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电子教案第1章总则海商法第1章第1节标题:立法宗旨法条内容: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对海商法立法宗旨的规定。本条所称“海上运输关系”,主要是指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之间,航次租船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承拖方和被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船舶关系”主要是指船舶作为财产的法律关系,即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出租人与光船定期承租人之间,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之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上述各关系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是通过签订合同来实现的。这些合同一般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拖带合同、船舶抵押合同、救助合同和保险合同等。合同当事人在签订上述合同时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但对本法中的任意条款或本法没有规定的内容,可以自由协商加以确定。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也主要是通过由过失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得到维护的。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纵向的法律关系,仅在涉及海上运输、船舶关系方面必须作出宏观管理时,本法才作出一些必要的规定。海商法第1章第2节标题:海上运输的含义和范围法条内容: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释义:本条是对海上运输的含义和范围的规定。按照本条规定,我国江河、湖泊的港口之间的客、货运输不同本法调整的范围。但位于江河、湖泊内的一港经海路至另一海港的直达运输视为海上运输,适用本法。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本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不适用于我国沿海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我国的沿海货物运输与内河货物运输统称“水路货物运输”,是由经济合同法以及据此制定的《水路货物合同实施细则》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调整的。海商法第1章第3节标题:船舶定义法条内容: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释义:本条是对船舶定义的规定。海船是指具有海上航行能力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一般是指具有自航能力可以移动的海上装置,如海上钻井平台等。海商法中的船舶不包括用于非商业性目的的军用船、政府公务船及二十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在海商法中,船舶是一个整体,包括船体、主机、辅机以及属具,如锚、锚链、救生艇、索具等。海商法第1章第3节标题:船舶定义法条内容: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释义:本条是对船舶定义的规定。海船是指具有海上航行能力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一般是指具有自航能力可以移动的海上装置,如海上钻井平台等。海商法中的船舶不包括用于非商业性目的的军用船、政府公务船及二十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在海商法中,船舶是一个整体,包括船体、主机、辅机以及属具,如锚、锚链、救生艇、索具等海商法第1章第4节标题:沿海运输权法条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释义:本条是对沿海运输权的规定。一、本条第一款的但书:“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是指法律、法规对某些悬挂中国国旗的船舶从事我国沿海运输仍可作出限制规定。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准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即是此种限制性的行政法规。二、本条第二款又规定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我国沿海运输,以保护我国的沿海运输权。同时,此种不准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沿海运输的规定又不是绝对的,在取得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后,也可以使用外国籍船舶从事沿海运输。海商法第1章第5节标题:取得中国国籍……法条内容: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释义:本条是对船舶取得中国国籍和悬挂中国国旗航行的规定。船舶按照中国船舶登记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船舶登记机关登记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没有经过登记,未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本条第二款禁止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否则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具体规定。海商法第1章第6节标题:海上运输主管部门法条内容: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释义:本条是对海上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现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即交通部,是对沿海、国际海上运输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海商法授权交通部制定海上运输的具体的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2章船舶海商法第2章第7节标题:船舶所有权法条内容: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释义:本条是对船舶所有权的规定。这些规定与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有关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是一致的,即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海商法第2章第8节标题:国有船舶法条内容: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释义:本条是对国有船舶的特别规定。我国的国有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根据这种情况,本条规定国有船舶的经营管理人,按船舶所有人的法律地位,依法享受本法规定的有关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按照本条规定,取得国有船舶所有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船舶由国家授予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二是该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我国目前的中央国有或地方国有航运企业都具有国有船舶所有人的地位。海商法第2章第9节标题: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法条内容:船船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释义:本条是对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和消灭的法定程序的规定。船舶所有人必须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的登记手续。否则此种法律关系的成立或变更,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效,而不能约束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本条第一款规定改变了“海船船舶登记规则”中“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以船舶的转让为例,承认船舶买卖合同,即法律确认买卖合同对当事人双方的约束,又保护了其他各关系方对船舶所有权的利益。明确未经登记的不能以转让为由对抗第三人对其主张的权利,也不得据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海商法第2章第10节标题:船舶共有法条内容: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释义:本条是对船舶共有的规定。船舶共有关系可以发生于公民之间,也可以发生在法人之间,还可发生在公民与法人之间。这一点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如同船舶所有权的规定一样,船舶共有也必须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也不得对抗第三人。海商法第2章第11节标题:船舶抵押权法条内容: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释义:本条是对船舶抵押权定义的规定。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抵押船舶的一方(主债中的债权人,即提供贷款的银行、船厂、船舶出售人或其他债权人)。抵押人是指提供船舶作为主债务的担保的一方(主债中的债务人,即船舶所有人)。设定船舶抵押权后,抵押人对被抵押船舶继续享有船舶所有人拥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但是,抵押人对抵押船舶的处分权是受法律或抵押合同限制的。通常,在抵押合同中规定,抵押人将抵押船舶出售、转让或变更国籍时都必须得到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抵押人应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按时、分期偿还抵押权人的抵押贷款和利息。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依照抵押合同依法占有船舶,或依照本条规定拍卖船舶,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海商法第2章第12节标题:抵押权设定主体及抵押合同……法条内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释义:本条是对船舶抵押权设定主体及抵押合同订立形式的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是对船舶的处分行为,因此必须要由对船舶有处分权的人才能作出。本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根据我国目前各种所有制共同存在的形式,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的船舶所有人和个体船舶所有人都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根据本法第八条规定,关于国家所有的船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该法人也可以对国有船舶设定抵押权。依法在中国设立的外国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可以对其所有的船舶设定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不能设定船舶抵押权,也不能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海商法第2章第13节标题:抵押权的登记程序法条内容: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船舶抵押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释义:本条是对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程序的规定。抵押人以船舶担保债务,他对被抵押船舶的处分权是受到了限制的。抵押权需经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并且允许公众查询船舶抵押权状况,这正是为了保护抵押权人利益,并使第三人明白抵押权标的物及担保的债务的范围,从而有效地保护第三人利益。船舶抵押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说明船舶抵押权只需以书面形式作就,即使未经登记,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也有法律效力,换言之,船舶抵押权的生效并不以登记为条件,登记只是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讲的。本条规定的抵押权登记项目必须一一如实填报,其中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及受偿期限是抵押权的实质内容,显示船舶所有权的限制情况,对意欲接受船舶再次抵押的第二抵押权人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别的海事请求向法院申请扣船作为担保的债权人也可以据此衡量扣押、拍卖船舶,以拍卖价款清偿其债权的优先地位。海商法第2章第14节标题:在建船舶的抵押权法条内容: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释义:本条是对建造中的船舶设定抵押权的规定。建造中的船舶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船舶抵押权。因此本法对建造中船舶的抵押权作了明确规定。一、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抵押人取决于船舶建造合同的规定。建造船舶是一种承揽行为,有承揽人与定作人两方,如果合同规定,承揽人在交付船舶给定作人之前承担船舶损害风险的,承揽人拥有对船舶的所有权,他可以成为抵押人;如果合同约定,定作人承担建造船舶的风险的,定作人拥有对船舶的所有权,他可以成为抵押人。二、建造中的船舶要达到什么程度才能设定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海商法没有明确规定,从文字意义讲,“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认为,指从为特定船舶的放样或第一块钢板切割时开始到船舶建造完成交给定作人时止,只要船舶是处在上述阶段的,就可以申请设立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因此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就成为建造中的船舶设立抵押权登记的要件。三、建造中的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包括已建成的船舶部分,已经确定的、将用于建造这一被抵押船舶的材料、船舶设备、船舶配件等,所以其标的总是处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