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章重点问题】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和特征2、故意杀人罪的概念、构成与认定3、故意伤害罪的概念、构成与认定4、强奸罪的概念、构成与认定5、绑架罪的概念、构成及其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6、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构成及认定7、侮辱罪、诽谤罪的概念与构成,二者的区别8、刑讯逼供罪的概念、特征及认定9、重婚罪的概念、构成与认定10、虐待罪、遗弃罪的概念、构成与认定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章关键术语】安乐死重伤强奸拐卖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重婚虐待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和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的行为。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其他权利。(二)本类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方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的行为。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三)本类犯罪的主体,多为一般主体,也有少数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四)这一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多数为故意。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1、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2、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权利的犯罪3、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4、侵犯公民其他自由权利的犯罪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5、侵犯公民人格权、名誉权的犯罪6、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7、侵犯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少数民族的权利的犯罪8、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9、侵犯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第二节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一、故意杀人罪(一)概念和构成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第二节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第二节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二)认定1、受嘱托杀人行为及“安乐死”问题2、自杀问题3、“间接杀人”行为(三)刑事责任第二节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二、故意伤害罪(一)概念和构成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第二节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刑法对主体的年龄因伤害结果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要求。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第二节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二)认定1.本罪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2.本罪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3.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界限第二节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4.本罪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既遂的界限5.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三)刑事责任第二节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一)概念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根据国务院2007年颁发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第二节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二)认定1、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节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2、与侮辱尸体罪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第二节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三)刑事责任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严重”是指多次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或者获利数额较大等情况。第三节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权利的犯罪一、强奸罪(一)概念和构成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第三节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权利的犯罪1.本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第三节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权利的犯罪3.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内容。第三节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权利的犯罪(二)认定1.强奸与通奸的界限2.采用胁迫手段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发生性行为的界限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性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处理第三节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权利的犯罪4.与精神病人或痴呆患者发生性行为的认定(三)刑事责任第三节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权利的犯罪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第三节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权利的犯罪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2、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3、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第四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一、非法拘禁罪(一)概念和构成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第四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第四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二)认定1.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2.本罪是继续犯3.非法拘禁的罪数(三)刑事责任第四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二、绑架罪(一)概念与构成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挟持或实力控制他人,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第四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健康、生命权利及其他权利。第四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挟持他人或者使他人处于自己的实力控制之下,以迫使相关人交付赎金或者满足行为人的其他非法要求的行为。(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第四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目的是勒索财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第四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二)认定1.行为性质的转化问题2.罪数问题3.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4.既、未遂的标准第四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三)刑事责任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四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三、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概念和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1.本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中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第四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第四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二)认定1.拐卖妇女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分2.拐卖儿童罪与借收养索取财物的界限3.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第四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4.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5.既、未遂的标准(三)刑事责任第四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概念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第四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二)认定1、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2、一罪与数罪的问题3、免责条款第四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五、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第四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成立本罪的只能是首要分子,如果是非首要分子或者收买者的家属使用暴力而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成立妨害公务罪。第四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六、诬告陷害罪(一)概念与构成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1.本罪的客体,为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第四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第四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二)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1、犯罪目的不同2、行为方式不同(三)刑事责任第五节侵犯公民其他自由权利的犯罪一、强迫劳动罪强迫劳动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者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的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第五节侵犯公民其他自由权利的犯罪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三、非法搜查罪四、非法侵入住宅罪第六节侵犯公民人格权、名誉权的犯罪一、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第六节侵犯公民人格权、名誉权的犯罪二、诽谤罪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第六节侵犯公民人格权、名誉权的犯罪诽谤罪与侮辱罪的界限1、实施的手段不同2、犯罪行为的具体方式不同3、诽谤是当众或者向第三人散布,一般不会当面进行,而侮辱则一般是当面进行的。第七节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一、刑讯逼供罪(一)概念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第七节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二)认定1.本罪与一般逼供行为的界限2.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3.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4.本罪与暴力取证罪的界限第七节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二、暴力取证罪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第七节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三、虐待被监管人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第八节侵犯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少数民族的权利的犯罪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二、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三、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四、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九节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一、侵犯通信自由罪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三、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五、报复陷害罪六、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七、破坏选举罪第十节侵犯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