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定代表人:第一条合作事项a)乙方愿承租属于甲方管理的“炎黄保税仓库”内的保税仓储面积,用于保税货物的仓储,甲方愿出租仓库内的面积供乙方使用。b)甲方保证所出租的库内面积和整个库房设施适用于乙方的业务,库房的安保设施和管理能够保证乙方货物的安全,乙方在租期开始后即可以正常运营业务。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仓库设施和安保条件表示满意。c)从乙方首次开始在甲方库内存储保税货物开始,乙方长期享受甲方的租金优惠。具体价格是1.80元/平米/日。d)双方议定,甲方可以按照乙方的要求为乙方购置、设计、建造归乙方使用的库内设施。甲方可以按照乙方的要求作出预算并经乙方审议再实施;第二条货物进口a)双方在此明确规定,各方均严格遵守海关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经营活动“无伪报、无低报、无漏报”。任何人违反这一约定即属违约,违约方须承担全部法律与经济责任;b)乙方负责保税货物的进口事宜。如在进口环节中需要甲方提供保税仓储之外的配合,双方提前根据本合同四、第五条确定服务项目和费用。第三条操作规程a)保税货物的掏箱、出入库、堆码以及日常仓储管理、查验等工作均由甲方负责;货物入库和出库时须经双方人员确认品种、质量、数量和状态并据此填写相关单证;b)为保证保税货物在监管状态下流动,保税货物入库前的保税仓储申报手续和口岸申报手续均由甲方系统内的专业单位负责办理,货物入库短途运输将在甲方监管下进行;c)乙方在上述手续申报前须向甲方提供保税货物进库所需的有效证明文件和单据。d)在接到乙方的出入库通知书后,甲方随即与乙方核对相关文件,在开始办理各项手续的同时作好货物出入库准备;e)乙方为需要甲方出面办理的各项手续出具委托书和其他证明文件;f)双方以协议附件2.《保税仓库工作流程》作为业务运作依据。第四条财产权益a)乙方在甲方库内存储的保税货物的财产权益属于乙方所有,由乙方对货主负全责。在乙方结束租用但尚未结清相关各项费用之前,库内货物将由甲方置留但货值不作抵押仓储费用途。货物置留期间的仓库使用费继续计收,直至乙方付清所有费用。b)保税货物在甲方库内存储期间的财产管理和安全保障由甲方仓库管理部门负责。c)如果甲方确认乙方要在库内储存的货物属危险品,须提供另外的仓储空间供乙方存货,双方约定以货物重量作为保税仓储计价单位。租金标准为0.5元/公斤/日。第五条服务项目甲方可以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贸易代理、通关服务、监管运输、保税仓储及相关各项劳务。各类服务的项目和收费标准见合同附件3.《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第六条优惠条件虽然乙方没有整体出租甲方规定的长租面积,但作为长期客户乙方每次存储的短期货物均享受优惠价格。双方约定,如果在乙方享受甲方的优惠价格期间同时在其它保税库存储货物,甲方所提供的优惠条件随即失效。第七条付款方式a)乙方享受长期租户优惠所有的付款,乙方每票货的租金分别记帐。每个月的租金和其他服务费在当月月底结算并在下个月5号以前一次付清。都由甲方出具正式发票;b)如果为乙方业务出现甲方向第三方垫付费用的情况,甲方在月末向乙方提供垫款凭证并加收3%的管理费,乙方同样在三日内确认并付款。第八条仓库管理a)除甲方库管人员之外其他人员均无权涉足库内范围,甲方库管人员有权按照规定陪同其他人员进入仓储区域或制止其他人员进入仓储区域;b)甲方库管人员按照乙方要求在乙方租用面积内放置货物并在货物出库时按照乙方的清单提取货物,每三个月,双方盘点一次库存。第九条索赔条款a)甲方负责购买仓库的财产险,如乙方的货物因事故或灾害遇险,首先由甲方报险经保险公司勘察确认后向甲方赔付,甲方得到赔付后及时向乙方赔付;b)在货物仓储期间发生的货物损坏,如确因甲方在搬运或存储过程中的失误所造成,则由甲方根据保险公司确认的索赔文件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将赔偿费付给乙方;c)在货物入库时,甲方负责查看货物是否在运输过程中受损或短缺,发现问题后及时通知乙方,如属于外包装状态良好且无须拆箱的货物,甲方可视其为无损伤直接入库,对出库时开箱后发现的损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条合同终止a)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与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相抵触的问题,无论抵触由哪一方造成都属于违约行为。受损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加以补偿。如果损失已造成且违约方不愿弥补则本合同即告终止;b)合同终止后,乙方货物离库前双方须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结算相互之间的费用,处理其它善后事宜。第十一条争议解决a)本合同受中国法律保护。任何由履行合同引起的分歧、争议或赔偿,如果不能在三周之内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均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b)双方所在地的法院都可以成为裁判机构,法律裁决是解决本合同争议的最终途径,双方须服从法院的裁定。第十二条综合条例a)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b)在本协议期满前的三个月,双方将确认是否有续约意向。如是,则双方讨论新一期协议的条款是否需要修订。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承认乙方的优先签约权;c)所有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并要求对方及时回复;d)本协议一式四份具同等效力其中一份由乙方保管,三份由甲方保管(财务计租、公司存档、海关备案);e)除非双方加签,否则本协议的条款和内容不得修改;f)本协议未尽适宜事宜由双方另行商议;g)本协议由双方于2002年月日在北京签订。甲方:北京首都炎黄保税仓库有限公司乙方:开户行:开户行:帐号: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