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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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一、刑法的概念和分类(一)刑法: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二)刑法的分类1、广义刑法(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和狭义刑法2、形式刑法和实质刑法(单一刑法和附属刑法)3、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4、司法刑法和行政刑法(自然犯和法定犯)二、刑法性质、任务、功能(一)刑法的性质:阶级性和法律性1、特定性2、广泛性3、严厉性4、后盾性(二)刑法的任务1、惩罚——犯罪行为or犯罪人2、保卫——国家安全、政权、社会制度;经济基础;公民权利;社会秩序。(三)刑法的功能1、规制(禁止规范,命令规范)2、保护法益3、保障人权-刑法是犯人的大宪章(德·李斯特)三、刑法(刑法典)的体系和解释(一)体系:编→章→节→条→款→项编:总则、分则附则(452条)章:总则五章,分则十章条:计452条(不包括刑法典之外的条文)2/42但书——相反、例外、限制、补充。(二)刑法为什么要解释按效力分类:1、立法解释(法律本身、起草、施行)2、司法解释3、学理解释按方法分类:1、文理解释2、论理解释(扩张、缩小、当然、历史)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被告人(一)内容排斥习惯法禁止类推无溯及力禁止绝对不确定刑明确性原则实体的适当原则:犯罪规定的适当和刑罚规定的适当(二)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侧重“不定罪,不处罚”1、我国刑法采取成文法,排斥习惯法2、取消了类推制度3、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4、绝大多数为相对确定的法定刑5、重视明确性原则,如口袋罪6、实体的适当原则之落实(犯罪定义、但书、刑罚人道)(三)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上的体现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定罪上量刑上行刑上3/42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内容:立法——法定刑与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性裁判——宣告刑与刑事责任大小体现:立法上1、区别对待的量刑原则2、区别对待的诸多量刑情节3、设置了不同的刑种4、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司法上1、定罪与量刑都重视2、克服重刑思想,强化量刑公正观念3、行刑中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三节刑法效力范围一、概述:(wherewhenwho)二、空间效力(一)概念领土原则(属地主义)国籍原则(属人主义)自卫原则普遍管辖原则综合原则——我国刑法采取此原则(二)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刑法第6条第一款: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1、领域:刑法第6条第二款:凡在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刑法第6条第三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4/42使馆、领事馆内???2、法律有特别规定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特别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特别刑法的规定(三)对外国犯的适用原则1、关于国籍原则的规定刑法第7条第一款: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的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刑法第7条第二款: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的罪的,适用本法。2、关于自卫原则的规定第8条: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3、关于普遍管辖原则的规定第9条:对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的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四)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第10条:不承认!可免除或减轻处罚。三、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1、生效时间公布即生效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2、失效时间明文废止由其他法律代替修订(改)5/423、溯及力——新旧法律交替之时从新原则从旧原则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采取此原则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一节犯罪概念一、犯罪的含义:刑法第13条实质:侵害我国的社会关系形式:依法受罚二、犯罪的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第二节犯罪的分类一、理论分类:1、自然犯(刑事犯)与法定犯(行政犯)2、隔离犯与非隔离犯二、法定分类: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2、身份犯罪与非身份犯罪3、亲告罪与非亲告罪4、基本犯、加重犯、减轻犯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1、概念: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2、特征:6/42犯罪构成的法定性构成要件的主客观统一性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3、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犯罪概念——什么是犯罪犯罪构成——具备哪些条件构成犯罪4、犯罪构成的意义:区分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区分犯罪的不同形态区分普通犯罪、重罪与轻罪二、犯罪构成的分类: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封闭的犯罪构成与开放的犯罪构成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复杂的犯罪构成包括:选择的犯罪构成包括两个客体的犯罪构成包含多个行为的犯罪构成包括两个罪过形式的犯罪构成三、一般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2、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第二节犯罪客体一、概念1、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法益)2、分则对犯罪客体规定的方式:1)条文明确揭示犯罪客体2)条文规定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通过物质表现显示犯罪客体。7/423)条文规定违反某项法规为构成要件,通过该法规表现犯罪客体4)条文揭示犯罪行为的特征,通过该行为特征表明犯罪客体。