨胀主义,在实践中的意义,主要表现在破产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因为法人将因破产而终止,不存在以其名义再恢复经济活动的问题。只有在破产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才存在因破产宣告后仍要继续生存而需恢复正常的经济活动,以及是否会造成社会负担等问题。此外,法人在破产宣告后仍能新得到财产的情况很少,而自然人则可能因进行新的经济活动、继承、接受赠与等得到新的财产。破产财产的构成要件1、破产财产必须是财产或财产性权利。2、破产财产必须为破产人所拥有或者经营。3、破产财产必须是在破产宣告时,为破产人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以及破产人将来行使的财产权请求权。4、破产财产必须是能够依法强制执行的财产。5、破产财产必须是破产人在国内以及位于国外而可能取回的财产。三、我国企业法人破产时破产财产的范围•《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具体说来,破产财产的范围还应当包括:–(1)管理人通过行使破产撤销权追回的财产;–(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缴纳的出资;–(3)管理人应当追回的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4)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标的物的价值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2007年司法考试题第29题29(单选).绿杨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尚未宣告绿杨公司破产之时,下列哪一项财产不构成债务人财产?A.绿杨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B.管理人撤销绿杨公司6个月前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涉及的财产C.绿杨公司所有但已设定抵押的财产D.绿杨公司购买的正在运输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货款的货物答案:D(一)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概念破产费用是指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以及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和程序进行所必需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共益债务则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为程序进行之必需而对破产财团产生的一切请求权的统称。第二节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制度一、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概念与特征(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特征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具有以下特征:1、二者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因破产程序的开始和进行而应支付的费用和产生的请求权。这一点构成与破产债权的差异。2、二者是以破产财团也即全部破产财产作为支付和清偿对象,以破产管理人作为权利行使的相对人。3、二者多因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而产生。4、二者均依破产程序进行的需要及实际开支的多少,而随时、足额拨付或优先于破产债权获得清偿,较之破产债权,前者为优先。(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区分•在英国、美国和日本等国家破产法中,并不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二者加以区分,而是平等清偿。而在德国,则赋予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不同的法律地位,当二者并存而财产不足清偿时,应首先清偿共益费用。这就是平等清偿主义与区别对待主义的区别。•两者所指的范围存在区别‌:‌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支出的常规性、程序性费用‌,‌而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不确定费用•清偿顺序不同:–当债务人的财产能够完全支付这两种费用的时候‌,‌不存在支付顺序问题–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完全支付所有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时候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当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时候‌,‌各破产费用按照比例清偿–当债务人的财产只够清偿破产费用的‌,‌共益债务将不予清偿–当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完破产费用后所剩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共益债务时‌,‌各共益债务按比例清偿‌。091023fa1-3二、破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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