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课件: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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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公司法第六章公司概述第七章公司设立第八章公司融资第九章公司股东第十章公司治理第十一章公司变更第十二章公司终止第六章公司概述第一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公司的类型第三节公司概念的新发展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理解公司法的性质与特征;掌握公司的分类和我国公司的种类。本章重难点:公司的分类(一)定义由1个以上股东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的企业法人。(二)语义1、中文公司:共同执掌2、英文:Company,Corporation一、公司的概念3、德语:Handelsgesellschaft4、法语:societecommercial5、日语为:会社总之:均强调社团性、独立人格、营利性公司是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形成之后正式形成并且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而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里的公司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体现者。对于公司可以从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三方面去研究。从社会学方面看,公司是一种团体,一种社会组织,是多数的个人为一定目的而结合成的一种社会组织。(一)社会学的阐释1.公司是个人结合而成的团体团体是异于松散的个人社会的实体。其特点在:有组成员,团体是组成员的集体而不是偶然的集合;团体有团体意思、有团体的机关,团体对外有代表、以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团体与成员有固定的、密切的关系,团体对其成员有拘束力等。家庭、国家、村、各种学会都属于团体。团体有两类。一类是自然结合的团体,如血缘团体(古代的氏族、宗族、现代的家庭),地域团体(古代的部落、现代的国家、村、区)。2.公司是个人自愿组成的团体一类是个人自愿结成的团体,公司和各种学会同属于后者。自愿组成的团体的特点在于:(甲)团体的组成、变更和解散均决定于个人(组成员)的自由意思(例外情形也有,如国家命令解散)。(乙)团体的活动取决于全体或大多数成员;(丙)团体有一定的存在目的,这种目的就是成员意思的集合,但目的既定之后又对成员有拘束力,非经一定程序不能为个人任意改变。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而且必须把所得利益分配与成员。公司与家庭不同,后者不是利益团体。3.公司是一种利益团体、是营利组织因此,从社会学角度看,公司是多数个人为了图谋个人的利益而共同组成的一种团体。从这一点出发,意思自治原则、营利的原则适用于公司。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个人也可以进行营利活动,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个人的力量有限,遂有组织起来的必要。合伙也不足适应需要,又有组成公司的必要。(二)经济学的研究1.公司是资本与劳力的高度集合2.公司中个人(股东)的风险分散与减轻3.公司的特点在于企业维持制度公司在经济方面有特殊的机能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仅随个人的生死、个人的任意而存废,而且国家对其不加以特别的关注,任其自生自灭。公司企业是法人,脱离个人(成员)而永续的存在,不受个人生死进退(加入公司、退出公司)的影响。而且现代国家对公司给予特殊的关注,用各种手段维持其存在。越是大规模的公司,越是受到国家的支持(当然也就能发挥更大的经济上的作用)。总之,公司在资本主义经济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它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而发展,反转来又促进、推动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经济的重要力量。1.公司是法人公司是社团法人中重要的一类。法人制度在公司制度中得到最充分的表现。公司是社团法人中最为典型的。(三)法学研究2.公司是营利法人,是企业的最高形态。3.公司活动中的法律行为大多是共同行为。这与合同法中的法律行为主要是合同(双方法律行为),票据法中的行为主要是单方行为有所不同。对法律行为的这三种形式的研究,是与这些法律部门的发展相联系的。4.破产制度最初(例如在法国商法典)是从公司开始的(法国商法典里的破产限于公司)。公司制度的发展促进了破产制度的发展。5.私法的公法化从公司开始,逐步发展。现在公私法两方面出现的经济法也主要与公司法有关。现代公司形成的基本原理生产力的进步和市场竞争导致了生产规模扩大化的需求,这就要求对社会中分散的个人资本进行广泛吸收。股份制和有限责任的制度安排,有效促成了这种资本社会化。而资本社会化又为生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开辟了广阔的前景。生产规模的扩大化,包含着企业组织的复杂化和管理的科学化。而资本的社会化又导致众多而分散的投资者无法自己担负管理的职能。这样,就必然造就出一大批专门化和专家化的管理者。管理者名义上是受托于资本所有者,而实际上是受雇于公司,而且他们的利益是与公司的兴衰成败息息相关的。管理者努力工作,公司蒸蒸日上,投资者自然受益。而且,管理专门化程度高的公司一般说来具有较高的竞争能力。所以,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进一步加强了管理者的地位,从而使管理职能越来越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导致以“经理阶层支配”为标志的“企业管理革命”。有的国家(如德、瑞)不作总括的规定,只就各种公司分别作出规定,在法律上作总括的规定者,在大陆法系国家可以日本为例。各国法律上的公司概念日本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本法所谓公司,指以经营商行为为目的而设立的社团。(二)依本编(注:日本商法第二编,即公司编)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虽不以经营商行为为业者,亦视为公司。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为法人。英美法系的规定可以我国香港地区的《公司条例》为例。香港《公司条例》第二条公司是指依本法例组成并登记的公司以及现存的公司。