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关于促进开发区工业园区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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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关于促进开发区工业园区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工业园区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12〕4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促进全省开发区、工业园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按照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的要求,不断壮大经济规模,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开发区、工业园区向高聚集、多功能、综合性、现代化方向转变,充分发挥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打造区域经济增长极,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二)奋斗目标。2012年到2015年,全省开发区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20%以上,营业收入年均增长30%以上,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30%以上,招商引资年均增长40%以上,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长30%以上。到2015年,全省开发区经济总量占全省总量的30%左右,利用境内外资金达到全省总量的40%以上,进出口总额占全省的40%以上,直接从业人员达到70万人以上。2012年到2015年,全省工业园区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25%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5%以上,营业收入年均增长25%以上。到2015年,全省工业园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50%左右,直接从业人员达到40万人以上。全省开发区、工业园区各种效益指标明显提升。重点培育10个左右营业收入2015年达到500亿元,2020年达到1000亿元的开发区;培育10个左右营业收入2015年达到300亿元,2020年达到500亿元的开发区;其余省级以上开发区到2015年营业收入普遍达到100亿元以上,到2020年普遍达到200亿元以上;推动更多产业园区升级为省级开发区,推动3个以上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筛选确定并重点培育5个千亿级示范园区,10个百亿级特色产业示范园区,10个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示范园区,通过加大对示范园区的要素扶持、指导服务、统计考评,力争建成8个左右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二、工作重点(一)强化规划引领。要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综合考虑全省经济发展需要和资源、能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基础等条件以及各地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科学编制全省开发区、工业园区发展规划,明确不同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主导产业、发展空间、功能布局、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及生态保护等主要内容,指导各地有序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各开发区、工业园区要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开发、集约发展”的原则,于2012年底前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方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招商引资规划等,形成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相统一的规划体系。各地要以规划为引领,进一步明晰开发区、工业园区发展定位,按照集聚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融合发展、集约发展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大招商引资,通过整合要素资源服务项目建设,理顺利益分配关系促进项目落地,推动优势资源、要素、企业、产业向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实现开发区、工业园区差异化错位发展,避免重复建设和同质化恶性竞争。(二)大力发展主导产业。各开发区、工业园区要确定1—3个主导产业,以主导产业为核心,积极引导同类产业聚集,形成主导产业带动相关产业,主导企业与配套企业紧密联系、促进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群发展的模式。到2015年,开发区主导产业产值应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60%以上;工业集中度和产业集聚率分别达到50%和60%;在开发区全部地区生产总值中,工业增加值所占比重不得低于60%。到2015年,每个开发区力争培育营业收入超10亿元企业2家以上,超5亿元企业5家以上,超1亿元企业10家以上,拥有上市或上市培育期企业2家。其中“千亿级”开发区力争培育营业收入超30亿元企业2家以上,超10亿元企业5家以上,超5亿元企业5家以上,超1亿元企业10家以上,拥有上市或上市培育期企业3家。同时,积极承接产业转移,着力培育一批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积极探索内陆加工贸易“就地配套”、“内外兼销”的发展模式,加快发展与加工贸易有关的生产性服务业;着力建设一批产业特色突出、出口规模较大、外向度较高的开放型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着力建设一批保税物流中心、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和“无水港”;重点打造10个左右省级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承接基地;重点培育5个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和3个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基地。(三)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级开发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要加强“四至”范围内基础设施建设,在2013年达到“九通一平”(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供气、供热、通讯、宽带网络、有线电视和土地平整)要求。省级开发区、省级工业园区要加快起步区3平方公里的基础设施建设,在2013年达到“七通一平”(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供气、供热、通讯和土地平整)要求,2015年“七通一平”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公里。统筹规划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城镇道路、供排水管网、供电网、通讯网、供气站、污水处理和垃圾及工业固废处理工程等公用设施,促进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衔接,推进“产城合一,联动发展”。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禁在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特别是生态保护区、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建设区、水源涵养林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然遗产地、地质公园等区域内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四)加强产业配套能力建设。结合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特点,加强产业配套能力建设,积极发展现代物流、商贸、工程装备配套服务、金融保险、信息咨询、投诉仲裁、检验检测、资质认证、科技研发与技术服务、工业咨询服务、环保产业、人才培训等生产性服务业。(五)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围绕主导产业链、产业集群招商,加强重大项目引进工作,吸引全球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及公司总部和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到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兴业。