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章畜牧生产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初次违反,造成后果较轻的,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罚款;2.初次违反,造成后果较重的,或两次违反,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罚款;3.初次违反,造成后果严重的,或3次(含3次)违反以上的,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罚款;4.初次违反,造成后果较轻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5.初次违反,造成后果较重的,或两次违反,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6.初次违反,造成后果严重的,或3次(含3次)违反以上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1.初次违反,造成后果较轻的,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罚款;2.初次违反,造成后果较重的,或两次违反,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罚款;3.初次违反,造成后果严重的,或3次(含3次)违反以上的,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罚款;4.初次违反,造成后果较轻的,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5.初次违反,造成后果较重的,或两次违反,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6.初次违反,造成后果严重的,或3次(含3次)违反以上的,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1.初次违反,造成后果较轻的,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罚款;2.初次违反,造成后果较重的,或两次违反,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500罚款;3.初次违反,造成后果严重的,或3次(含3次)违反以上的,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罚款;4.初次违反,造成后果较轻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5.初次违反,造成后果较重的,或两次违反,违法所得在5000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6.初次违反,造成后果严重的,或3次(含3次)违反以上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1.初次违反,造成后果较轻的,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罚款;2.初次违反,造成后果较重的,或两次违反,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罚款;3.初次违反,造成后果严重的,或3次(含3次)违反以上的,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罚款;4.初次违反,造成后果较轻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5.初次违反,造成后果较重的,或两次违反,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6.初次违反,造成后果严重的,或3次(含3次)违反以上的,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并处以5千元罚款;2.曾被查处过的,应从重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并处以1千元罚款;2.曾被查处过的,应从重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以2千元罚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初次违反,造成后果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罚款;2.初次违反,造成后果较重的,或两次违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5万元罚款;3.初次违反,造成后果严重的,或3次(含3次)违反以上的,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罚款;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1.初次违反,造成后果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2.初次违反,造成后果较重的,或两次违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3.初次违反,造成后果严重的,或3次(含3次)违反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第二节《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到三倍的罚款:(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三)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四)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1.初次违反,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2.初次违反,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3.曾被查处过的,应从重处罚,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第三节《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1.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收购的相关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货值金额1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3万元罚款。2.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不构成犯罪但情节较重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收购的相关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货值金额30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罚款。3.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吊销其收购许可证,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直接责任人终身不得从事生鲜乳收购活动。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奶畜养殖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及时报告、处置,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2.奶畜养殖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及时报告、处置,且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其立即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处20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照。3.奶畜养殖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及时报告、处置,且毁灭有关证据,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1.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没收其违反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3万元罚款。2.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罚款,吊销其许可证照。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5万元罚款。3.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罚款,吊销其许可证照。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罚款。第二章饲料管理第一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到三倍的罚款;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1.初次违反,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2.初次违反,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3.曾被查处过的,应从重处罚,责令改正,