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公司法法律上的概念都可以总括为: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的概念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公司的特征(一)人格性1、权利能力:公司成立——公司消灭(1)享有广泛的权利财产权、商号权、名誉权、受赠权(2)性质上的限制生命、身体、健康、身份、自由、亲权、继承等;先天限制,无法改变(3)法定限制可能因政策变化而改变经营范围、转投资、发行债券等现代公司法:法定限制愈来愈少2、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消灭(1)独立的意志: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关(2)自己名义进行交易公司合伙成立基础公司章程合伙合同当事人关系财产关系人身信任主体地位独立法人无法人资格当事人权利义务法人所有公司机关管理合伙人共有合伙人管理责任承担有限责任无限责任规模一般较大一般较小争议处理强制法规范意思自治3、责任能力:权利和行为能力之逻辑延伸(1)侵权责任能力(2)刑事责任能力:双罚制(二)社团性1、一般2个以上股东组成(1)分散风险(2)管理专业化(3)搭便车问题、投资者不忠诚问题2、有别于财团法人3、一人公司的挑战(三)营利性1、以营利为目的2、连续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四)有限责任(五)永久存续不会像合伙那样因成员退出而解散百年老店就有可能了思考:公司的性质公司完全是法律拟制的吗?(拟制说)公司是一系列合同吗?(契约说)知识拓展:公司的经济功能(一)公司是资本集中的最有效形式1.通过股票发行筹集资本,无需在众多投资者之间协商。2.股本金额细分有利于广泛吸收社会资金;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符合投资者需要;4.股票自由流通可迎合投机需要;5.依法发行债券也为公司集中资本提供有利手段。(二)公司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经营效能(三)公司有利于资源配置的合理化1.公司能有效地推动生产专业化协作的发展和资源的综合利用。2.公司能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四)公司能够促进企业家阶层的形成1.公司这一组织形式使管理者独立化和专业化,提出了对管理人员专门化的需要;2.社会上众多公司对管理人员专门化的需要的需要,使企业家成为一个专门的职业,使得经理市场的形成成为可能。(五)公司有利于重塑社会经济的微观基础第二节公司的类型一、公司的法定类型(一)两大法系公司分类的方法迥异(二)大陆法系共有的公司类型1、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3、两合公司4、股份两合公司(二)英美法系特有的公司1、公公司2、私公司3、保证有限公司(四)欧洲公司经济一体化的产物二、中国公司的法定类型(一)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4)股东人数的限制性(5)公司组织的简便性(6)具有一定的人合因素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①公司容易组建。②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采用董事单轨制。即董事和经理均由同一个人担任。③股东风险较小。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①公司的信用程度不及无限公司。②易产生投机倾向。由于股东只负有限责任,而且股东一般掌握经营权,所以容易助长股东的投机心理,使股东往往用较少的资本去冒很大的风险,也有许多有限责任公司以破产方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③筹集资本和转让资本较难。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总额由各股东一次足额认缴,不像股份有限公司那样可以分期缴纳;公司不能募集公司债,公司举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债权人,使筹资受到一定限制;股东转让股本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使资本转让较难。1、概述所谓一人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早期公司法大都不承认一人公司,规定有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股东人数。现在承认一人公司是立法的趋势,如我国、我国台湾地区等。承认理由:承认一人公司是世界各国公司法发展的趋势,承认一人公司有利于鼓励出资人投资,承认一人公司有利于消除以虚拟股东来规避法律的行为。承认和反对一人公司的理由反对理由:考虑到我国目前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能力以及商业信用的程度,暂时还不应全面承认一人公司;承认一人公司可能造成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法律责任的混淆;全面承认一人公司可能危害社会交易安全等。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我国对一人公司的规定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即股东会的职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王某依公司法设立了以其一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王某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2006年第三卷24题)A.决定由其本人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B.决定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仅由其亲戚张某担任公司监事C.决定用公司资本的一部分投资另一公司,但未作书面记载D.未召开任何会议,自作主张制定公司经营计划解析:《公司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16条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所以王某决定用公司资本向另一公司投资应当作书面记载,故本题选C是正确的。王某其他的行为都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1、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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