3、犯罪客体的意义:有助于建立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有助于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二、犯罪客体的分类(一)一般分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二)直接客体的种类:简单客体复杂客体复杂客体可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三、犯罪对象(一)概念: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二)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区别性质差别是否为犯罪构成的要件是否会受到损害是否反映犯罪的性质第三节犯罪客观方面一、概述(一)概念:客观性、多样性、法定性(二)分类:必备要件:危害行为选择要件:危害结果、时间、地点、方法(三)意义:8/42区分罪与非罪;借以认定主观方面;正确量刑二、危害行为(一)概述1、是行为人的身体动静动物?思想?言论?2、是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身体动静条件反射?睡梦中的动作?精神病发作时的动作?不可抗力下的举止?暴力强制下的动作?(非精神强制!)3、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身体动静执行刑罚?医疗手术?(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作为与不作为1、作为与不作为区分的标准:作为——违反禁止性规范不作为——违反命令性规范2、作为:行为人积极的身体动作作为包括:亲为与利用3、不作为: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持有?是否为一种行为类型?★不作为义务的来源:法定的义务行为人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行为人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不作为的分类:真正不作为犯(纯正不作为犯)——刑法规范规定不作为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这种犯罪的情况。遗弃罪不真正不作为犯(不纯正不作为犯)——刑法规范规定的通常由作为实施的犯罪,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情况。作为与不作为的混合类型:以作为的形式不履行义务9/42三、危害结果(一)特征:客观性对直接客体的损害性或危险性:实害犯、危险犯法定性原因的特定性讨论:危害结果是一切损害吗?(二)种类1、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2、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3、普通结果与加重结果基本犯与加重犯加重犯:1)加重犯与基本犯性质相同的,为情节加重犯。属同一罪。2)加重犯与基本犯性质相异的,为结果加重犯。属不同罪。但作为一罪4、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三)意义1、是区分某些犯罪形态的依据(1)行为犯、结果犯、结果加重犯(2)实害犯、危险犯(抽象与具体)2、是区分过失犯罪的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3、是某些犯罪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4、是影响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概述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二)特点客观性10/42相对性时间顺序性特定性复杂性: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条件性(三)认定1、要确定危害行为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2、要查明危害行为实施的具体条件3、要确定危害行为合规律地产生出危害结果讨论:介入因果关系——竞合或中断偶然因果关系——刑/罪4、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5、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五、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定罪要件量刑情节从重处罚条件第四节犯罪主体一、概述1、概念2、意义区分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影响到刑事责任的大小及刑罚的轻重二、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是成为主体的基本条件刑事责任能力→辨认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认识因素→行为性质控制能力→意志因素→方向、程度11/42自然人主体种类: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具备一般条件特殊主体:具备特殊身份条件(一)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年龄、精神因素;此外,某些感官疾病有量刑作用1、刑事责任年龄(1)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4--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讨论:是八个罪名?还是八种犯罪行为?绑架罪呢?绑架杀人呢?(3)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4)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4—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修正案)2、精神病问题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12/42(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特殊条件特殊主体→身份→身份犯身份犯分为真正的身份犯和不真正的身份犯真正身份犯:身份是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只适用于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不受身份的限制。不真正身份犯:身份是量刑情节表现:公职;特定职业;其他特定身份意义:罪/非罪;此罪/彼罪;刑罚轻重三、单位犯罪主体(一)概念1、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政府?法院?党委?2、意志:集体研究决定,负责人员执行3、需明文规定(二)认定1、私营企业司法解释: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2、合法组织犯罪是否只能是单位犯罪?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3、盗用单位名义犯罪是否为单位犯罪?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三)单位犯罪处罚原则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自然人犯罪处罚。单罚制:转嫁制——罚单位13/42代罚制——罚个人第五节犯罪主观方面一、概述——心理态度①对危害行为及其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②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③必备要件④须刑法典明文规定意义:过失轻于故意;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认定?二、犯罪故意(一)故意的概念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明知——社会危害性,一般人认识因素:标准!不知法,不为罪?!会——必然与可能意志因素:希望——积极追求结果放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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