各地要进一步搭建各种招商引资平台,采取专业化招商、驻点招商、上门招商、以商邀商等有效做法,加快形成政府推动与开发区、工业园区自主相结合共同招商的新格局。要进一步清理消除行政性壁垒和地区市场封锁,全方位开放投资领域,放宽市场准入,吸引国内外市场主体到我省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兴业。要以企业为主体开展各类招商引资活动,以存量引增量进行产权招商,以龙头企业和核心企业进行产业链、产业群招商,由企业自主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有效防范政府风险。各级招商引资部门要科学制订招商引资规划,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统筹推进和协调会审机制,完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信息报告制度,滚动健全开发区、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库,积极探索建立区域间利益分享和项目流转机制,引导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在招商引资中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防止过度竞争,降低招商引资成本。(六)优化服务环境。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营造高效务实的政务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全舒畅的社会环境、包容开放的人文环境、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和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进一步简化各类招商项目投资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环评、用地等手续,缩短办理时限,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5号),全面推行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代办制以及并联审批制度,为项目落地、建设和投产等环节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要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合同签约主体,建立双向承诺和双向制约机制,全力保障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防范招商风险。(七)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注重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产业。引进一批具有创新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到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立各种创新与服务平台,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等科技创新创业基地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建设,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转化及产业化。鼓励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参与和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引导科技资源在开发区、工业园区整合和聚集,夯实集成创新基础,推进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发展,力争到2015年建成一批高新技术产值在50亿元以上的开发区。(八)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工业项目用地严格执行《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落实“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30%的目标任务,开发区工业用地面积(含仓储、物流)所占比重达到70%以上。按照集约、节约用地要求,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集中规划建设标准厂房,除有特殊要求外,厂房建设一般在两层以上,控制单层,提高土地利用率。各开发区标准厂房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20万平方米。开发区、工业园区要大力提高集约节约用地水平,千方百计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投入产出率。认真清理批而未用的土地,依法处理圈大建小、圈而不建的项目闲置用地,推广工矿废弃地整理复垦利用,提高土地容积率。制定分期、分片供地计划与方案,根据项目投资和建设计划分批、分期出让土地。积极向国家申报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地质灾害搬迁等救灾项目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推进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试点,大力实施工业梯田和土地整理工程,努力盘活存量,争取更多增量,破解保障发展与保护耕地的矛盾。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强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用地申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尽快审批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对用地手续不完备的建设项目,要督促业主抓紧申报完善用地手续;强化项目用地监管,严格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杜绝批而不用、批少用多、借项目之名圈地等行为。各地要严格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政策,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不拖欠、不截留、不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确保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九)创新发展模式。坚持“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和工业向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的原则,今后新建工业项目,除自然工矿区建设项目外,其他生产型项目一律集中到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严把项目入区审查关,入区项目应符合主导产业和配套聚集的要求,充分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和环境安全,避免重污染行业过度聚集,避免有色、冶金、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与药品、食品等轻工行业同园规划。对不适合进入本地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项目要引导转入其他产业园区建设,避免盲目投资、产业雷同和无序竞争。要积极引进不同地区和国别的优强企业到开发区合作共建产业园区,鼓励市(州)、部分县(市、区)整合资源,共建“飞地经济园区”。“十二五”期末,争取在全省开发区建成50个以上的投资额达10亿元以上,年工业总产值达20亿元以上的特色产业园区。按照“先行先试,率先突破”的要求,鼓励和支持开发区、工业园区在投融资体制改革,土地使用流转制度改革等方面大胆探索,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业主开发、政企共建、项目先行等建设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投资公司,探索公开拍卖开发区、工业园区公用设施经营权等方式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做法,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和各类资本投资开发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探索资源换投资的融资方式。鼓励探索以土地入股等方式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属村集体或农户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依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入股参与标准厂房建设。支持开发区、工业园区按照向山要地、梯次场平、多层建房的立体化土地利用模式,统一规划建设标准厂房,出租或出让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大力推广BT、BOT等项目融资方式,制定符合法律和实际的融资合同范本,严格执行BT、BOT等项目招投标程序,强化对BT、BOT等项目的监管,防范政府经济风险。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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